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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員工墜樓羅生門:公司竟然這樣說…

中興員工墜樓羅生門:家屬稱死者「被離職」,公司卻說…

近日,有媒體援引知情人士說法稱,深圳中興網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信科技」)要進行大規模裁員,並且是中興通訊勒令網信科技縮減編制。根據工商備案信息顯示,網信科技成立於2009年5月25日,是由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控股的全資子公司。

12月10日,中興通訊大樓發生了42歲員工歐某墜亡的事件。據南山警方介紹,經現場初步勘查,認定為高墜死亡,排除他殺,具體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事故現場

據歐某的妻子丁女士透露,由於網信科技內部領導間的矛盾,12月1日,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歐某被直屬領導王某某談話,並提出勸退的意思。墜樓事發當天,歐某表示「領導要我去公司」,走之前還說:「我們公司有內部矛盾,我很可能成為犧牲品。」

家屬:死者因「宮鬥」被離職

12月10日,網信科技的一位歐姓員工從南山區高新南四道中興通訊大樓墜亡。據南山警方介紹,經現場初步勘查,認定為高墜死亡,排除他殺,具體情況還在近一步調查中。

不過,在歐某墜亡後,歐某的妻子丁女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歐某是由於網信科技內部領導間的矛盾才被離職的。她在網上發布的求助帖中透露:

「歐某出生於湖南省邵陽市武岡縣的一個農村家庭,今年42歲。畢業後曾在深圳華為公司工作8年,於2011年跳槽到網信科技,勞動合同顯示,歐某與網信科技簽訂的合同期限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由於網信科技內部領導間的矛盾,12月1日,歐某的直屬領導王某某找他談話,流露出勸退的意思。隨後,人事部劉某和張某找歐某溝通,提出了N+1的補償方案。」

▲歐某的妻子丁女士在網上發布的求助內容

此外,歐某還是公司持有股權的老員工,因此,12月7日,部門負責人郭某某開始與歐某談談股份轉讓的事情。當時,郭某某提出以2元一股的價格回購歐某的股份,但據歐某了解,去年離職員工的股份轉讓價為4塊多,因此堅稱不賣。

周日(12月10日)上午九點多,在家休息的歐某對丁女士表示:「領導要我去公司。」走之前還說「我們公司有內部矛盾,我很可能成為犧牲品」,但令丁女士沒想到的是,當天下午1點,一個陌生電話通知了她歐某墜樓死亡的消息。

▲丁女士近幾天的朋友圈動態

值得注意的是,在歐某跳樓的前一天(12月9日上午),其還就股權問題與金融行業從業的同學進行討論。「他最近給我打了兩次電話,分別是7號和9號,兩次通話的主要內容都是討論股權的問題」,歐某的同學李先生向記者表示,「因為他持有中興的股份,離職的時候(公司領導)要求他以很低的價格轉出來,所以他找我幫他評估一下價格是不是很不合理。當時,我想要了解一下他公司的財務情況,因此找了工商以及上市公司的報表披露,但均沒有網信科技的財務說明。歐某也曾向公司提出看財報的要求,但公司拒絕了。」

對於歐某跳樓一事,李先生表示非常震驚,「很難受,我們認識了9年,期間一直密切溝通,他是一個很老實的人,幾乎不會做出什麼偏激的事情,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激烈的衝突才導致他最後跳樓了。」

網信科技:無裁員,警方已介入調查

此外,李先生還表示,在歐某跳樓後,有一位就職中興通訊的朋友向他詢問事件的來龍去脈,因為當時中興通訊內部一位領導口頭宣稱「歐某有精神病史,經常懷疑有人跟蹤他」。

對此,丁女士進行了否認。「歐某的精神沒有問題,即使被勸退,他的情緒也還可以,以他的資歷找工作應該不難,他還給9歲的兒子讀英語,給2歲的女兒講故事。」而李某也稱,兩次電話溝通都聊了7-8分鐘,歐某思路清晰,整個過程中,情緒還是比較平靜的。

▲歐某一家三口的合照

對於歐某是否有精神病史一事,記者於12月15日上午聯繫中興通訊方面核實並了解情況。中興方面表示,警方已經在調查過程中,已經確認死者為網信科技的員工,因此後續的事情都是網信那邊去處理。而關於精神病史一事,中興方面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我再說一遍,有什麼問題都是網信科技在後續處理,溝通員工也應該是網信溝通,發生這種事情,各種流言和道聽途說會非常多,但大家還是要理性些。」

15日下午,記者又聯繫了網信科技方面,公司回應稱:

「確實有員工墜樓,公司對該員工的不幸離世表示深切哀悼,對其家屬疼失親人深表同情。網信在第一時間成立善後處理小組,安排專人對家屬進行慰問,同時安排好家屬一行的住宿及飲食,此後一直保持與家屬的密切溝通,積極做好安撫工作。目前,深圳警方已經介入調查員工墜樓事件,更多的信息請等待警方的結論。」

與此同時,網信科技針對裁員事件也進行了澄清,並指經營活動一切正常,沒有所謂的大規模裁員計劃。

丁女士表示,雖然網信科技已經派人來慰問,但家屬更需要的是真相,是一個說法。「我們看了監控,從歐某10點多進入公司到跳樓期間,公司的監控有20分鐘是沒有拍到他的,不知道這段時間發生了什麼,目前警方還在調查,有消息會通知我。」

在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看來,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理由,又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的話,不得擅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員工完全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截至發稿,知乎上關於如何看待此次墜樓事件的問題瀏覽量超過了620萬

對於獲取股權的員工,在離職時,除非用人單位或者其他股東依據合同可以進行回購,否則員工完全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持有,或者選擇以某種條件轉讓。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回購的價格過低,員工完全可以拒絕接受。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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