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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全文


第 2.2 條 市場准入

對於收購、合資或其他投資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或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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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個人向己方個人轉讓技術。
第 2.3 條 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要求及程序
一、任何一方都不得採取或維持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向己方個
人轉讓技術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要求及程序。
二、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將技
術轉讓給己方個人,並以此作為以下事項的條件,其中包括:(一)
批准一項行政管理或行政許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轄區經營,或
進入己方市場;或(三)獲得或繼續獲得己方給予的有利條件。
三、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使
用或偏向由己方個人所有或許可給己方個人的相關技術,並以此作
為以下事項的條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項行政管理或行政許
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轄區經營,或進入己方市場;或(三)獲
得或繼續獲得己方給予的有利條件。
四、雙方應使其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要求及程序透明。
五、雙方不得要求或施壓外國個人披露為證明其符合相關行政
管理或監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術信息。
六、雙方應對外國個人在行政管理、監管或其他審查過程中披
露的任何敏感技術信息予以保密。
第 2.4 條 正當程序和透明度
一、雙方應確保所有涉及對方個人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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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透明和非歧視性的。
二、雙方應確保公布與本協議所涉事宜相關的行政程序規則,
並提供實質性通報,內容至少包括程序所涉事項、適用的法律法規、
證據規則及相關救濟和制裁措施。
三、雙方應規定對方個人有以下權利:(一)在針對他們的行
政程序中,查閱證據並有實質性機會作出回應;(二)在行政程序
中由律師代理。
第 2.5 條 科學與技術合作
雙方同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開展科學與技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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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和農產品貿易1
第 3.1 條 總 則
一、為加強中美兩國在影響農業貿易問題上的互信和友好合作,
奠定解決長期關切的基礎,推動農業成為雙邊關係的重要支柱,雙
方:
(一)認識到其各農業產業、保障安全可靠的食品和農產品供
給、有助於滿足兩國人民對食品和農產品需求方面的重要性,有意
進一步加強農業合作,拓展各自的食品和農產品市場,促進雙方之
間食品和農產品貿易增長;
(二)考慮到以科學和風險為基礎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在保
護人類、動物及植物生命與健康中發揮著關鍵作用,而出於保護主
義目的使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對消費者和生產者福利均有負面影
響;認識到確保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以科學為基礎、非歧視及考慮
區域間衛生與植物衛生特性差異的重要性,同意各方都不得使用構
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衛生或植物衛生措施;
(三)考慮到當進出口商因受到不公平阻止而無法充分利用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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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內容(包括附錄各部分與各附件)的任何擬議或最終實施辦法(包括現有
實施辦法的修訂內容)均不得適用第八章《最終條款》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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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市場准入機會時,將減少農業貿易體系帶來的好處;認識到關稅
配額管理不應作為阻止農產品關稅配額充分利用的一種手段使用;
(四)注意到農業生物科技有助於養活增長的人口、減少農業
的環境影響、促進更可持續的生產,提高生活水平,有意維持以科
學和風險為基礎的農業生物科技產品監管框架和有效率的審批程序,
以便利於此類產品貿易的增長;以及
(五)承認各自遵守其關於世界貿易組織國內農業支持承諾的
重要性。
二、附錄第一至十七部分列出了具體承諾。
附錄一 農業合作
一、雙方有意在農業科學和農業技術領域加強和促進互相同意
的合作活動。這些活動可包括雙方同意的信息交流和合作。雙方有
意基於誠信、對等、公開、透明、科學和法治等原則開展合作活動。
二、雙方有意在與農藥相關的潛在合作領域進行技術磋商。這
些磋商可包括討論雙方農藥登記和試驗數據,及討論最大殘留限量
制定。
三、雙方有意繼續執行和完善中美農業科學合作交流項目,促
進中國和美國科學和技術專家就農業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每一方
有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確保各自政府相關部門或機構參與項目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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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四、雙方有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鼓勵兩國國家和地方層面政
府主管機關、農民、學者、農業企業等開展農業議題的交流和對話。
雙方有意繼續執行和完善現有的農業政策雙邊交流機制,比如中美
農業合作聯委會,通過美國和中國政府參加相關會議便利農業政策
交流,包括中國糧食安全與食品安全戰略峰會和中美兩國各自召開
的農業展望大會。
五、雙方有意促進中美技術專家就共同感興趣的農業議題開展
交流,可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包括農業生產、作物保險、農產品貿
易、衛生與植物衛生和鄉村發展。
六、雙方有意合作,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進行農業可持續發展
領域的技術討論。
七、雙方有意通過技術交流訪問等方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加
強動物和植物病蟲害信息分享。雙方有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交流,
提升動植物病蟲害防控能力的經驗,促進病害檢測和病蟲害檢測防
控技術的研發。
八、雙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與農業有關的技術措施、衛生與
植物衛生措施,包括風險交流議題相互接觸。雙方有意以合作的方
式就上述議題在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
