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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純:舉報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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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八月我寫那篇《粉紅狂潮與體制外的自由主義》,有來自左邊的朋友評論道:「『舉報』這麼費拉不堪的事情也能作為政治寫作的題材,自由派真的要完蛋了。」我同意「舉報」是一件很費拉不堪的事情,但「舉報」成為政治寫作的題材,並不是我有意選取,不如說,它反映出這個國家的公共文化越來越低級,政治生態越來越惡劣,而我們則不得不去應對這樣的墮落。

一年還不到,那一串被舉報的名單已經長得讓人瞠目結舌。下半年,我陸續有一些就時政問題發表過觀點的朋友,也在微博上被五毛小粉紅掛出來,輕則社交帳號被炸,重則被單位處罰開除。今年疫情以來,尤其是《方方日記》引發爭議以來,被舉報的名人越來越重磅。梁艷萍和王小妮分別被湖北大學和海南大學處理了。《奇葩說》的兩位選手詹青雲和邱晨被挖墳,邱晨更是因此宣布退出娛樂圈,從此不再參與《奇葩說》的錄製。在我寫這篇文章之前沒多久,剛剛看到一個叫「紅色小兵」的微信公眾號,向北大舉報歷史學家羅新有反黨反國家言論,要求北大開除羅新。

雞與黃鼠狼的「對話」

以前自由派喜歡說「我不贊同你的每一句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我是沒有這麼高尚的。遇到小粉紅上門挑釁我會拉黑,有時也會忍不住罵一句「智障」,還可能在朋友圈把一些極其囂張的掛出來。像那個去年發表各種國家主義言論,今年回國被隔離,期間ipad被酒店銷毀的後浪,我是肯定不會幫他轉發的。

前一陣我在臉書上看到一個在香港工作的媒體人,講了自己對「小粉紅」的一些感想。ta說自己和一個設計師在網上認識,很喜歡她的作品,接觸下來也感覺她教養很好,但當對方後來聽說自己在「港獨」媒體工作,馬上提出要割席。於是ta感嘆說,「小粉紅」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是很好的人,會照顧家人、關心朋友,然後「反省」道:我們用「小粉紅」去稱呼他們是不是太傲慢了,是不是一早就放棄了對話的可能?

我當然不認為我們應該把所有「愛國」的人稱為「粉紅」,也不覺得ta上面說的那個人屬於我們一般說的「小粉紅」(單就其所舉的例子來說),但一下就上升到自己的同溫層,一下就「自我傲慢化」,甚而至於指望「對話」可以解決問題,這在我看來實在是一種政治幼稚。這就好比猶太人在集中營里反思:我們是不是融入德國文化融入得不夠,我們是不是對德國人太傲慢了,所以他們才想把我們殺了?如果我們當初願意對話,我們是不是就不會有這樣的結果?我從2015就開始批判這種倡導雞與黃鼠狼對話的自由主義,但我覺得現在中這種毒的人還是不少。

有的人覺得小粉紅並沒有那麼大的危害,他們還小,有一天會醒悟的。我也不認為一個站在中國政府立場的人就是「小粉紅」,除非他已經具備一定程度的侵略性。這種侵略性包括鼓吹沙文主義,針對「恨國黨」進行人肉、舉報(特指向權力部門或體制內單位舉報,社交網站內部的舉報不納入考慮)、連坐、人身威脅、妨礙生計。擁護共產黨的人我們周圍到處都是,但一旦一個人變成了「小粉紅」,我們就不應當再把他當作可以信任可以對話的人,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他會不會利用你的信任來害你。

疫情下的時世,對自由派來說變得更加艱難:即使世界不是在與中國脫鉤,即使不是在去全球化,短期內中國與大部分西方國家的關係都會變差,同時,國內經濟在疫情下將進一步下滑,失業率攀升,社會處於極不穩定的狀態。此時當局必然會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但由於政府財政問題有可能導致維穩經費不足,所以通過找「替罪羊」的方式,來轉移社會矛盾,這種情況並不是沒有可能的,而且可能已經出現在一些部門的備選方案里。

如果我們回顧一下德國反猶的歷史,多多少少可以有一點啟發。儘管歐洲從中世紀以來就有反猶的傳統,但德國並不是一開始就最反猶的國家,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俄羅斯帝國的反猶傾向比德意志第二帝國要嚴重得多。德國的反猶也是不同層次的政客、軍人、資本家、媒體、運動家幾次三番玩弄「替罪羊」的結果,要猶太人為德國的社會主義運動負責,為凡爾賽條約負責,為經濟大蕭條負責。從這一次國內媒體和一些體制內人士針對方方和自由派知識分子所打造的「遞刀論」,我們可以嗅出找「替罪羊」的味道。

二戰開打以後,在猶太人剛被送進聚集區(ghetto)時,納粹在猶太人里成立了「猶太委員會(Jewish councils)」,由猶太社群里一些德高望重的猶太人來領導,這些人大多主張跟納粹合作,以換得更多猶太人存活下來的機會(當然也不無私人目的)。結果是,在這些猶太領導人的配合下,納粹以極小的管理成本控制著分布各處的龐大的猶太社群,最終順利地把絕大部分猶太人送進毒氣室,這些領導人基本自己也難逃厄運,有的甚至在愧疚中自盡。

