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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遠:一個積極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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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打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的。

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刊登一篇報導,《金順女被迫害致死最高檢察院要求遼寧高檢審查》。報導中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撫順市朝鮮法輪功學員金順女家屬收到最高檢察院的回覆,告訴家屬控告材料已收到,現已發給遼寧省高等檢察院審查處理。這傳遞了一個特別的信號。

迫害法輪功20年來,無數的法輪功學員遭到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殘酷迫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被公檢法人員任意的非法抓捕、非法起訴、非法判刑。被非法關押到看守所、監獄、洗腦班、勞教所的法輪功學員遭到了慘無人道的酷刑殘害,有無數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殘、致死。

面對無理的非法迫害,許多法輪功學員或法輪功學員家屬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控告,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求對被迫害致殘、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國家賠償,但相關部門根本不予理睬。無奈之下,許多法輪功學員或家屬只能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提出申訴、控告和國家賠償申請。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同樣不予理睬。

現在最高檢察院對法輪功學員金順女家屬的控告和國家賠償申請能夠回復,並能發給遼寧省高等檢察院審查處理,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這讓我聯想到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的一篇報導:《北京軟體工程師被枉判入獄母親申訴二年終立案》。

北京軟體工程師張鴻儒,只因堅信法輪功真、善、忍,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判刑十一年,出獄回家不到四年,二零一五年七月再次被警察蹲坑綁架、構陷,被非法判四年。

為了替兒子申冤,張鴻儒的母親聘請了兩位律師為兒子做申訴。兩年來,家屬和律師受到相關部門和人員的百般刁難,有的部門不僅橫加阻攔,還威脅代理律師,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甚至公開告訴律師,最高法院有規定,對法輪功學員的申訴、控告一律不受理。

現在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找律師、家屬談話,了解情況,表示已經立案。而且在談話過程中,法官認真聽了律師的申訴理由,然後問家屬有沒有要陳述的。家屬陳述時,法官也聽的很認真,這在迫害法輪功二十年來是沒有過的。從拒不受理到認真聽取律師和家屬的陳述,事情出現這樣的變化,我想可能與最近發生的最高法院的「陝北千億礦權案」有關。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央視主持人崔永元在網上發文爆料,最高法院審理的「陝北千億礦權案」的二審卷宗,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下旬一次性丟失,該院法官王林清和高院院長周強都涉及此案。

作為國家最高執法機構的最高法院,這種蔑視法律、執法犯法事件引起了國內外輿論的高度關注。

最高法院執法犯法的醜聞被爆光後,中央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駐最高法院進行調查。不管調查結果如何,但這一事件必然會對公檢法人員產生強烈影響。連最高法院違法都要受到調查,這種警示作用,使得各級公檢法人員不得不考慮考慮自己,不得不自己審視一下自己的執法行為,也會使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重新審視處理法輪功案的法律依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真相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打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的。所有參與打壓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都已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所有的法輪功案都是冤假錯案,每一份法輪功案的卷宗都是一份犯罪證據,每一個參與其中的人都將在劫難逃。希望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能夠看清這一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以免將來自己被追究法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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