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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發琦實名舉報袁純清、趙正永、劉娟全文

我叫趙發琦,1986年在老山前線負過傷,1992年自謀職業,現為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16日,為與陝西地礦局西安地質勘查院(下稱西勘院)探礦權糾紛事,我公司將西勘院起訴至陝西高院。該院一審判決我方勝訴。對方上訴後,最高院在陝西省政府「密函」干預下,於2009年11月裁定發回重審。2011年3月,在省政府操縱下,陝西高院判決我方敗訴。我方隨即上訴,又一個5年過去了,仍然未有判決。

2009年8月22日,獲知最高法院審委會已決定將案件發回陝西重審後(判決書是在2009年11月作出),袁純清、趙正永、吳登昌(分管國資委的副省長)在省政府辦公廳辦文處理專用單544號上,批准同意延長石油集團和中化益業的合作項目。

2010年2月11日,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分別簽訂了《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兩份合同分別約定保密費500萬元,以防走漏風聲。

2010年6月,延長石油集團以陝油字[2010]87號向省國資委申請,對陝正德信評報字[2010]70號《中化益業能源投資公司煤化工項目》,陝正德信評報字[2010]71號《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波羅煤礦項目》,兩份評估報告備案。

2010年7月19日,陝西正德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向省國資委證明,該公司從未出具過評估基準日為2009年12月31日的陝正德信評報字[2010]70號、陝正德信評報字[2010]71號評估報告,經核查該兩份報告的印鑑均為仿造。

2010年7月21日,省國資委產權管理處向國資委領導及副省長吳登昌匯報了《關於陝西延長石油擬收購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51%股權資產評估報告備案相關問題的審核意見》,稱發現「資產評估報告」虛假、陝西益業構成商業欺詐,建議對延長集團違反國有資產規定的行為提出通報批評。

2010年7月23日,吳登昌副省長批示:「國資委審核認真負責,應充分肯定,請延長認真糾正,建議不再通報為妥」。

副省長一個「妥」字,就了了。

五、趙正永讓省政府黨組會「判決」合同無效,用「法西斯手段」整肅公務系統和本人

1、在省高院判決之前,省政府黨組會先行「認定」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無效。

案件發回陝西重審,就等於回到了趙正永手上。於是,省政府召開兩次專題黨組會,安排布置落實代省長趙正永關於「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為無效合同」指示精神。

2010年8月30日,省政府專題黨組會決定由省監察廳會同省法制辦、省工商局組成調查組,對凱奇萊與西勘院合作勘查波羅煤礦的相關問題進行專項調查。調查結論:「為規避省政府21次常務會議決定,這份合同屬於雙方串通蓄意違規簽訂虛假合同的行為,所以該合同屬無效合同」;「省高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合法認定了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虛假合同,其判決明顯存在著認定事實不清,引證不確鑿,判決不當的問題」。

2010年11月3日,趙正永代省長「聽取省紀委監察廳的匯報」,認定了「波羅煤礦礦權糾紛的性質和責任」,布置了「對相關問題的查糾和處理工作」,再次安排召開了黨組專題會議。省政府辦公廳、省法制辦、省高院、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地礦局等單位主要領導「高度重視」,按照會議精神和具體要求,積極對涉及本單位的「有關問題」進行查糾,按期落實「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省高院主要領導對省監察廳通報的意見非常重視,「立即啟動了立案重審程序」——他們不敢不重視,但發回重審的案件無論原審法院是否重視,依法都是當然立案重審的。

2、省政府主導,省高院參與「撤銷」本案核心證據。

為落實「合同無效」,省高院向省政府匯報,說該案的核心證據陝國土資辦(2005)65號文件是認定合同無效的最大法律障礙,省政府於是決定讓省國土廳把65號文件撤銷。

2010年11月19日,省國土廳以陝國土資發(2010)67號秘密文件,將2005年省國土廳公開作出的65號文件予以撤銷。67號文件寫明:近期,新聞媒體就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糾紛案進行報導,造成很大負面影響。省級有關部門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調查,根據有關情況和意見,經我廳研究,決定將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件予以撤銷。

