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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全文

北京時間周四上午(美東時間周三晚),中共財政部、發改委、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和央行發布聯合公告,公布了剛剛簽署的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的中、英文文本。文本以pdf文件形式發布。

以下是中文文本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經濟貿易協議

序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以下合稱「雙方」),
認識到雙邊經貿關係的重要性;
認識到貿易增長和遵循國際規範、以促進基於市場的成果,符
合兩國的利益;
深信和諧發展、擴大全球貿易和促進更廣泛國際合作可帶來的
益處;
承認雙方提出的現有貿易和投資關切;
認識到以儘可能建設性的、快速的方式解決現有和未來貿易與
投資關切是可取的,
達成以下協議:
1-1
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
第一節 一般義務
美國認識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中國正從重要智慧財產權
消費國轉變為重要智慧財產權生產國,中國認識到,建立和實施知識
產權保護和執行的全面法律體系的重要性。中國認為,不斷加強知
識產權保護和執法,有利於建設創新型國家,發展創新型企業,推
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1.1條
中國與美國為此確認承諾有關智慧財產權第一節至第十一節的
條款。
第1.2條
雙方應確保公平、充分、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執法。對於依
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方個人,對方應確保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
場准入。
第二節 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美國重視商業秘密保護。中國認為保護商業秘密是優化營商
環境的核心要素之一。雙方同意,確保對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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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保護,以及對侵犯上述信息1行為的有效執法。
第1.3條 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人的範圍
一、雙方應確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法
律責任。
二、中國應將侵犯商業秘密的「經營者」定義為包括所有自然
人、組織和法人。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4條 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禁止行為範圍
一、雙方應確保,侵犯商業秘密被追究責任的禁止行為,其范
圍完全涵蓋盜竊商業秘密的方式。
二、中國應列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其他行為,尤其是:(一)
電子入侵;(二)違反或誘導違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圖保密的信
息的義務;(三)對於在有義務保護商業秘密不被披露或有義務限
制使用商業秘密的情形下獲得的商業秘密,未經授權予以披露或使
用。

1
雙方同意,保密商務信息是涉及或與如下情況相關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
人的商業秘密、流程、經營、作品風格或設備,或生產、商業交易,或物流、
客戶信息、庫存,或收入、利潤、損失或費用的金額或來源,或其他具備商
業價值的信息,且披露上述信息可能對持有該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競爭地
位造成極大損害。
1-3
三、中國與美國同意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合作。
四、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5條 民事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轉移
一、雙方應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業
秘密權利人已提供包括間接證據在內的初步證據,合理指向被告方
侵犯商業秘密,則舉證責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在各自法律體系下
使用適當的用詞)轉移至被告方。
二、中國應規定:(一)當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以下證據,未
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
用適當的用詞)轉移至被告方: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機會獲取商業
秘密的證據,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實質上與該商業秘密相同;2.
