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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丹:香港警察開槍與美國公民持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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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vs美警,有何不同?(大紀元合成圖)

近日,有微博評論稱,「美國政府終於發聲了,譴責香港暴力事件升級」;並且「第一次明確指出香港警方是非法暴力衝突的其中一方」。

有消息稱,「11月12日,香港中文大學校園成『戰場』。晚間,港警連續兩個半小時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等」。另有配圖微博顯示,「目前已經在中大校園收集了2356個催淚彈殼」。回想此前,港警還只是當街掃射那些遊行示威者,而今,卻已經開始登門掃射校園裡的學生了。不僅如此,就在前一天,香港街頭還發生了警察用真槍實彈射殺示威者的血腥事件。某德國前戰地記者在社交媒體上發聲,公開指稱「香港警察比ISIS更可怕」。

面對此情此景,很多人都在為香港人鳴不平。有人提到,「香港警察開槍又怎麼樣?在美國(人們)早就開槍了」。對此,有人解釋,「如果在美國有任何一個州的警察敢成群結隊沿路放催淚彈、攻擊老弱婦孺、強姦女學生之後逼迫墮胎、拿警棍闖入私人物業押人,我想美國人的確早就對警察開槍了」。而今,香港的民調也顯示,「近60%的受訪者贊成抗議者的暴力策略」。

綜合上述的意見,我們不難發現,一個國家就算讓人民有持槍的權利,也並非就是瘋狂之舉。幾十年來,對於美國,人們聽到的最多非議之一就是關於美國人是否應該持槍的問題。因為美國人持槍,不知釀造了多少死亡、多少屠殺、多少暴力事件……,類似的譴責不絕於耳。這話聽起來有道理,但仔細想想,它所指向的其實不是槍的問題,而是人本身的問題。

一拿到槍,就想傷人、殺人的,那本來就是暴徒、而非一般人。難道美國遍地都是暴徒?更重要的是,美國人能持槍,不是處在權力之下的平民百姓自己的意願,而是手握權柄的開國先父們基於「政府必須由人民監督」這一信念,賦予人民的自由權利。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人民有攜帶武器的自由」。制定這項法律的依據源自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在《獨立宣言》中所說的一番話。他曾明確指出,「當政府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這話一語道出了作為武器,槍枝可被善用與惡用的兩面性。惡用,就是用槍來殺戮;善用,就是用槍來保護自己、免遭殺戮。在一個正常的國家和社會,政府擁有軍隊和槍枝,一般是為了抵禦外敵。但美國國父們卻頗有先見的指出,權欲膨脹的政府也有可能由善變惡,利用手中的權力和武器來向人民施暴、剝奪人民的權益。為了不讓民眾成為待宰的羔羊,讓民眾跟政府一樣,擁有持槍的權利,也就變得意義非凡。

時至今日,美國雖有政黨、甚至總統提出「控槍」,但一次都沒有成功的在美國推行下去。在「實施更嚴格的控槍法律」將會造成的後果中,占比最大的美國人都認為「給予政府相對普通民眾過大的權力」以及「人們將更難以保護自己的家庭」是他們最關注的。看來,美國社會所形成的共識就是,只要公民持槍,政府就不敢輕易施暴,警察也不敢隨便向民眾開槍,更別提上街、甚至衝進校園掃射了。

要說,民主政府突然變成專制暴政,似乎也不那麼容易。畢竟,大多數的民主國家即便沒有讓人民持槍,也沒發生政府或警察屠殺民眾的大規模暴力事件。然而,誰又能想到,在英國殖民體制下,一直享受著民主、自由的香港人,卻有「回歸」中共暴政懷抱的那一天?此情此景也再次印證了,美國開國先父們並沒有無的放矢,且頗有先見之明。

遺憾的是,英國政府並沒有賦予香港人持槍的權利。一旦被置於中共暴政的魔爪之下,香港人必將無還擊之力,甚至會遭到難以想像的暴力襲擊。面對著聽命於港府的警察近距離發射的催淚彈、橡膠子彈,沒有槍的香港人只能用口罩、頭盔、雨傘來保護自己。而那些被置於槍口下的中大學生,甚至都只能用「口罩、哮喘藥、毛巾、紗布、酒精」來抵禦警察的強力攻擊。

暴政屠殺人民,手法從未變過。如今,中共不正是在複製1989年「天安門事件」的模式向香港民眾施暴嗎?更不奇怪的是,中共發家所仰賴的就是陰謀篡權和「槍桿子」。除此之外,也就一無是處了。建政如此,治國亦如此,中共使出了渾身解數,也只能拿出土匪、惡霸的那套本事。說白了,它就是膽怯、自卑的鼠輩之流。如今,香港警察開槍所印證的,也正是這一點。

相比之下,美國人能持槍所展現的,恰是美國開國先父們博大開明、無私為公的胸懷。他們不僅敢接受人民的投票、評選,甚至還大大方方的把政府所掌控的武器——槍枝遞到人民的手中。他們敢用實際行動向人民宣告,「忍受不了就反抗吧,你們才是國家的主人」。這樣的氣度與風範,中共是學不來的。基於仁慈的自信,中共向來都沒有。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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