省國土廳當天作出的陝國土資黨發(2010)33號秘密文件——這是省國土廳黨組報給省紀委的文件,明確說明該廳撤銷65號文件的原因是,這份文件「對司法裁決起了一定的誤導作用」。

2010年11月29日,按照省紀委監察廳的要求,省高院紀檢組對審理西勘院和凱奇萊合同糾紛案的2006年原一審審判人員「立案查處」,並「對發回重審過程全程督辦」。

為防止當事人知道67號文件後進行訴願或訴訟,進而中止民事訴訟。省高院在65號文件被撤銷後的兩次公開開庭理過程中佯裝不知67號文件,故意隱瞞65號文已經被撤銷,而且一直要求雙方當事人對65號文件進行質證。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作出陝民一初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為,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為了規避21次會議紀要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雙方的合作勘查合同為無效合同。判決書中隻字未提65號文件。

(該文件於2013年在最高法院、2014年在北京市高院公開過)

3、趙正永用「法西斯手段」整肅公務系統和本人。

為落實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黨組會上趙正永省長布置的任務,省國土廳、省地礦局、省政府辦公廳、省工商局等單位緊鑼密鼓的進行了整肅「自裁」。核心是對2005年形成65號文件的相關單位,和2007年沒有遵照趙正永指示「修理」凱奇萊和法定代表人趙發琦的工商、公安部門,進行整肅。

(1)2010年11月19日,國土廳以陝國土資黨發(2010)33號秘密文件向省紀委報告其落實省政府黨組會議工作情況。檢討自己以前出台65號文件,屬於「沒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規定來度衡(原文如此)」等等。

國土廳同時向省紀委報告,對起草65號文件的勘察處副調研員王鳳林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65號文審查不嚴的時任勘察處處長魯學恭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65號文把關不嚴的時任總工粱楓給予誡勉談話。處分王鳳林、魯學恭、粱楓的理由是:「65號文件形成印發後,其中主要內容和辦理上的不當是導致後來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爭議不斷、糾纏不清的原因之一,對司法的裁決也起了一定的誤導作用」。

(該文件於2013年在最高法院、2014年在北京市高院公開過)

(2)2010年12月2日,省地礦局黨組以陝地黨發(2010)25號文件向省紀委(監察廳)報告:「省紀委(監察廳)對橫山波羅井田礦權糾紛案調查後認定: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兩份合作勘查波羅井田合同均屬無效合同」。「按照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黨組專題會議精神,局黨組2010年11月4日會議決定:對王咸陽、李進學在過去已作組織處理的基礎上,再給予王咸陽行政降級處分;給予李進學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樊晶行政警告處分;對陳磊進行誡勉談話。」處分理由是違反21次秘密會議紀要精神與凱奇萊簽訂合同,在2005年國土廳協調形成65號文件時簽了同意的意見。王咸陽、李進學因與凱奇萊簽約,已於2006年被撤職、降級處分,還不解恨,這次又被踏上一腳。

(3)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黨組以陝政辦黨組發(2010)24號文件,向省紀委匯報對時任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處處長滕西鵬和副主任科員張亞勛進行嚴肅批評教育,責成兩位同志在廳黨組會上做出深刻書面檢查。理由是,該兩位同志在2005年辦理凱奇萊給陳德銘省長反映信時,沒有支持省地礦局的違約理由,他們認為法規政策未對履行合同構成障礙。

(4)2007年3月25日,省工商局給趙正永副省長報告,對凱奇萊公司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有兩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考慮到該公司註冊資本在工商局立案時業已完全到位的實際情況,依據有關規定作罰款處理;二是撤銷公司登記,移交司法機關查處。3月29日,趙正永批示:「同意,請公安廳查偵」。