商業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風險的證據;或3.商業
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證據;以及(二)在權利人提供初步證
據,證明其已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舉證責
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的用詞)轉移至
被告方,以證明權利人確認的商業秘密為通常處理所涉信息範圍內
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獲得,因而不是商業秘密。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6條 阻止使用商業秘密的臨時措施
1-4
一、雙方應規定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
商業秘密。
二、中國應將使用或試圖使用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認定為
「緊急情況」,使得司法機關有權基於案件的特定事實和情形採取
行為保全措施。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7條 啟動刑事執法的門檻
一、雙方應取消任何將商業秘密權利人確定發生實際損失作為
啟動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調查前提的要求。
二、中國:(一)作為過渡措施,應澄清在相關法律的商業秘
密條款中,作為刑事執法門檻的「重大損失」可以由補救成本充分
證明,例如為減輕對商業營運或計劃的損害或重新保障計算機或其
他系統安全所產生的成本,並顯著降低啟動刑事執法的所有門檻;
以及(二)作為後續措施,應在可適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將商業秘
密權利人確定發生實際損失作為啟動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調查前提
的要求。
第1.8條 刑事程序和處罰
一、雙方應規定刑事程序和處罰適用於對故意侵犯商業秘密的
處理。
1-5
二、中國的刑事程序和處罰應至少將出於非法目的,通過盜竊、
欺詐、實體或電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及未經授權
或不當使用計算機系統的行為列為禁止行為。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9條 保護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免於政府機構未經授權的
披露
一、為進一步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更好地鼓勵各類企業創
新,中國應禁止政府工作人員或第三方專家或顧問,未經授權披露
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層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監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
露信息、商業秘密或保密商務信息。
二、中國應要求各級行政機構和其他機構:(一)將提交信息
的要求控制在合法實施調查或監管所需範圍內;(二)將有權接觸
所提交信息的人員僅限於實施合法調查或監管的政府工作人員;
(三)確保已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護;(四)確保與信息提交方有
競爭關係,或與調查或監管結果有實際或可能經濟利益關係的第三
方專家或顧問,不得接觸到此類信息;(五)建立申請豁免信息披
露的程序,以及對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提出異議的機制;(六)對未
經授權披露商業秘密或保密商務信息的行為實施應阻遏此類未經
授權披露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處罰,包括罰金和停止或終止聘用,
以及作為修訂相關法律的最終措施一部分的監禁。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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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
第三節 藥品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藥品事關人民生命健康,尋找治療和治癒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
持續存在,例如針對癌症、糖尿病、高血壓和中風等。為促進中美
雙方在醫藥領域的創新與合作,更好滿足患者需要,雙方應為藥品
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以及為滿足上市審批條件而提交的未經披
露的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提供有效保護和執法。
第1.10條 考慮補充數據
一、中國應允許藥品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審查程序、專利覆審程
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補充數據來滿足可專利性的相關要求,包括
對公開充分和創造性的要求。
二、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1條 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的有效機制
一、作為批准包括生物藥在內的藥品上市的條件,如果中國允
許原始提交安全性與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經
獲批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證據或信息,例如在中國或其他國家、
地區已獲上市批准的證據,中國應:(一)規定製度,以通知專利
權人、被許可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獲批產品或
其獲批使用方法所適用的專利有效期內尋求上市該產品;(二)規
定足夠的時間和機會,讓該專利權人在被指控侵權的產品上市之前
尋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濟;以及(三)規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
1-7
速救濟,例如行為保全措施或與之相當的有效的臨時措施,以便及
時解決關於獲批藥品或其獲批使用方法所適用的專利的有效性或
侵權的糾紛。