在聚集區後期,開始出現一些猶太人的抵抗組織,主要由一些青年人領導,他們雖然人數很少,但憑著頑強的毅力和巧妙的組織,給納粹的管理造成極大的麻煩,甚至顯著提高了自身社群的存活率。蘇德戰爭期間,在基輔,每33000個猶太人只有一個活了下來,但在有猶太抵抗組織的白俄羅斯濕地地區,逃亡的猶太家庭得到這些抵抗組織的保護,裡面至少有一半的人存活下來。

以前有人問我為什麼不跑路,我現在想清楚了,我留下來還有一個目的,到時要給這些「猶太委員會的領導」幾個耳光,讓大家不要跟著他們去送死,早早意識到殘酷真相準備戰鬥。但有時候,和迫害者的合作不一定是一種卑微的姿態出現,它也可以表現得殺氣騰騰,甚至以激進者自居。

我們反對什麼樣的舉報?

前一陣B站的《後浪》演講出來,在自由派里激起罵聲一片,有一個評論說:前浪都被後浪舉報完了。如果我們對「舉報」感到不齒,那必須問一句,我們在什麼意義上反對「舉報」?畢竟,舉報一個官員貪污受賄是非常合理的,這說明我們不可能反對所有的「舉報」。

有的人認為舉報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那個制度背景。一個鼓勵舉報的制度背景當然有問題,但我們也不能忘了「惡之平庸性」:小粉紅去舉報梁艷萍,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了梁艷萍,這裡有問題的僅僅是那些部門單位及其背後的制度嗎?

如果在一個國家,統治者將一些在道德上是中性的甚至是善的行為進行懲罰,那對這些行為進行舉報的做法,就是惡的,不管舉報的動機是為了構陷有過那些行為的人,還是真心認同那些行為是錯誤的,因為這些舉報的人降低了暴政的統治成本,使得更多無辜的人受害。

有一些行為,道德上是有缺陷的,但在常理中並沒有到要被公權力制裁的地步,比如日常小事中的說謊。假設一個國家,對這樣的行為也進行重罰(比如《悲慘世界》中,冉阿讓因為偷了麵包而要去做多年的苦役),而有人對這些行為進行舉報,這也是不義的,因為它使得錯誤和懲罰不相稱。

如果一種行為違反了基本正義(用古典自由主義的說法,侵犯了他人的自然權利),且法律對其之懲罰與其過錯基本相稱,那對這種行為進行舉報則是正當的。在這裡,這個國家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並不重要,因為除了極端的法律實證主義者,大部分嚴肅的討論者都會承認存在不正義的法律。去年在牆外,有人在我那篇文章下面留言說:「為什麼不能舉報你?舉報是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他這麼說我還真的沒法反駁:儘管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參與遊行的權利,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裡,有數不清的條款可以讓這種權利作廢,基本上,這是一部為了抗議美國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而制定的法律。因此,這裡道德的判斷能力更為關鍵,沒有這種判斷能力,我們完全無法判斷什麼樣的舉報是正當的,什麼樣的舉報是不義的。

針對思想的一切舉報,都是可恥的,不管我們有多麼不喜歡那種思想,因為光是持有一種思想,是不對外界造成傷害的。有人會說持有一種「有害」思想的人未來可能會做那些傷害他人的事,所以應該及時預防。這種說法不是完全沒有道理,比如一個人的想法里包含「殺人取樂是合理的」,這樣一個人無疑是個危險人物,應該及時預防。但及時預防要包含「舉報」嗎?一般國家的安全部門是不會接受這樣的舉報的,因為他確實還沒有實施犯罪。假設有一個國家,不僅懲罰一般的犯罪,也對具有犯罪思想的人進行懲罰,這種情況下你會去舉報他嗎?在電影《少數派報告》中,政府有能預測犯罪活動的系統,並有相關部門在預備犯罪者動手的前幾秒對其進行逮捕。在我們這個例子裡,他甚至還沒有「起意」,只是有一個很籠統的想法,這個想法也許是一些人有意灌輸給他的,他也有可能一輩子都不會實施這個想法,他該為這樣的想法受到公權的懲罰嗎?