趙正永在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專題黨組會議後,著重向省公安廳布置了工作。省公安廳立即成立了由馬中林副廳長任組長的查處凱奇萊涉嫌經濟犯罪督辦組。11月15日,榆林市警局成立以主管局長袁郡任組長的專案組。12月10日,對法定代表人趙發琦實施網上追逃。專案組多次赴榆林市靖邊、綏德、米脂、榆陽等縣區摸排,並兩次赴京抓捕趙發琦。2011年8月19日,榆林市警局動用技偵手段將趙發琦抓捕。為逃避刑法關於追訴期的限制,榆林市警局經偵支隊幹警張子君、劉圓圓經手偽造了落款時間為2007年1月18日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並曲解法律以此為據移送檢察起訴。

(5)2010年12月2日,省工商局黨組以陝工商黨組字(2010)79號文,向省紀委呈報貫徹落實11月3日省政府專題會議精神的相應措施。

因2007年工商部門沒有及時落實趙正永的批示,所以對工商部門的整肅更為徹底。除了對辦理過凱奇萊工商註冊事宜的省工商局、榆林市工商局的5名公務員做出記大過、警告、誡勉談話等處分。在省工商局已經對凱奇萊公司「虛報註冊資本」作出過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後,又於2011年3月16日撤消了凱奇萊的工商登記。並以「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將案件移交榆林市警局。

省紀委對上述工商撤銷公司、國土廳撤銷文件、各部門處理公務員、公安抓人等超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行為,光明正大的做出文件:批准同意。

一面對黨政和公務系統進行法西斯整肅,對無辜公民以公案私法的手段打擊的同時,一面迫不及待地啟動了以劉娟手上的「項目資產」為道具,啟動了「延長石油國資流失案」。

六、趙正永包庇劉娟詐騙國有資產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做出判決,認定凱奇萊與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無效。

2011年3月31日,陝西省紀委監察廳立即向趙正永省長上報了波羅井田礦權糾紛問題調查情況的報告,報告說:「遵照您的指示,2010年11月3日秦正秘書長、龔漢江廳長主持召開省政府黨組專題會議,研究布置了對橫山波羅井田礦權糾紛問題涉及相關單位有關問題的查糾工作。各相關單位按照原定方案積極開展工作,查糾工作已取得明顯進展。考慮到我省和全國兩會因素,按照秦正秘書長的意見,現將工作進展情況和我們的工作建議呈上,請審示」。

「有關單位對上述相關問題的查糾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經省監察廳研究提出如下意見:(一)、擬同意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撤銷65號文件的決定。(二)、擬同意省工商局、榆林市工商局對凱奇萊公司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三)、擬同意省地礦局、省國土廳、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政府辦公廳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如無不妥,按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進行落實。(四)、對凱奇萊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的查偵和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事項,擬請省公安廳督導榆林市警局儘快查偵結案。(五)、擬建議省高院對有關責任問題進行調查,按照幹部管理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2011年4月2日,趙正永批示:「同意,請勤儉批閱,八日上午省政府黨組會議聽取匯報並研究」。

2011年4月8日,陝西省政府黨組會議研究同意3月31日報告中的查處意見,以陝政黨字(2011)11號文件,密級:秘密,向陝西省委上報了《關於橫山「波羅井田」礦權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

在落實了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無效的決議、修理了凱奇萊、處分了14名不識時務、不長眼的公務員後,趙正永直奔主題,指示省國資委立即批准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的「合作事項」。

2011年4月1日,省國資委以陝國資改革發(2011)91號文件批覆延長石油集團,原則同意你公司與陝西益業公司就有關煤化項目進行合作,准予立項。但針對此前延長石油集團和陝西益業公司私刻公章、偽造評估報告等問題,省國資委特別強調,要求延長石油集團「按照有關程序做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並進行清產核資和審計評估,制定具體方案報省國資委審定」。

從省高院30日作出判決決定,31日省紀委向趙正永匯報,到國資委4月1日批准立項,只用了3天時間,高度協調,無縫對接、目標明確。

2011年5月3日,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簽署了《關於成立延長益業煤化工項目建設組的協議書》,協議約定延長石油負責籌措項目全部資金。顯然,劉娟已成「趙家人」的媳婦,做的是一本萬利的買賣。