二、中國應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與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藥品相關制
度,包括規定專利權人、被許可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有權在被指控
侵權的產品獲得上市許可前提起訴訟,就可適用專利的有效性或侵
權的糾紛解決尋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濟。中國還可提供行政程
序解決此類糾紛。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四節 專利
第1.12條 專利有效期的延長
一、雙方應規定延長專利有效期以補償專利授權或藥品上市審
批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
二、(一)中國在專利權人的請求下,應延長專利的有效期,
以補償在專利授權過程中並非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就本條
規定而言,不合理延遲應至少包含,自在中國提交申請之日起4年
內或要求審查申請後3年內未被授予專利權,以較晚日期為準。
(二)對於在中國獲批上市的新藥產品及其製造和使用方法的
專利,應專利權人的請求,中國應對新藥產品專利、其獲批使用方
法或製造方法的專利有效期或專利權有效期提供調整,以補償由該
產品首次在中國商用的上市審批程序給專利權人造成的專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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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不合理縮減。任何此種調整都應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條件下,
授予原專利中適用於獲批產品及使用方法的對產品、其使用方法或
製造方法的專利主張的全部專有權。中國可限制這種調整至最多不
超過5年,且自在中國上市批准日起專利總有效期不超過14年。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五節 電子商務平台上的盜版與假冒
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與美國應加強合作,共同並各自
打擊電子商務市場的侵權假冒行為。雙方應減少可能存在的壁壘,
使消費者及時獲取合法內容,並使合法內容得到著作權保護,同時,
對電商平台提供有效執法,從而減少盜版和假冒。
第1.13條 打擊網絡侵權
一、中國應提供執法程序,使得權利人能夠針對網絡環境下的
侵權行為採取有效、迅速的行動,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
應對侵權。
二、中國應:(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錯誤
下架通知的責任;(三)將權利人收到反通知後提出司法或行政投
訴的期限延長至20個工作日;(四)通過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
關信息,以及對惡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進行處罰,以確保下架通知
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執法程序允許權利人採取行動,應對
網絡環境下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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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雙方同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進一步合作,以打擊網絡侵
權。
第1.14條 主要電子商務平台上的侵權
一、針對未能採取必要措施整治智慧財產權侵權的主要電子商務
平台,雙方應採取有效行動,打擊平台上泛濫的假冒或盜版商品。
二、中國應規定屢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盜版商品銷售的電子商務
平台可能被吊銷網絡經營許可。
三、美國確認,美國正在研究採取更多舉措,打擊假冒或盜版
商品的銷售。
第六節 地理標誌
雙方應確保地理標誌的保護實現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保
護通用名稱2(即常用名稱)、尊重在先的商標權、明確的允許提
出異議和撤銷的程序,以及為依賴商標或使用通用名稱的對方的出
口產品提供公平的市場准入。
第1.15條 地理標誌和國際協議
一、中國應確保針對其他貿易夥伴依據一項國際協定已提出或
將要提出的關於承認或保護地理標誌的請求所採取的任何措施,不
會減損使用商標和通用名稱出口至中國的美國貨物和服務的市場
准入。
二、中國應給予包括美國在內的貿易夥伴必要機會,以對中國

2 一方可將「通用」這一術語視為與「在通用語言中,慣用於相關貨物的常用
名稱」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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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貿易夥伴協議的清單、附錄、附件或附函中所列舉的地理標
志提出異議。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6條 一般市場准入相關的地理標誌問題
一、中國應確保:(一)主管部門在確定某一名稱在中國是否
為通用名稱時,考慮中國消費者如何理解這一名稱,包括以下因素:
1.字典、報紙和相關網站等可信來源;2.該名稱所指的貨物在中國
營銷和在貿易中如何使用;3.該名稱是否在合適的情況下,在相關
標準中被使用以對應中國的一種類型或類別的貨物,例如根據食品
法典委員會頒布的標準;4.有關貨物是否從申請書或請求書中所表
明地域之外的地方大量進口至中國,且不會以在貨物原產地方面誤
導公眾的方式進行,以及這些進口貨物是否以該名稱命名;且(二)
任何地理標誌,無論是否根據國際協議或其他方式被授予或承認,
都可能隨時間推移而變成通用名稱,並可能因此被撤銷。
二、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7條 複合名稱
一、雙方應確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標誌保護的複合名稱中的
單獨組成部分是通用名稱,該部分應不受該方地理標誌保護。
二、當中國向複合名稱提供地理標誌保護時,如該複合名稱中
有不予保護的單獨組成部分,應公開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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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七節 盜版和假冒產品的生產和出口
