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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忌:中共這樣亂釋法居心何在?

—中共亂釋法如廢港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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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透過1922年所訂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權力,去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的做法,其對基本人權的限制,遠超合理的需要,判禁蒙面法違憲;法院宣判後,中共港共歪理盡出,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更聲稱只有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去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令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也要出來表達震驚。

這次判決所涉及的《基本法》爭議,當然比以往任何的爭議為之影響深遠;在法庭判決中,法官指緊急法一如入稟法院的民主派議員所指,與主權移交後實行的《基本法》,特別是第2、8、17(2)、18、48、56、62(5)、66以及73(1)條有所牴觸;如此多條文受影響,說明了問題的嚴重,特別是如果中共打算釋法的話。以往一條半條的條文爭議,中共透過釋法去增加大量和原意相反的內容,都已引起國際震驚;如果今日要對上述這麼多條的條文,全部重新「解釋」一次,大家當然會質疑,究竟所謂一國兩制下的《基本法》條文,還有幾多條屬「無字天書」,隨意任由中共胡亂「解釋」?

更何況這次不但違反了《基本法》,同時也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一如政府自己所說,引用緊急法不代表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亦因此不符人權法第5條下,所列出緊急狀態下可「減免履行人權法」的條件,因此禁蒙面法仍然必須符合人權法的保障;即使中共可以胡亂解釋《基本法》,那麼又如何去「解釋」其本身沒有權解釋的香港法例?抑或中共要透過「釋法」,去解釋所有香港法律,都可由中國隨便解釋以至定義?

打壓人權將面臨國際後果

中共各部門不斷說,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就是變相剝奪了香港法院的權力以至終審權,因為自主權移交以來,香港法院都一直擁有這些權力;至於中聯辦所指,根據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內,已「確認」了緊急法不會牴觸《基本法》的說法,則更危險,因為如果此說成立,那麼簡單而言就是特區政府可以隨便透過此法例,來繞過所謂《基本法》的保障——所有保障在緊急法面前都是一堆廢紙。而且由於港共聲稱說,可以在香港未進入緊急狀態時,也隨便使用這條緊急法,亦即隨中共港共的喜歡,即可以無視任何香港法例以至《基本法》,簡單而言,就是所有人權保障全部作廢。

理論上香港法律保障市民有公平審訊的權利;然而當明知法院作出了裁決,指禁蒙面法是違反人權,律政司卻仍然敢要求法院,對判決「暫緩執行」,即明知在法庭判決法律違憲的情況下,在明知非法侵犯市民人權的情況下,繼續去拘捕與拘留,以至要市民坐「冤枉監」,這種做法當然是荒謬絕倫。

根據剛在美國參眾兩院通過,只待總統簽紙實行的《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條文,此法案賦予美國總統權力,對任何違反香港基本人權的人或者其同謀者,其第四部份列明包括行政、立法、以至司法機關的決策者,實施有如美國對華為,以至對獨裁國家如伊朗、北韓以至如ISIS這些恐怖份子的制裁的權力,亦即美國總統可以下令,有用美金交易的銀行,都要斷絕和這些制裁名單上人物的任何交易往來——因此中共官員或者高興得太早,打壓香港人權,是有國際後果的。

民選的美國國會,當然可以透過嚴謹的立法程序,賦予美國總統透過美國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去制裁這些打壓人權者的幫凶;而中共在香港的統治,其根源就是人民沒有權,人民不可以民主,香港所有權力都是來自中共,然後那些親共人士就說「大家都是緊急法」,因此「差不多邏輯」就會問為何美國可以,而香港不能——答案很簡單,就是民主、人權與法治。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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