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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國安法大過基本法 港警濫捕成風

—政治莫須有:不存在的議會攻略何來政治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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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或者辭不達意,或者根本不知道政府不會停擺,他們所指的,也許是迫使特首下台同樣是嚴重干擾或阻撓特區政府施政,因此依然干犯《國安法》。不過,立法會一而再否決政府預算案,是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的三種情況之一,早載於《基本法》第五十二條,依照基本法行事,當然屬於合法手段。何以警方看在眼裡,合法手段竟變了非法,有意否決預算案的變成國安法疑犯?是否《基本法》有關條文已經失效?

香港警方指去年七月民主派舉行立法會初選是顛覆國家政權,並拘捕五十三人,其他不說,首先是公然踐踏《基本法》。

警方認為該五十三人罪犯《國安法》的主要依據,是他們意圖通過初選,迫使特首林鄭月娥辭職以至特區政府停擺,也就牴觸了《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即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警方若並無虛言,豈非同時宣布《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三條已經失效?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立法會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在選出新立法會之前,可按第五十一條,依照上一年政府開支為標準,取得臨時短期撥款,政府並不會因此停擺。

再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立法會重選後繼續拒絕通過預算案的話,行政長官必須辭職。不過,根據第五十三條,須於六個月內選出新特首,在此期間,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或律政司長臨時代理其職務。換言之,特區可以不由林鄭當行政長官,但行政長官卻不會一分鐘缺位,政府也不會因此停擺。基本法對此早有保障,警方憑什麼相信特區政府有停擺的一天?

警方或者辭不達意,或者根本不知道政府不會停擺,他們所指的,也許是迫使特首下台同樣是嚴重干擾或阻撓特區政府施政,因此依然干犯《國安法》。不過,立法會一而再否決政府預算案,是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的三種情況之一,早載於《基本法》第五十二條,依照基本法行事,當然屬於合法手段。何以警方看在眼裡,合法手段竟變了非法,有意否決預算案的變成國安法疑犯?是否《基本法》有關條文已經失效?

警方似乎是說,立法會議員否決預算案沒問題,只要目的不是要求林鄭下台或者政府停擺,便不算觸犯國安法。正如上述,政府停擺是個假問題,警方不必庸人自擾,而若說林鄭被迫下台,則不論否決預算案的目的是要求林鄭下台,還是其他原因,結果並沒有分別,都是特首被撤換了,六個月內依法重選,期間由司級官員署任。何以對於前者,警方把特首等同整個政府,又把撤換特首等於顛覆政府,而後者則是依《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行事的合法行為,完全可以容許?

同樣莫名其妙是警方的執法部署和判斷。這趟立法會初選醞釀多時,各大傳媒一直定期跟進,選舉更是公開進行。若說此舉有顛覆政府之危,而當局不可能不在意,但何以政制及大陸事務局局長初選前還只是溫馨提示,勸喻大家小心注意免誤墮法網,卻沒有嚴詞禁止,更沒有採取行動,任由罪案按預定日期發生?警方慣於這樣對付它所認定的罪案嗎?

其實當局沒有制止初選,主要困難更在於參加初選者無法達成共識,因此難以入罪。早於初選前一個月,主辦組織已表明不會要求中選者「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甚至共同綱領也不會加入「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至此,戴耀廷去年四月提出的「攬炒十步計劃」亦變相流產,參加者無須認同上述主張,更不要說有何共同的行動大計,初選亦成為圈定同一陣營內立法會候選人的方法而已。因此,即使按警方訂立的入罪標準,初選的目的即不在於結盟以脅迫林鄭下台,今次的提控也失去基本的事實基礎。

一個只求遵照《基本法》的遊戲規則,以議會手段,要求林鄭回應民間五大訴求,否則辭職下台的計劃,結果半途而廢,竟然還招致國安當局的追究,未免出人所料。令人嘆為觀止的是,執法者一面訛稱反對陣營共同進退密謀造反,把初選投票編造成顛覆故事,一面把林鄭化大為整個政權,甚至連按《基本法》也不能撤換她,亦掩藏政府根本不會停擺的憲制保障,以便加強政權的危機感,以至拘捕行動的說服力。

在離任前的記者會,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堅稱香港還有法治,但昨天(六日)已不再回應同樣的提問,是聽不懂還是心照不宣呢?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立場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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