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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央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 不得將人民幣匯出境外購匯

周四中國央行文件規定,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不得將人民幣匯出境外購匯。

中國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顯示: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以下簡稱境外投資)活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4〕33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宏觀審慎管理和信息報送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是指取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除外)。

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五、境內託管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展業原則,加強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行為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確保相關業務依法依規開展,並按照銀髮〔2014〕331號文要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信息。

六、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以及信息報表,做好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信息監測工作,加強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的相關情況。

七、對違反業務辦理、信息報送相關規定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及其境內託管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採取通報、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華爾街見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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