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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立: 《禁蒙面法》不是重點 而是《緊急法》的無限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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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不是重點,而是《緊急法》的無限權力

香港政府宣布啟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直接通過《禁止蒙面規例》(簡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特首林鄭說「不等於香港已經進入了『緊急狀態』」,之後會把《禁蒙面法》送進由北京掌握的立法會,但請大家要知道,《緊急法》就是這件事的重心。

包山包海直接三權合一的《緊急法》

相對於台灣,《緊急法》就是香港版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權力包括:

(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包山包海,是不是比小叮噹的百寶袋還要神奇?

好了,看了以上的權力,相信已經非常清楚了。基本上這已經不能用「專制」來形容,直接就是三權合一的軍事獨裁體制。香港的特首任意有權隨意截斷任何通訊,包括任何網上通訊,沒收任何私人財產,隨意拘捕任何一個人,搜查任何房屋,廢立任何法例,取消任何證件,並強制任何人工作和勞動。

無限制濫權香港體制將完全崩解

《緊急法》啟動後,港府並不需要經議會的同意可以直接立法,也就是基本上已經廢掉香港這個本來就不民主的議會。沒有任何事情需要議會同意,事實上要驅逐任何議員出境或者關住他也可以。

至於憲法?我想在這時候還談論憲法應該是開玩笑吧(按:香港《基本法》的釋法權也是北京的)。什麼《禁蒙面法》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緊急法》,他的先例一開,香港整個政治體制就會完全崩解,而淪為徹底的個人獨裁。甚至連非洲的第三世界國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身,都沒有辦法做到這樣的極權。

順帶一提這個法律是1922年的時候制訂的,就這樣藏在香港法律里一直沒有被廢除(因為香港的立法會是殘廢的),就這樣悄悄的活到快百歲時變成了主角了。

「中國的統治其實也很簡單,那就是只要體制有一點漏洞,他們就會露骨的完全鑽進去濫到極限。」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方格子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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