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和食品法典委員會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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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接觸、加強配合。
九、雙方有意在 2019 年《大阪數字經濟宣言》框架下建立合作
機制,協商數位技術惠及農業領域的方式。
十、雙方有意將各自所有政府相關機構納入到本附錄討論的政
府活動當中。
十一、為明確起見,本附錄的內容均不得構成雙方支出、撥款
或資金轉移的義務以及將人力或其他資源用於任何合作活動的義務。
附錄二 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
一、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中國海關總署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
理局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啟動雙邊技術討論,審查「進口警報 99-
30」《因含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類似物針對所有中國乳製品、乳
源成分、含乳食品實施自動扣留措施》,以明確取消「進口警報 99-
30」的必要步驟。
乳 品
二、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乳品需求,中國應:
(一)本協議一經生效,允許進口的美國乳品:
1.由列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清單的工廠製造;以及
2.附有美國農業部農業市場服務局出具的乳品衛生證書;
(二)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認可美國乳品安全體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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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至少與中國乳品安全體系同等的保護水平;
(三)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供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內更
新的乳品工廠和產品完整清單,在收到清單後 20 個工作日內:
1.對清單上的工廠註冊並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該工廠和產品清
單;以及
2.允許上述工廠的美國乳品輸入中國;
(四)允許進口附有美國農業部農業市場服務局衛生證書的牛、
綿羊和山羊乳品;
(五)關於延長貨架期乳:
1.允許產自美國的延長貨架期乳進口並在中國作為巴氏殺菌乳
銷售;
2.若中國開展制定延長貨架期乳新標準,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
標準草案;
3.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以

4.根據第二條第 1、3 和 4 款規定允許進口美國延長貨架期乳;
(六)關於強化乳:
1.根據第二條第 1、3 和 4 款規定,按照中國《食品安全國家
標準—調製乳》(GB25191),允許美國生產的強化乳輸入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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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產品採用了巴氏殺菌工藝,允許標識為「巴氏殺菌調製乳」
向消費者出售;
3.當中國開展制定強化乳新標準,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標準草
案;以及
4.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
(七)關於美國超濾液態乳:
1.根據第二條第 1、3 和 4 款規定,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調製乳》(GB25191),允許美國超濾液態乳輸入中國,且產品
應該具有「超濾技術」標識;
2.若產品採用了巴氏殺菌工藝,允許標識為「巴氏殺菌調製
乳」

3.當中國制定超濾乳新標準草案,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該標準
草案;以及
4.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以

(八)關於美國乳滲透物粉:
1.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
(1)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規範進口尚無食品安全
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17〕14 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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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美國食用乳滲透物粉的審批;以及
(2)允許美國乳滲透物粉進口;
2.若中國開展制定乳滲透物粉新標準,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標
准草案;以及
3.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
嬰幼兒配方乳粉
三、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需求,
中國應:
(一)在審查美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申請及作出註冊決
定時,充分考慮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21 U.S.C §
350a)第 412 節及其實施規定;
(二)無論申請實體是否與一個已註冊工廠具有關聯,接受產
品註冊申請,完成審查並發布決定;
(三)通常在接到申請後的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美國工廠嬰
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申請的技術審查;
(四)通常在完成技術審查後 40 個工作日內,完成嬰幼兒配方
乳粉產品註冊所需要的有關核查、檢查、抽樣或檢測,其條件是,
美國生產商在必要的情況下及時提供准入;
(五)把此前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產品的審查、檢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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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工廠合規情況的決定納入考慮範圍,在技術審查或所需的核查、
檢查、抽樣或檢測完成後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註冊;
(六)確保不會披露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過程中提供的所
有商業秘密;
(七)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供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內嬰
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的更新完整清單,如果該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已
在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註冊,在收到清單後的 20 個工作日內,
對清單上的工廠實施註冊並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該清單,允許
這些工廠的美國嬰幼兒配方乳粉輸入中國;
(八)對於註冊續期,不要求:
1.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註冊續期多於每 4 年一次;
