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家長反映學校食堂問題,咋就成「尋釁滋事」了?

如果確如某家長所言,這些家長只是去學校了解情況,「情緒就有些激動,嗓門也比平時大了一些」,在現場拍照、拍視頻後發到網上,「並沒有什麼過激行為」,這樣的社會危害性微乎其微,連治安管理處罰的標準都夠不上,遑論給予刑事處罰。

誰也沒料到,家長反映學校食堂衛生問題,結果卻落得個被刑拘的下場。

據媒體報導,2021年9月初,河北省臨漳縣實驗中學有家長在群里說,有學生在學校拉肚子,懷疑吃了不衛生的食品。

出於對自家孩子的關心,部分家長前往學校了解情況。

在學校食堂,家長們看到衛生狀況不是很好,有的情緒有些激動,現場不時有人拍照、拍視頻,並發到了家長群及網上等。

事後,共有2位男家長、3位女家長被刑拘,原因都是「涉嫌尋釁滋事」,其中1人被批捕,5人被取保候審。

對此,檢方回應稱,案件系機密不便透露。

面對這個「結果」,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就這也能抓起來?

的確,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只有對那些觸犯刑法、達到一定社會危害程度的行為,才能給予處罰。

如果確如某家長所言,這些家長只是去學校了解情況,「情緒就有些激動,嗓門也比平時大了一些」,在現場拍照、拍視頻後發到網上,「並沒有什麼過激行為」,這樣的社會危害性微乎其微,連治安管理處罰的標準都夠不上,遑論給予刑事處罰。

當然,這些只是家長的單方說法,現場有沒有其他過激行為,或者網上發帖有沒有其他涉嫌違法的內容,需要當地給出更詳細的解釋,而不是以「機密」為由,不理會外界的疑問。

在法律層面,尋釁滋事罪,一般是針對「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就這起事件而言,如果僅僅是幾名家長去學校食堂查看衛生狀況,即便是有一些過激的言語情緒,也很難將這種特殊情形下的行為與一般意義上的「起鬨鬧事」相提並論,繼而採取強制措施。

退一步說,就算是「起鬨鬧事」,還要看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為了防止尋釁滋事被擴大化,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出台了《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該解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而學校並不在明確列舉的九類公共場所範圍之內。

倘若僅是幾名家長晚上去查看學校食堂衛生狀況,並不在正常的上課時間,而且在教育局領導的勸說下,「凌晨兩點就離開了」,「也沒有對學校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確很難評判,「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不僅如此,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

也就是說,對於「事出有因」而引起的「尋釁滋事」,應當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行為區分開來,排除於刑事追究的範圍之外。

對於這起案件,由家長討公道所引起,也應當在法律的寬宥範圍之內。

針對家長群和網上傳播的臨漳局直實驗中學相關圖片、視頻,9月9日,臨漳縣教育體育局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嚴正聲明」,稱網傳臨漳縣局直實驗中學食宿有關信息「與事實不符,內容失實」。

姑且不說,這個聲明是否經過了嚴格的、獨立的、科學的調查,即便屬實,也不應當據此「倒追」家長麻煩。

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作為家長,遇到孩子在學校拉肚子了,懷疑衛生狀況,情緒有些激動,難道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嗎?

翻看報導,家長們開學第一天就向教育體育局反映了衛生等情況,但直到家長次日去查看學校食堂衛生狀況,把事情鬧大了,才馬上有了這份「嚴正聲明」。

既然如此,為什麼不早點調查、說清狀況,讓家長們早點吃上「定心丸」呢?

司法應恪守「謙抑原則」。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把「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進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點,作為本年度需研究推進的重大改革舉措,釋放出明顯的司法訊號。

回到這起案件,有關職能部門有必要認真調查,還原事實真相,如果還有什麼特殊原因,至少也該給出詳細交代,以捍衛司法的公正和公信。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中國數字時代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1/1024/1663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