如果針對行為和思想的舉報比較容易辨析,那針對言論的舉報則更為複雜。在此,我想提出三個論證,分別是合法性論證、可普適化論證和操作性論證,以證成我對舉報言論的反對。

首先是合法性(legitimacy)論證。我們在這篇文章里談論的舉報是一種公民與公權力的合作,所以舉報有一個合法性的維度。這裡的問題在於,一個政權對某件事進行管制,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一個政權對某件事進行管制是有合法性的,那公民對這件事進行舉報就是正當的,反之,則是不正當的。在這裡,我沒有採用一種「全有或全無」的合法性概念,並非說民主國家就完全地具有合法性,而極權/專制國家就沒有任何的合法性。我認為即便在極權或專制國家,政府對涉及基本正義的行為進行管制也是有合法性的,否則社會的基本秩序就無法維持,所以這是一種霍布斯意義上的合法性(Hobbesian legitimacy)。但一個民主政府還有一種更高的合法性,即「民主合法性」(democratic legitimacy)或「程序合法性」(procedural legitimacy),它們往往不僅能維持社會的秩序,還得到人民的直接授權去對社會進行進一步的治理。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一個民主國家對某些仇恨言論(公開對某一個人,或某一可基於種族、宗教、性別或性傾向等特徵得到辨認的群體表達仇恨)進行立法,這並無不妥,因為在仇恨言論法出台之前,社會各界針對仇恨言論進行了大量的討論,後來這些法律也由經過了民主程序的認可。在程序民主和審議民主的基礎上,民主國家出台仇恨言論法是有合法性的。因此,在這些國家,針對明顯的仇恨言論的舉報是合理的,只是由於網際網路的興起,這裡面存在越來越多的灰色地帶。而且我們也必須意識到,並非所有民主國家都有針對仇恨言論的立法(比如美國就沒有),這說明仇恨言論並非在基本正義範疇,而不同的民主國家對仇恨言論實施的差異,正是它們自身民主制度運作的結果。

然而在一個極權/專制國家,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卻不具有合法性,除非那些言論已經侵犯他人的權利(如誹謗、兒童色情製品、泄漏國家機密,或像密爾所說,直接煽動對某些人的肉體攻擊)。極權/專制政體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是任意的,這種任意性不僅體現在其中缺乏民主程序,無法體現社會各界的認可;而且從對具體的實施來說,在極權/專制國家,何種言論會受到限制,並非按照法律明確規定來執行,而是經常由公權內部的某些個人來決定,甚至由最基層的執行者來決定。因此在一個極權或專制國家,針對言論的舉報,即便不是不義的,也是不恰當的,因為這默認且增強了政權管控言論和「以言獲罪」的合法性。

聽起來似乎有點矛盾:極權政府的權力比民主政府大得多,但其具有合法性的管控範圍卻比民主政府要小。所以有人會產生疑問,為什麼在極權/專制國家不能像在民主國家一樣,也允許舉報仇恨言論呢(假如有用的話)?如果仇恨言論是違反正義的(其範圍大於侵犯他人權利),為什麼不能像舉報違反正義的行為一樣舉報仇恨言論呢?我將這一種立場稱為「理性舉報者論旨」(rational informer thesis),即完全拋開實在法,依照理性的道德判斷來抉擇:如果基於理性的反思(rational reflection),某些事情是違反正義的,那它們就應該受到懲罰,如果在一個國家有針對這種事情的相稱的懲罰,那它們就可以被舉報,不管這個國家是民主國家還是極權/專制國家。

所以在這裡,我要再提出兩個論證,以進一步說明「理性舉報者論旨」為何不可欲。

可普適化論證來源於康德的「可普適化原則」:既然是基於理性的反思,那反思背後的原則就應該是普適的,不能說舉報你討厭的言論就是正當的,舉報你的言論和你支持的人的言論就是不義的。按照理性舉報論旨,只要一種言論被合理地認定為「仇恨言論」,那應該都可以舉報,但在「可普適化」的條件下,它將面臨兩個障礙。

首先我們要想想,我們是否已經為舉報「仇恨言論」的普適化做好心理準備。如果像前面所說,「仇恨言論」的定義是公開對某些個人或「可基於種族、宗教、性別、性傾向等特徵而得到辨認的群體」表達「仇恨」,那仇恨言論不僅可以來自種族主義者和男性沙文主義者,也可以來自某些自詡進步的人士,還有可能來自你自己。比如說,稱中國人為「支那人」,或認為中國人素質低下的言論,比小粉紅罵自由派是「恨國黨」、「漢奸」更有可能被認定為仇恨言論,畢竟「中國人」的可辨認性比「自由派」要高一些。一些未婚的女性,把結婚的女人叫做「婚驢」,這是否也是仇恨言論?支持懲罰仇恨言論的女權主義者是否支持針對這種言論進行舉報和懲罰呢?

或許有人會說,那就讓這些嘴賤的人也受到教訓好了。然而這裡還有一個更深層的問題,那就是針對仇恨言論的懲罰,背後是否有一個一致的道德原則?西方學界關於仇恨言論的倫理學討論,基本圍繞著密爾(J. S. 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和喬爾·范伯格(Joel Feinberg)的「冒犯原則」(offense principle),但這兩個原則都不能很好地為針對仇恨言論的懲罰進行辯護,「傷害原則」覆蓋不到大部分(即便基於沃爾德倫對傷害原則的重新詮釋),「冒犯原則」又打擊面太廣,這就是為什麼,我更願意在民主的框架下去理解它們對仇恨言論的立法。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Matters(2020年5月21日)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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