盜版和假冒產品嚴重危害公眾的利益,並且傷害中美兩國權利
人。雙方應採取持續、有效的行動,阻止假冒和盜版產品的生產和
分銷,包括對公共衛生或個人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產品。
第1.18條 假冒藥
一、雙方應採取有效和迅速的執法行動,打擊假冒藥品和包含
活性藥物成分、散裝化學品或生物製品的相關產品。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一)採取有效和迅速的執法行
動,打擊假冒藥品和生物藥的相關產品,包括活性藥物成分、散裝
化學品和生物製品;(二)與美國分享經中國監管部門檢查,並符
合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的藥品原料場地註冊信息,以及相關執法檢查
的必要信息;(三)在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每年在網上發布執
法措施的相關數據,包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工業和資訊化部或
繼任機構查繳、吊銷營業執照、罰款和其他行動的情況。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可以快速、有效地打擊假冒藥品
及相關產品。
第1.19條 存在健康和安全風險的假冒商品
一、雙方應確保持續和有效的行動,阻止對公共衛生或個人安
全產生重大影響的假冒產品的生產和分銷。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月內,顯著
1-12
增加執法行動數量;在本協議生效後4個月內,每季度在網上發布
相關執法行動產生的可衡量影響的數據。
三、雙方應致力於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加強合作,打擊存在健
康和安全風險的假冒商品。
第1.20條 銷毀假冒商品
一、在邊境措施上,雙方應規定:(一)除特殊情況外,銷毀
被當地海關以假冒或盜版為由中止放行並作為盜版或假冒商品查
封和沒收的商品;(二)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
商品進入商業渠道;(三)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部門在任何情況下
均無裁量權允許假冒或盜版商品出口或進入其他海關程序。
二、關於民事司法程序,雙方應規定:(一)根據權利人的請
求,除特殊情況外,應銷毀認定為假冒或盜版的商品;(二)根據
權利人的請求,司法部門應責令立即銷毀主要用於生產或製造假冒
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補償;或在特殊情況下,將
這些商品在商業渠道之外進行處置,且不予任何補償,以最小化進
一步侵權的風險;(三)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
商品進入商業渠道;(四)司法部門應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責令假
冒者向權利人支付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支付足以彌補侵權損失的
賠償金。
三、關於刑事執法程序,雙方應規定:(一)除特殊情況外,
司法部門應責令沒收和銷毀所有假冒或盜版商品,以及包含可用於
附著在商品上的假冒標識的物品;(二)除特殊情況外,司法部門
1-13
應責令沒收和銷毀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
(三)對於沒收和銷毀,不應對被告提供任何形式的補償;(四)
司法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應保存擬銷毀商品及其他材料的清單,並
有裁量權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其希望對被告或第三方侵權人提起民
事或行政訴訟時,暫時將這些物品免於銷毀以便保全證據。
四、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21條 邊境執法行動
一、雙方應致力於加強執法合作,以減少包括出口或轉運在內
的假冒和盜版商品數量。
二、中國應重點圍繞出口或轉運的假冒和盜版商品,針對假冒
和盜版商品的檢查、扣押、查封、行政沒收和行使其他海關執法權
力,持續增加受訓執法人員的數量。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在本
協議生效後9個月內,顯著增加對海關執法相關人員的培訓;在本
協議生效後3個月內,顯著增加執法行動數量,並每季度在網上更
新執法行動信息。
三、雙方同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開展邊境執法合作。
第1.22條 實體市場執法
一、雙方應持續、有效地打擊實體市場的著作權和商標侵權行
為。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後4個月內,顯著
增加執法行動數量;每季度在網上更新針對實體市場執法行動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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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三、美國確認,現有美國措施對實體市場著作權和商標侵權采
取了有效執法。
第1.23條 未經許可的軟體
一、雙方應確保,所有政府機構以及所有政府擁有或控制的實
體,均安裝和只能使用經許可的軟體。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後7個月內,在國
內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附屬的第三方進行年度審計,並在網上
公布審計結果。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要求政府部門及其承包商僅安裝
和使用經許可的軟體。
第八節 惡意商標
第1.24條
為加強商標保護,雙方應確保商標權充分和有效的保護和執法,
特別是打擊惡意商標註冊行為。
第1.25條
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節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九節 智慧財產權案件司法執行和程序
第1.26條 行政執法向刑事執法的移交
一、如依據客觀標準,存在基於清晰事實的對於智慧財產權刑事
違法行為的「合理嫌疑」,中國應要求行政部門將案件移交刑事執
法。
1-15
二、美國確認,美國相關部門有權將適當的案件提交刑事執法。
第1.27條 達到阻遏目的處罰
一、雙方應規定足以阻遏未來智慧財產權竊取或侵權的民事救濟
和刑事處罰。
二、中國:(一)作為過渡措施,應阻遏可能發生的竊取或侵
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並加強現有救濟和懲罰的適用,按照智慧財產權
相關法律,通過以接近或達到最高法定處罰的方式從重處罰,阻遏