2011年9月5日,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召開了延長益業項目專題會。會議公然對抗省國資委,決定繼續以被國資委於2010年否決的評估報告進行股權交易。

2011年到2013年1月,延長石油集團替中化益業能源公司、中化益業能源投資公司支付了勘察設計費801萬元,工程建設費2156萬元,設備預付款1988萬元,土地有償使用費1068萬元,資產審計評估費74萬元,化工南站站改誠意金200萬元,中化益業公司的管理費785萬元,辦公用固定資產165萬元等,合計7962萬元。2013年省國資委去項目現場考察後認定,地上可見工程全部為延長石油集團出資建成,2007年10月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對波羅煤礦主副井各施工400米的工程款,也是向延長石油借款650萬元後,才向施工單位償還的。

2010年延長石油集團和陝西益業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約定需主管部門省國資委批准方可生效,但國資委至今沒有批准。所以延長石油集團按趙正永的要求替中化益業公司支付的款項,性質上應當屬於挪用公款。

2011至2013年,本人和延長石油集團職工,多次向陝西省紀委舉報劉娟詐騙國有資產。

2013年3月20日,省國資委向省紀委匯報:延長石油集團與益業投資公司、益業能源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系偽造;雙方沒有完成股權轉讓的相關審計和資產評估;省國資委沒有核准雙方的合作項目,股權轉讓合同沒有生效。省國資委明確,延長石油支付的7962萬元不是股權轉讓款,延長石油集團在該項目中沒有產生權益,也沒有義務為中化益業公司墊付款項。

2013年4月7日,省紀委復函省國資委,要求省國資委對下列問題做出核查認定:

一、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公司、陝西中化益業能源公司雙方合作及項目本身的合法、合理性問題;

二、雙方合作後是否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三、雙方委託兩次評估的真實性問題;

四、延長石油集團已墊付合作項目7962萬元資金的性質問題;

五、有無合謀騙取國有資產問題;

六、在整個合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紀或應追究責任等問題。

2013年5月3日,在趙正永的授意下,省國資委將此案壓下,致使延長石油國有資產流失案不了了之。

七、香港秦皇集團重金買斷最高法院礦權糾紛案

2014年4月24日,在陝西套現受阻的劉娟,不顧與延長石油集團的合作協議,以21億元將兩個項目公司100%的股權賣給香港秦皇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約定,秦皇集團公司全權負責處理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在最高法院的訴訟事宜。香港秦皇集團董事長馬茂根,有深厚的官方背景,傳聞是某家族的「生意代理人」。

然而,包括以「捍衛國資」的名義致函最高院干預司法的陝西省有關領導在內的所有官員和各職能部門,對劉娟向秦煌集團的此次「項目轉讓」,卻裝聾作啞不置一詞。

八、陝西省委省政府繼續干預最高法院司法審判

2011年4月29日,凱奇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11年8月19日,我本人被榆林市警局抓捕,在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被非法關押133天。

因凱奇萊被撤銷工商登記,趙發琦被抓捕產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經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法院和榆林中院,從2011年至2015年曆時四年的一審、二審判決,最終公司恢復了工商登記,趙發琦被判無罪。榆林市中院判決認為,工商部門對凱奇萊公司的兩次處罰決定均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

2013年6月25日,最高法院開庭審理了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糾紛案,開庭時間僅用一上午(約3小時)。緊接著,陝西省委省政府派出代表(陝西高院副院長曹建國一行)專程來京,要求最高法院務必要按照陝西省政府的意願判決。

2013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中止審理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糾紛案,理由是陝西省國土廳作出的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件對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確定合作勘查合同的效力具有關聯性,需要結合國土資源部的訴願結果依法認定。

經國土資源部訴願和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的一審、二審形成的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書一致認定,陝西省國土廳作出的撤銷65號文件的陝國土資發[2010]67號文件「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凱奇萊向最高法院申請恢復審理,陝西省領導和利益集團的代表就到最高法院重申其要求,導致原定於2016年6月的開庭計劃隨即取消。

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趙發琦

聯繫電話:1821083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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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日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法律圏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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