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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邊的西塞羅:那個「進步」的羅訴韋德案,為何活該被推翻

—墮胎權的「少數派報告」:那個「進步」的羅訴韋德案,為何活該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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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為什麼1965年,康乃狄克州居然能為避孕的事兒鬧到最高法的原因所在——表面上看,「沃倫法院」在其裁定的每一個案子中都站在了進步的一邊、自由的一邊。但實際上,通過這些案子,美國原本的三權分立體系,被徹底擰巴了。權力獨大的最高法院,成為凌駕於美國總統、各州議會和政府甚至人民之上的「上帝」。

而沃倫本人還真有這麼個外號,叫「從華盛頓發話的全能上帝」——你想,不同於總統,他一經任免,除非自己退休就任職終生,還不受國會的問責,最關鍵的是,大到種族隔離、小到夫妻避孕,他還什麼都管——這種人,他不是上帝,又是什麼呢?

而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其實是沃倫司法思想的集大成之作。

在該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對憲法第九修正案的重新解釋,正式將自己的權力擴張至了近乎無限——憲法規定的我管,憲法沒規定的我也要管。

1969年,沃倫就退休了,當時受自由派控制的美國輿論盛讚他是「繼小羅斯福總統之後美國最偉大的人。」

可是沃倫司法能動主義的問題,在隨後不久就成體現了出來。1971年,當羅訴韋德案通過層層上訴,最終打到最高法時。沃倫的同事們才驚覺——原來步子邁得太大,是會扯到蛋的

不想當婦科醫生的男人不是好法官

非常有意思,其實官司打到1971年的時候,最初引發此事的諾瑪·麥考維已經把孩子生下來並且送人領養了。也就是說羅訴韋德案的訴由其實已經消失了。但替她打官司的兩位女權律師莎拉·威丁頓和琳達·考費依然堅持要把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打到底——因為她們捕手此案的目的,就是為了畢其功於一役,通過告倒得州在全美贏的「墮胎權」的總勝利。

而從案件上看,莎拉和琳達也確實算是「打蛇打在了七寸」上,「侵犯隱私權」這個控告角度非常刁鑽,因為如果最高法不支持她們的主張,人們就會反問:憲法不是保護公民的隱私權麼?連避孕都是公民的隱私,憑什麼墮胎不能算?

也就是說,如果最高法宣布不管這件事,那麼就要連著1965年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的判例一起推翻。將最高法的「違憲審查權」重新收縮回憲法已經寫明的那些條文之內,這種嚴重的自削其權,是當時依然奉行「司法能動主義」的大法官們無法忍受的。所以他們必須管這個案子,而既然管了,也就必須站在進步的立場上,保護婦女的墮胎權。

1972年,在反覆的修改後,最終聯邦最高法作出了這樣一紙判決。

判定檢察官韋德違憲,宣布憲法保護孕婦選擇墮胎與否的權利。但同時,「多數派意見」又強調,這項權利不是絕對的,必須與政府在保護婦女健康和產前生命方面的利益相平衡。所以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墮胎的監管劃分成了三個分別為期三個月的階段:

1.對於大約第一懷孕期結束之前(指懷孕頭三個月),墮胎的決定和施行必須留給孕婦主治醫生的醫療診斷解決。

2.對於大約第一懷孕期結束之後(指懷孕頭三個月之後至胎兒生存能力之前),各州應促進自己在孕婦健康上的利益,可以選擇適度地管制與孕婦健康相關的墮胎手術。

3.對於胎兒形成生存能力之後,各州應該促進其保護人類生命可能性的利益,可以管制甚至禁止墮胎,只有在適當的醫療診斷中為保護孕婦的生命和健康除外。

公道的講,我們可以看出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盡力了,多數派意見顯然在盡力在孕婦的自由選擇權與胎兒的生存權之間尋找平衡,所以才作出了這個三段論。

當時投票的九位法官,其實全是男性。

可是這個判決,還是留下了巨大的bug——首先,擁護墮胎的人和反對墮胎的人都在問。憑什麼規定胎兒在發育中某一天之前就可以打胎,過了某一天之後就不能打胎?當時陣容全是男性、且全為法學專業出身的大法官們,有什麼資格在這裡界定這個?這是醫生的活兒啊!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聯邦最高法在這個案例中的判詞,不像是在司法,而更像是在立法——如判詞所反應的,法官們在不厭其煩的界定孕婦什麼時候有權決定打胎,什麼時候不能打胎。可問題是,聯邦最高法院不是只有司法權麼?讓你審案子,你怎麼還審出一部挺詳細的《墮胎法》來了?你這不是發明法律麼?這法律經過哪個議會批准了?憑什麼你九個人說了說就生效了?