可能發生的竊取或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以及(二)作為後續措施,
應提高法定賠償金、監禁刑和罰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阻遏未來
竊取或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三、美國應致力於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與中國加強在雙邊知識
產權刑事執法工作組框架下的交流與合作,在智慧財產權刑事執法方
面考慮更多經驗分享與務實合作。
第1.28條 判決執行
一、雙方應確保其法院最終判決的任何罰款、處罰、經濟賠償
支付、禁令或其他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救濟措施,得到迅速執行。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執行工作指南和實施計劃以確保
迅速執行判決,在本協議生效後1個月內,公布工作指南和實施計
劃,並每季度在網上公布執行結果報告。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可保障對於判決的快速執行,包
括針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判決。
第1.29條 著作權和相關權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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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涉及著作權或相關權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中,雙方
應:(一)規定如下的法律推定: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以通常方
式署名顯示作品的作者、出版者、表演的表演者或錄音製品的表演
者、製作人,就是該作品、表演或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
人,而且著作權或相關權利存在於上述作品、表演、錄音製品中;
(二)在符合第一項推定且被訴侵權人沒有提交反駁證據的情況下,
免除出於確立著作權或相關權的所有權、許可或侵權的目的,提交
著作權或相關權的轉讓協議或其他文書的要求;(三)規定被訴侵
權人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或舉證責任(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
的用詞),證明其對受著作權或相關權保護的作品的使用是經過授
權的,包括被訴侵權人聲稱已經從權利人獲得使用作品的准許的情
況,例如許可。
二、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1.30條 文書認證(「領事認證」)
一、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對於可通過當事人之間認可或以接受
偽證處罰為前提的證人證言來引入或確認真實性的證據,則雙方不
得提出證據認證的形式要求,包括要求領事官員蓋章或蓋印等。
二、對於無法通過當事人之間認可或以接受偽證處罰為前提的
證人證言引入或確認真實性的證據,中國應簡化公證和認證程序。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1-17
第1.31條 證人證言
一、在民事司法程序中,中國應給予當事方在案件中邀請證人
或專家,並在庭審中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詢的合理機會。
二、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
遇。
第十節 雙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
第1.32條
與本協議智慧財產權章節相關的合作活動和倡議應基於可用資
源,根據要求,並按照雙方一致同意的條款和條件進行。
第1.33條
雙方同意,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雙邊合作力度,推動在該領域的
務實合作。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討論智慧財產權
雙年度合作工作計劃,內容包括聯合項目,產業外聯,信息和專家
交流,通過會議和其他方式定期互動,以及公眾意識領域的合作。
第十一節 履行
第1.34條
雙方應在各自的法律體系和實踐中,選擇合適的方式履行本協
議。必要時,雙方應按國內法定程序,向立法機構提出修法建議。
與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章節相一致,雙方應確保完全履行本協議下
的義務。
第1.35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30個工作日內,中國將制定行動計劃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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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本行動計劃應包括但不限
於中國為履行本章節義務將採取的每一項措施及生效時間。
第1.36條
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與本章節所規定的義務相一致。
2-1
第二章 技術轉讓
雙方確認確保按照自願和基於市場的條件開展技術轉讓的重
要性,並認識到強制技術轉讓是一項重要關切。由於技術和技術變
化給世界經濟帶來深刻影響,雙方進一步認識到採取措施解決這些
問題的重要性。
為增進雙方關於技術事項的互信與合作,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
貿易和投資,並為解決長期結構性問題打好基礎,雙方約定如下:
第 2.1 條 總 則
一、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個人」)應能夠有效進入對方管
轄區,公開、自由地開展營運,而不會受到對方強迫或壓力向其個
人轉讓技術。
二、雙方個人之間的技術轉讓或許可應基於自願且反映雙方個
人同意的市場條件。
三、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導其個人針對其產業規劃所指向的領域
和行業,開展以獲取外國技術為目的、導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資活
動。

責任編輯: zhongkang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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