2.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續期多於每 5 年一次;
(九)當決定產品註冊或重新註冊是否需要進行工廠檢查時,
將此前中國核查報告、美國監管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予以考慮,包
括製造商提供的信息;以及
(十)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1 周內,中國海關總署對產品已在中
國獲批、而工廠註冊申請待批的美國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完成工
廠註冊,並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完整工廠清單。
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核查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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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國應:
(一)在對美國乳品或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進行檢查或核查時,
至少提前 20 個工作日通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美國農業部及
該工廠;
(二)為簡化程序,提高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將不以現場
核查或檢查作為註冊乳品工廠或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的前提條件;
以及
(三)確保所有針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或乳品、嬰幼兒
配方乳粉工廠註冊所開展的核查或檢查,目的是驗證美國監管體系
或該工廠是否有能力達到適用要求。
五、中國繼續有權對美國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監管
體系進行核查,包括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調核查有代表性
的美國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核查應以風險為基礎。中國繼
續有權在入境口岸基於風險抽取美國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貨物進
行檢查。如果中國根據科學檢查判定某批美國乳品或嬰幼兒配方乳
粉產品貨物違反適用食品安全進口要求,中國可拒絕進口該批貨物。
如果中國判定某工廠存在違反適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違規行
為或違規行為持續或反覆出現,中國可拒絕接受該工廠貨物,直至
問題解決。中國應就此類違規行為通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雙方應就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和其他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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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交換信息。
附錄三 禽 肉
一、雙方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30 日內,簽署並實施《特定重
大禽類疫病通報和防控程序合作議定書》。
二、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30 日內,中國應基於以往對美國監管體
系的評估,對是否允許進口 2015 年 1 月 1 日前輸入中國的美國禽類
和禽類產品發布最終決定。中國應根據雙方商定的現有進口議定書
准許進口。
三、中國應維持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2018 年版)第 10.4 章或相應後續規定相一致的措施。
四、在收到中國關於評估中國禽類疫病無疫區認定的正式要求,
及支持該要求的涵蓋《美國聯邦法典》第 9 卷第 92 章 8 個方面或相
應後續規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後,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在
30 日內啟動該項評估。
附錄四 牛 肉
一、雙方應繼續執行 2017 年簽署的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輸華議
定書。如果該議定書的相關要求與本協議不符,應以本協議為準。
雙方可酌情根據本協議修改議定書。
二、中國承認,美國已按照中國要求提交所有相關和必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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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完成與所有美國牛肉、牛肉產品和含反芻動物成分的寵物食品
進口相關的風險評估。中國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1 個月內取消對
進口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的牛齡要求。
三、中國認可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的可追溯體系。美國政府根
據美國法律不斷維持達到或高於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有關保持《世界
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2018 年版)第 11.4 章所列牛類
疫病風險可忽略國家地位準則要求的措施,包括可追溯性措施。如
果美國保持其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的該疫病風險可忽略國家分類
地位,中國不得對美國牛肉進口施加與該疫病相關的新的進口限制
或要求。如果美國風險可忽略國家地位發生變化,則中國應根據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2018 年版)第 11.4 章
11.4.11 條或任何後續條款,實施美國牛肉的進口管理規定。
四、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肉類需求,本協議生效
之日起 1 個月內,中國應允許進口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在食
品安全檢驗局批准的工廠檢查過的牛肉和牛肉產品。附件 1(被認為
不符合輸入中國的牛肉、豬肉和禽類產品清單)所列產品除外。
五、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1 個月內,中國應對進口牛肉中玉米赤
霉醇、群勃龍醋酸酯和醋酸美倫孕酮採用最大殘留限量。中國應,
對於食品法典已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殘留限量的牛肉組織,採用食品
法典的最大殘留限量;對於食品法典尚未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殘留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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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牛肉組織,在制定最大殘留限量時,遵循食品法典標準和準則,
並參考其他已進行科學風險評估國家所制定的最大殘留限量。
附錄五 活種牛
一、基於美國 2019 年 2 月 13 日和 2019 年 3 月 6 日提出的請求
和提供的信息,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1 個月內啟動技術磋商,
討論準備美國種牛輸入中國出口衛生證書和議定書,以便儘快實現
貿易。
附錄六 豬 肉
一、雙方有意在全球非洲豬瘟研究聯盟框架下促進合作活動,
分享公開的科學知識和信息,有助於逐步控制並根除非洲豬瘟。
二、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肉類需求,本協議生效
