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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家兩度嗆聲:雷洋案警察當屬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12月23日,北京豐臺區檢察院對涉雷洋案5名警務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稱其犯罪「情節輕微」。大陸法律專家發微博質疑,認為檢察院公布的犯罪情節,非常符合「特別嚴重」的情形。博文被刪後,該專家又以圖片形式再次發表。

12月24日晚20:32,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北大法學博士仝宗錦在其微博發表題為「雷洋案不起訴決定書中的『情節輕微』問題」一文。之後該文章遭刪除。

仝宗錦將該文以圖片的形式又發了一遍,「既然被刪了,那就再發一次。反正平安夜閒著也是閒著。」

文章說,檢方的結論是,雷洋案5名涉案警務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但是犯罪情節輕微,因此決定不起訴。文章僅僅針對本案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對於事實問題姑且以檢方結論為準。

一、關於不起訴決定書中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幾個依據

不起訴決定書(以邢永瑞不起訴決定書為例)中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依據是,「鑑於邢永瑞等人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雷某具有妨礙執法的行為,且邢永瑞能夠認罪悔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邢永瑞不起訴。」大致上即三個依據:1.法令行為(職務行為);2.雷某具有妨礙執法行為;3.認罪悔罪態度。

就此文章分述如下:

1.法令行為是基於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所實施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沒有上述根據,或雖有一定根據但在實體上或程序上違反了法律、法令或法規的規定,則不屬於法令行為,相反可能構成犯罪。

邢永瑞等人如不是因為自己是警察,具有執法權,把人弄死了,那至少是故意傷害致死罪。因此,當討論到故意傷害致死罪時,可以將職務行為作為阻卻違法的事由。

但是當討論玩忽職守罪時,職務行為顯然不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因為玩忽職守罪的性質就是職務犯罪,本身就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既然不起訴決定書承認,「邢永瑞等履行職責過程中,採用腳踩頸面部、膝蓋壓制頸面部等多種控制手段,超出合理限度;存在掌摑面部、辱罵執法對像、安排輔警、保全員獨立押送執法對像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執法對像身體異常變化後未採取現場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那麼就不能以職務行為作為違法阻卻的事由。

2.雷某具有妨礙執法行為。當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邢永瑞等人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行為「超出合理限度」時,本身就是將雷某試圖逃跑反抗等行為情節業已進行了考量,即如果雷某乖乖束手就擒,那麼警察施行的暴力行為就可能並非涉嫌玩忽職守罪,而可能涉嫌濫用職權乃至故意傷害罪等等。

因此,既然在定性時已經對執法對象妨礙執法的情節予以了考量,將其從故意傷害致死、濫用職權等罪名降為玩忽職守罪,就不應在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時再對雷某的妨礙執法行為進行二次考量從而予以免除刑事處罰。

3.認罪悔罪態度。首先,在中國的刑法理論中,認罪悔罪態度並非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其次,嫌疑人具有「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等情節,同時邢某某等5人到案後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也只是「逐步如實供述」,因此無論如何不能說是認罪態度良好。

二、關於本案玩忽職守罪情節輕重的司法解釋問題

文章稱,事實上,邢永瑞的涉嫌犯罪情節不僅很難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的「情節輕微」,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反倒非常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中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文章稱,根據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邢永瑞等具有「發現執法對像身體異常變化後未採取現場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等情節,非常符合上述(三),同時也符合(四)。退步說來,即便可能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那也萬萬與「情節輕微」搭不上邊。

文章最後稱,總結來看,不起訴決定書的法律推理不僅很難自圓其說,反而有很大可能違反了其援引的明文司法解釋。

政法系對抗習近平,雷洋案難獲公正

早在5月底雷洋案案發時,美國媒體人、阿波羅網特約評論員「在水一方」就曾表示,雖然習近平當局要求「依法治國」,發布「終身追責」新規,但是如今的政法系統,雖然周永康被抓,但仍然是江澤民時期留下的班底,大小官員大部分還是那個時期提拔上來的,高壓維穩、無法無天、欺壓民眾、草菅人命,不會對習近平提出「依法治國」當回事。

因此,雖然雷洋案有習近平「依法,公開」的批示,在政法系集體抵制中,該案也很難得到公正解決。

「在水一方」表示,鄧小平1997年死後,江澤民大權在握,腐敗治國再無顧忌,燜聲發大財上行下效,壓榨民眾瘋狂斂財,造成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特別是1999年,江澤民下令3個月消滅法輪功失敗後,推行的鎮壓政策是「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滅絕」、「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轉化一個法輪功學員就給幾千上萬的獎金,還可以升官發財。

在鎮壓法輪功過程中,政法系迅速坐大,將鎮壓法輪功的「無法無天」推行到一般民眾,同時給從中央到地方610系統播發巨額經費,政法系成功的系統的轉變成了利益集團,靠「抓嫖」、「罰款」等惡劣手段榨取民眾財產,靠瓜分巨額「維穩」經費自肥。如果僅僅靠一個「依法治國」的口號就讓這些人回頭從善,根本不可能。事實上,在習近平上台至今,政法系官員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為了不被清算,一直在跟習作對,對習的政策「反向」執行。在徹底清洗政法系之前,「依法治國」只能停留在口號,政法系仍然會在其「無法無天」的慣性下照常運作。

「在水一方」認為,目前的公安部,部長郭聲琨據報是江派大佬曾慶紅的親戚,而習近平的親信王小洪目前還在副部長中排名第八。政法委書記孟建柱,雖然沒有那麼深的江派背景,但是對公安部這個龐大的利益集團也無能為力,港媒曾多次披露孟建柱「不作為」遭習近平批評。因此,習近平要真正掌控公安部以至政法系權力,還有一段路程。雷洋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在水一方」指,習近平稱「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政法系統的無法無天和胡作非為已經激起極大民憤,威脅到了中共政權的合法性。習近平要維護政權,就必須要挽回整頓司法,讓民眾從新建立對中共的信任。習近平上台後,已經克服很大困難廢除了臭名昭著的勞教制度,並提出對司法系統的官員「終身追責」,這確實是在向「依法治國」方向做出努力。

但是,中共已經血債纍纍,暴政造成的官民矛盾也已無可調和,當今中共維護統治的根本實際是靠強權暴力。所以,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中共體制,當局即使真心推行「依法治國」,也只能是一個良好的願望而已。

阿波羅網於飛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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