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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持剔骨刀殺害女婿1家3口 女兒出諒解書求情

2021年8月20日9時30分,「男子殺女婿及親家三人」一案再審於四川省綿陽監獄開庭。被害老人鄒某海、楊某芬的多名兄弟姐妹從吉林趕到綿陽,作為家屬代表參加庭審。

此前報導,鄒鵬(化名)和父母鄒某海、楊某芬三人2019年1月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處住宅內被人用刀捅殺,行兇者系鄒鵬岳父張志軍。此前,鄒鵬與妻子婚姻趨於破裂,早已分開居住。而在案發當天,因孩子的帶養問題,鄒鵬一行三人上門與岳父母發生爭執,其間發生了命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張志軍上訴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改判理由中,二審法院提到,「被害人不期而至搶奪孩子……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張志軍確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但被害人近親屬一方對此並不認可,申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據了解,諒解書為鄒鵬妻子張鈺及其女兒(張鈺代簽)出具。該案二審中,檢方曾指出該諒解書實質是「幫自己父親求情」,未取得鄒某海、楊某芬親屬的諒解。

根據被害人親屬一方此前向法院提交的申訴書,其申訴的焦點問題為:被害人是否上門「搶奪孩子」、存在激化矛盾的過錯,張志軍殺人是否有預謀和計劃,其自首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從輕處罰,張鈺諒解書採信問題等。

楊某芬哥哥楊立軍稱,相信此次再審法院會作出公正判決,無論結果如何,均不會原諒張志軍,「會申訴到底」。

兇犯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死緩

對於該案,成都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志軍因家庭糾紛持尖刀連續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數刀,致被害人鄒鵬、楊某芬、鄒某海三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嚴懲;此案因家庭糾紛引起,雙方為爭奪孩子發生爭執,被告人並未面對中國刑法規定的不法侵害,其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且其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無論是否預謀犯罪,均不影響定刑和量刑;張志軍系自首,歸案後如實供述,並當庭認罪,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成都市中院據此判決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張志軍上訴。其辯護人辯稱,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過錯;本案系家庭糾紛引發,張志軍有自首、認罪悔罪,獲取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本案不屬於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案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建議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出庭檢察員意見書顯示,檢方認為,在面對一般性的家庭糾紛矛盾,被告人有意識地選擇使用殺傷性很大的剔骨刀向被害人捅刺。

現場勘驗顯示,被害人楊某芬脫掉雙鞋著襪仰臥在沙發上,可疑推斷她當時不是急著要走,而是想坐下來交流。當時應是家庭矛盾,未構成緊迫的不法侵害。被告人雖事後報案、現場等待,但在事中得知傷害結果已經發生時並未有效救助,反而採用相同手段和方式造成結果擴大。

同時,三被害人並無過錯。房屋是張鈺、鄒鵬共同所有,幾人敲門進入並無不當;從鄒某海、楊某芬乘車記錄來看,兩人從吉林到四川行程緊湊,與他們離開老家向同事朋友所說「去成都看望孩子」形成印證,被告人一方所提「目的可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從此前兩名老人給鄒鵬、張鈺夫妻的匯款買房、買車來看,「不能說對張鈺和孩子不管不問」。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張志軍確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在張志軍的主觀惡性方面,法院認為案件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於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同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志軍作案後,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鄒某海被其捅傷後,沒有繼續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後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因此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於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

最終,四川省院二審判決張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諒解書系被告女兒所出,檢方曾指該諒解實質是求情

得知上述二審判決結果後,鄒家、楊家家屬頗為錯愕。「張鈺出具諒解書,從女兒想救父親的角度來看,可以理解,但我們(被害人一方近親屬)沒有諒解對方,此前沒有,將來也不會。」8月19日,陪同家中幾位老人到綿陽參加再審的鄒鵬表妹楊女士稱,該案一審前,張鈺曾找到鄒某海、楊某芬親屬(兩人的兄弟姐妹),希望他們出具「諒解書」,但他們拒絕。

除了「諒解書」效力問題,被害人近親屬一方對於「搶奪孩子」及「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等說法,也難以接受。2021年4月23日,被害人近親屬及代理律師正式通過郵寄方式向四川省高院遞交申訴狀申請再審。4月30日,四川高院通報稱,對該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5月1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8月19日,多名被害人近親屬證實,二審判決中提到的諒解書確為張鈺及女兒(張鈺代簽)所出。在諒解書中,張鈺提到,自己帶著孩子生活艱難、勉強度日,鑑於事發前張志軍對孩子悉心照顧,自己相信他對孩子有情感,「拋開我和他之間的特殊關係,我還是希望孩子少失去一個親人,多得多一份呵護和關愛,慎重考慮後我選擇原諒張志軍……」

對此,該案二審出庭檢察員意見書顯示,檢方認為,本案並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上訴意見中「兩家社會關係逐漸修復」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張鈺雖是被害人鄒鵬法律上的妻子,但雙方多次向法院起訴過離婚。

檢察員認為,張鈺父親將鄒鵬及其父母殺害,基於張鈺所處的特殊關係和在家庭矛盾中所起的作用,該諒解實質是幫自己父親求情,且未取得鄒某海、楊某芬親屬的諒解,並不能起到「修復社會關係」的作用。

一名長期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稱,刑事和解過程中,之所以要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因為刑法還有一個修復功能,就是為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儘快恢復和平。一個案件里如果有多個受害人,被告未取得所有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諒解效果是有限的。

楊女士稱,此前鄒家、楊家親屬對張志軍了解不多,僅在鄒鵬婚禮上見過一次,而自己姑姑、姑父(鄒某海和楊某芬)也很少在親友面前提到自己兒子婚姻問題,「發生這樣的慘案,讓兩家親屬至今難以接受」。

「張鈺出具諒解書,從女兒想救父親的角度來看,可以理解,但是否存在效力,法律應有公正判決。」楊女士稱。

責任編輯: 葉淨寒  來源:澎湃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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