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中國應允許進口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
在食品安全檢驗局批准的工廠檢查過的豬肉和豬肉產品。
附錄七 肉類、禽肉和加工肉類
一、本協議一經生效,中國應認可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
對美國肉類、禽肉和加工肉類及加工禽肉工廠的監管,其目的是允
許美國肉類、禽肉、加工肉類和加工禽肉輸入。
二、本協議一經生效,中國應接受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
在食品安全檢驗局批准的工廠檢查過的並隨附出口衛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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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IS9060-5/FSIS9295-1)的肉類、禽肉、加工肉類和加工禽肉,附件
1(被認為不符合輸入中國的牛肉、豬肉和禽類產品清單)所列產品
除外。
三、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供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認可工廠
的完整更新清單,中國應在收到後 20 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海關總署
網站上公布清單,允許清單上所有工廠的產品輸入中國。
四、中國繼續有權對美國肉類和禽肉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核
查,包括與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協調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國肉
類和禽肉工廠。核查應以風險為基礎。中國繼續有權在入境口岸基
於風險抽取美國肉類和禽肉產品進行檢查。如果中國根據科學檢查
判定某批美國肉類或禽肉產品貨物違反適用食品安全進口要求,中
國可拒絕進口該批貨物。如果中國判定某工廠存在違反適用食品安
全要求方面的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行為持續或反覆出現,中國可拒
絕接受該工廠貨物,直至問題解決。中國應就此類違規行為通報美
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雙方應就肉類和禽肉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和其他公共衛生事宜交換信息。
五、中國應以符合食品法典、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
生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風險評估指導意見
與該聯合專家委員會此前進行的萊克多巴胺風險評估的方式,與美
國專家協商儘快、不拖延進行牛、豬體內萊克多巴胺的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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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風險評估應以美國的可驗證數據和美國批准的萊克多巴胺使用條
件為基礎。中美雙方應成立聯合工作組,討論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要
採取的措施。
附錄八 肉類和禽肉電子資訊系統
一、為便利貿易,深化中美兩國在證書方面的合作,中國海關
總署應與美國農業部共同確定電子和自動化系統的技術要求,並實
施該系統,用於查看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為美國肉類、禽肉、
肉類產品和禽肉產品輸入中國發放的出口證書。
二、如果美國執行了該系統並證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則中國
應在 2020 年 2 月底前使用該系統。中國應通過該系統接受美國肉類、
禽肉、肉類產品和禽肉產品貨物獲准輸入中國所有必需信息,包括
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出具的證書。中國應及時向口岸海關官
員提供相關證書信息。
三、美國農業部法令允許適當情形下使用替代證書。若美國農
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確保替代證書清晰可鑑別,中國海關總署應包
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國農業部發放的替代證書:
(一)原始證書未包含所需信息;
(二)原始證書中有打字印刷錯誤;
(三)進出口商或收發貨方已改變,但所屬國家仍與原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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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國家相同;
(四)證書丟失或損壞;或
(五)入境口岸變更。
附錄九 水產品
一、本協議生效後,中國海關總署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應在儘快可行情況下重啟中美水產品技術工作組雙邊會議。該技術
工作組應明確中國可採取何種步驟,向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
供證據,以評估中國控制措施是否可確保中國輸美水產品符合美國
要求。美國確認,如中國水產品生產商或出口商向美國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局提交充足證據,且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判定該工廠和
產品應從《進口警報16-131》排除,則該中國水產品生產商或出口商
應被列入《進口警報16-131綠色清單》。
二、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水產品需要,本協議生
效後,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應在儘快可行情
況下會面,討論可在美國州際貿易中銷售但尚未獲准在中國銷售的
水產品輸入中國的審批流程。如美國商務部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
向中國海關總署提交有關上述水產品中某一產品的充足證據,中國
海關總署應判定該產品是否安全適於食用以及是否允許輸入中國。
三、中國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應允許下列貨物
輸入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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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來自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監管狀況良好、並在
中國海關總署註冊的水產品工廠,且隨附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
局簽發的經雙方同意的證書;以及
(二)來自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認定監管狀況良好、並
在中國海關總署註冊的魚粉加工工廠,且隨附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
管理局簽發的經雙方同意的證書。
四、中國應:
(一)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交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內
水產品工廠的更新完整清單,在收到清單的20個工作日內,註冊
這些工廠,並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清單,允許這些工廠的美
國水產品輸入中國;以及
(二)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交美國商務部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
