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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邊的西塞羅:那個「進步」的羅訴韋德案,為何活該被推翻

—墮胎權的「少數派報告」:那個「進步」的羅訴韋德案,為何活該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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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心急的揠苗助長,一次「正確的錯判」。

墮胎權咋成了隱私權?

1969年,居住在德克薩斯的女青年諾瑪·麥考維陷入了人生中的絕境——她相繼遭遇了被打工的餐館解僱、與丈夫離異、以及得知自己又意外懷孕了的三重打擊。

年僅21歲的諾瑪·麥考維此前已經有了一個5歲的女兒,寄養在她父母的家中。此外還送養過一個孩子。但得知女兒再次懷孕後,父母表示他們不會再為女兒養育這個外孫了。居無定所且喪失生活來源的麥考維於是想打掉這個孩子,但問題是,她所在的得州當時是禁止因受強姦懷孕以外的孕婦進行墮胎的。

雖然後來因她的困局引發的官司被評價為「幾乎引爆了美國的第二次內戰」,但諾瑪·麥考維此時也並非完全走投無路。決定不要這個孩子的她,至少也還有兩種選擇:

她可以選擇驅車數小時去往別的州做墮胎手術,事實上,臨近德克薩斯的新墨西哥州,當時就對墮胎持非常寬鬆的政策。

時至今日,新墨西哥(NM)依然是美國六個允許晚期墮胎的州之一,與鄰近的得州(TX)形成鮮明對比,這就是美國各州之間因民眾自由選擇造成的自然調節。

或者,她可以選擇將孩子生下來後經由福利機構,交給願意領養這個孩子的家庭撫養——在美國,領養孩子的家庭的積極性往往是與當地的宗教氣氛成正比的,也既越保守的州這種事情越需要排隊。

幾經權衡後,麥考維選擇了後者。原本事情也就這樣解決了。但在尋找福利機構的過程中,她經人介紹,認識了兩位女權律師莎拉·威丁頓和琳達·考費,這兩位律師聽完對她陳述後一拍大腿,說:哎呀,大妹子,你最該忙活的不應該是給孩子找下家啊。你應該打官司,告這狗日的德克薩斯州!

我們得說,莎拉和琳達這兩位,在美國致力於挑戰美國反墮胎傳統的人中,思路也是比較清奇的——在這個問題上,之前女權人士嘗試走的是費邊主義的路子,先在某些容易鬆動保守州的州議會進行鬥爭,推動相關限制的放寬。試圖用這種漸進的方式逐步推動社會的進步。

但莎拉和琳達,想的就比較「李雲龍」——你德克薩斯不是保守州中的精銳麼?正好,老子打的就是精銳!我就是要從正面突破。

於是她們給麥考維起了一個名為「羅」的化名,鼓動她為此事控告州檢察官韋德違反聯邦憲法,侵害她的「隱私權」……

等等,不是說的墮胎的事兒麼?怎麼扯到隱私權上了,為什麼又要上告聯邦法院了呢?

這背後有點緣故,因為在1965年的時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剛剛判了一個案子,以7—2票的多數將康州的一部法律(該法禁止醫生為結婚夫婦提供有關避孕的知識)宣布為違憲,理由是它侵犯了結婚夫婦的隱私權。

當然,表面上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個判例是為了反宗教極端保守主義的反避孕主張,效果是積極進步的。但有個問題——美國聯邦憲法的正文和修正案中都沒有明確提及「隱私權」這回事,那麼聯邦法院的這紙判令由所從何處來呢?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海邊的西塞羅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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