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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兵除夕殺三人背後 極其悲壯的真相

  近日,一條關於「大年三十為母報仇殺害仇家三人」的消息引發熱議。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警局的微博顯示,2月15日12時許,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發生一起殺人案,致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已於2月17日7時45分投案自首。

  官方發布的一份通告顯示,死者王自新,男,71歲,務農;王校軍,男,47歲,系王自新長子,國家職工;王正軍,男,39歲,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1996年夏天,張扣扣的母親汪氏與王自新發生矛盾糾紛,王自新的兒子王正軍(當年17歲)用木棒打傷汪氏的頭部,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正軍因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刑8年。

  當地村民莎女士告訴記者,大年三十中午1點左右,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在家吃過飯,提刀去了王家,將王家父子三人殺害,並放火燒毀了王家長子王校軍的汽車。她聽目擊者說,當時看到張某身上有槍,但未曾聽見槍聲。

  當地村民劉先生介紹,張扣扣殺人後去了他母親的墳前燒了紙,然後走到附近鎮子大河坎看了花燈。吃了飯後又從大河坎走路到新集鎮老家想回去看父親,後被武警發現,再次逃離,在新集大橋下面蹲了一晚上。次日一早,張扣扣在新集鎮一家店吃了一碗麵皮,就去了派出所自首。

  另據當地村民介紹,張扣扣是獨子。1996年,他只有13歲,因為地基糾紛問題,母親被王正軍砸死,之後他跟著父親生活。父親務農,因家庭貧困,張父並未再婚。2001年,張扣扣應徵入伍,在新疆服役兩年,2003年復員回家,無正當職業。此後幾年,張扣扣曾外出務工。2017年底,才回到家鄉。

     另據新京報報導:

  陝西漢中「2·15」殺人案備受關注,今天(2月19日),記者從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委宣傳部獲悉,該案3名死者之一王正軍,曾在1996年一次衝突中致汪秀萍(嫌疑人張某某之母)死亡。後王正軍因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附帶民事賠償9639.3元。

  死者系父子3人

  此前報導,2月15日,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發生一起殺人案,致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7日上午,漢中市南鄭縣(區)警局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稱,嫌疑人張某某已投案自首。

  今天下午,記者從南鄭區委宣傳部證實,3名死者情況為:王自新,男,現年71歲,務農; 王校軍,男,現年47歲,系王自新長子,國家公職人員,其工作單位為南鄭區紅寺湖管理處,職務為管理處主任(正科級);王正軍,男,現年39歲,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

  嫌疑人情況為:張某某,男,35歲,未婚,無正當職業,2017年12月外出務工回家。

  死者之一曾致嫌疑人母親死亡

  今天白天,記者獲取到一份《陝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複印件圖片。

  該判決書披露,1996年8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王正軍的鄰居汪秀萍路過王家門前時,因過往與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軍臉上吐唾沫,遂引起爭吵。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爭吵,汪秀萍拿一扁鐵在王正軍的左額部、左臉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從路邊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汪當場倒地於當天22時許死亡。

  經法醫鑑定:死者汪秀萍系鈍性外力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王正軍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委託代理人共同訴稱:由於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致使汪秀萍死亡,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要求王正軍賠償汪秀萍死亡的全部喪葬費及贍養、扶養、死亡補償等經濟損失25萬元。

  判決書披露,案發時王正軍不滿18周歲。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張某某之父)最後要求被告人王正軍給其賠償經濟損失24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正軍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經查,被告人王正軍家庭困難屬實,經南鄭縣人民法院當庭調解,對附帶民事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

  最後,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由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

  今天下午,記者從南鄭區委宣傳部證實,記者出示的判決書中所提及的上述內容屬實。相關負責人表示,南鄭區各部門已針對「2·15」案件成立工作組,處理相關後續事宜,案件正由公安機關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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