局管轄內魚粉加工工廠的更新完整清單,在收到清單的20個工作
日內,註冊這些工廠,並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清單,允許這
些工廠的美國魚粉輸入中國。
五、中國繼續有權對美國水產品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核查,
包括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調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國水產品
工廠。核查應以風險為基礎。中國繼續有權在入境口岸基於風險
抽取美國水產品貨物進行檢查。如判定某批美國水產品貨物違反
適用食品安全進口要求,中國可拒絕進口該批貨物。如判定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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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存在適用食品安全進口措施方面的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行為
持續或反覆出現,中國可拒絕接受該工廠貨物,直至問題解決。
中國應就此類違規行為通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雙方應就
水產品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和涉及水產品的其他公共衛生事宜交換
信息。
附錄十 大 米
一、每當收到美國提供的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認可符
合《美國輸華大米植物衛生議定書》的大米工廠清單,中國應在收
到清單的 20 個工作日內,註冊這些工廠,公布工廠清單,並允許進
口來自每一個經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認可的大米工廠的美
國大米。中國繼續有權對大米註冊工廠進行植物衛生現場核查。
附錄十一 植物衛生
一、為了儘快實現貿易,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1 個月內,雙方應
開展技術磋商,儘快簽署除蘭花外的中國介質盆景輸美植物衛生議
定書。
二、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45 日內,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
局)應完成中國香梨進口監管通報程序。
三、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2 個月內,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
驗局)應完成中國柑橘進口監管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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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1 個月內,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
驗局)應完成中國鮮棗進口監管通報程序。
五、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
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
國加工用鮮馬鈴薯輸入中國。
六、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1 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
(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國加
州油桃輸入中國。
七、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3 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
(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國藍
莓輸入中國。
八、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3 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
(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國加
州哈斯酪梨輸入中國。
九、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3 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
(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國大
麥輸入中國。中國海關總署與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協
調,可以實地考察美國大麥生產情況。
十、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1 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應與美國農業
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舉行會議,並實地考察美國苜蓿顆粒和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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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杏仁粕顆粒和粕塊以及梯牧草乾草的生產情況。中國海關總署
和美國農業部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3 個月內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
議定書,允許以上產品輸入中國。
十一、雙方確認,一方自另一方進口冷凍水果和蔬菜時不得要
求出具植物衛生證書。
十二、雙方應就穀物和油籽產品貿易便利化問題繼續技術磋商。
附錄十二 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
干酒精糟
一、為簡化程序、提高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更好滿足畜牧
業發展的飼料需求,中國應:
(一)不以現場核查或檢查作為註冊工廠或批准飼料添加劑、
預混料、配合飼料產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輸入中國
的前提條件;
(二)不以出口議定書作為允許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
料產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輸入中國的前提條件;以

(三)確保對美國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產品、干酒
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的進口要求與國際標準和準則相一致。
二、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供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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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廠的更新完整清單,中國應在 20
個工作日內對工廠實施註冊,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清單,並允
許中國海關總署網站上清單內美國工廠的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
合飼料產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輸入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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