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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從警方搜查《蘋果日報》 教你重建警隊的六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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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拉大隊搜查《蘋果日報》,由頭到尾,錯誤連篇,既踐踏新聞自由,又損害法治。不過,警隊今次表現除了又一次令人錯愕,從他們的失范行為之中,亦教曉大家他日重建警隊的六個關鍵。

首先是遵守法律。警方按照法庭手令入報社調查當然可以,但必須跟足法庭規定的搜查範圍,絕對不能碰觸新聞材料,否則即屬侵害新聞自由,亦即牴觸法律。今次搜查行動,警方的目標是《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及報社高層管理人員,搜查範圍就應限於他們,界線清楚不過,無任何藉口可以搜過界,鏡頭前警員「順手」檢查新聞編採人員桌上的資料,都是犯禁的罪證。

二是符合程序公義。警方執行法庭手令,首先要在現場知會報社負責人,由他通知律師到場,儘快在律師和員工監察下進行搜查,而不是靠人多勢眾,向門口保全人員亮出文件,便繞過總編輯,直搗黃龍,隨心所欲搜索現場。如此有虧程序,結果是損人而不利己,因為不僅報社遭剝奪法律權利,由此搜得證物能否在法庭呈堂,亦可以受到挑戰。

三是注意組織紀律。負責行動的總指揮(高級警司李桂華?)應該身先士卒,帶頭入報社,跟對方的最高層接洽,交代搜查令內容,確定目標和禁區,並安排工作程序,達到調查目的又不影響新聞工作,才算領導有方的文明之師。否則一切交給下屬帶隊,下屬再交給下屬去執行,說得通說不通,都不由分說,繼續行動,拒絕溝通解說,沒有商議餘地,異議者等同阻差辦工,初則予以警告,再則拘捕扣留。結果,鏡頭下,搜查者通行無阻,但記者、編輯被趕離工作崗位,前線警員無視禁忌在採訪部到處摸索,總編輯要求澄清遭大聲警告,員工抱怨給軟禁監視。豈真是上演誰大誰惡誰正確的真人秀?

四是尊重新聞自由。警方有辦案的權,但必須兼顧新聞自由,因此一不能妨礙新聞工作,二不能搜查新聞材料,三不能干擾新聞採訪。但警方今趟一次過觸犯此三項,《蘋果》記者、編輯被迫打斷工作,新聞部遭搜查,在場者更被登記身份證,而一些警方定性為「不可信媒體」的記者,包括香港電台、《立場新聞》、幾間外國通訊都不得內進採訪,只能跟其他路人在禁區外圍觀,不能見證警方的行動。

關鍵在於何謂「可信」?根據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的解釋,這涉及媒體報導是否持平、有否參與報導以外的活動、有否阻礙警務人員工作、有否對警方構成危險等。但這四個方面具體有何所指?何謂「持平」、「報導以外的活動」、「阻礙警務人員」、「對警方構成危險」?是甚麼時候開始評估?又怎樣去評估?量化計算還是偶拾事例或者單憑感覺?這些指控後果嚴重,警方為何不清楚列出問題和證據,給有關傳媒答辯的機會?還是需要這些傳媒狀告警方誹謗,才會在法庭交出證據,證明所言屬實?最後,「阻礙警務人員」、「對警方構成危險」屬於刑事罪,何以未見當局執法?這些都需要一一向公眾交代、問責,也是警隊優劣的第五個關鍵。

否則若是由警隊自己說了算,問題就不僅僅是主觀武斷,更牴觸了利益衝突的原則,亦即第六個關鍵。警方是新聞採訪的對象,但採訪對象若有全權挑選採訪者,自己利益攸關,能否客觀公正挑選,本身已是問題,自挑自選能否取信於公眾,更是問題中的問題。

猶記特首林鄭月娥上任不久,按照一些客觀標準(*注),訂出認可網媒的名單,讓他們參加官方的採訪活動,就是要避免流於主觀和利益衝突而為人詬病。如今鄧炳強反其道而行,自行指定誰可誰不可採訪警隊行動,可見其權高蓋主,可以不避嫌疑,罔顧政府沿用的新聞政策。

今次搜查行動高調進行,動用近二百警力,前後約八小時,是近年所罕見,但出現上述的粗疏紕漏亦同屬罕見。因此,若說今次行動是經過長期精心部署,而不是回應美國制裁的急就章報復行動,未免低估了警方的能力和效率。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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