所以最高法這麼判,對也許對,但用《瘋狂的石頭》裡的那句話說——「大哥,這個,咱不專業啊!」

事實上,在這個7:2的判例中,當時僅有的兩個投反對票的大法官之一懷特就認識到了這一點。

在他執筆的「少數派意見」當中就說了這個問題:我們不否認女性有墮胎的權利,麥考維女士的處境的確令人同情。可是墮胎權並不在隱私權範疇內,非憲法授予最高法院所應管轄的範疇。它是有一種憲法制定者當日未曾討論的權利。有關該權利的界定,應該交由各州或聯邦議會通過立法的方式進行裁定。

是的,通過議會立法,不僅更加體現各州民眾的群體意願,也更容易做到專業的界定。更關鍵的是,它比明明要說墮胎、卻非要繞到隱私權、再繞到憲法修正案,才能把官司打出來要順暢的多。

可是「羅訴韋德案」的案子一判,美國各州和聯邦通過立法真正協調並確立女性墮胎權的路子就被屏蔽了。

反而是這紙判決中的牽強附會和發明法律,激起了反墮胎人士強烈的叛逆情緒,在其後的近半個世紀裡,美國有20多個州出台了上千條反向措施,其中最多被討論的比如2013年至今很多州相繼通過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這種法案幾乎就是專門跟「羅訴韋德案」的司法解釋抬槓的,法案一般都規定,只要胚胎或是胎兒可以檢測到心音時,墮胎即屬非法。其嚴苛程度甚至超過了「羅訴韋德案」之前。

所以在國家層面,美國看似進步了。但在各州層面,因為這次聯邦最高法院的盲動,各方的觀點其實更加撕裂。

時隔近半個世紀,重新審視「羅訴韋德案」,你會發現它更像是一場司法單方面的「揠苗助長」,在立法還沒有跟上的時候,司法試圖用「憑空造法」的方式推動社會進步,結果在取得表面勝利的同時,深刻激化了社會矛盾。

金斯伯格說了些什麼?

文章的結尾。我們再來聽兩個人對「羅訴韋德案」的意見——她們都是女性,也都(至少曾經)支持墮胎。

第一位是化名羅的諾瑪·麥考維本人。

在打完這場官司之後,麥考維一度被反墮胎組織奉為英雄和明星,並得到了一份在墮胎診所做工的工作。

可是幹上這份工作以後諾瑪·麥考維就後悔了,古話說「君子遠庖廚」,墮胎這個事其實也一樣:表面看起來,墮胎這事兒似乎是孕婦的「自由選擇」,可真進入實操的層面,它有時異常殘忍——它需要醫生運用工具深入孕婦的子宮,將胎兒打成血肉模糊的碎塊之後再一片片取出……

麥考維每天都目睹這個流程,還再不斷被旁人提醒「多虧了你,我們才有了這項權利」,你想想,這人心態能好得了嗎?

於是在1995年的時候,麥考維的立場來了個180度的大轉彎,她受洗成為一個基督徒,並在所有場合都公開斥責原先力挺的墮胎合法化。1998年,她出版了自傳——《被愛征服》,描述了她如何從一個墮胎支持者變成堅定反墮胎積極分子的「心靈巨變」,並指責當年為她打官司的兩位律師「誘騙」年少無知的自己達成她們的政治目的。

同年,她更是前往參議院小組委員會作證,希望能夠用餘生「推翻以我為名的法案」。

有關麥考維為何「君子豹變」的問題,又成了一個雙方羅圈架打不完的公案,支持墮胎的「選擇派」與反墮胎的「生命派」這幾十年裡一直互相指責對方「收買」了這個女性,以給自己一方立場背書。所以麥考維這個當事人究竟是怎麼想的,她對懷孕和墮胎持何觀點,至今反而成了一個說不清的謎。

另一位,是前年剛剛去世的,美國歷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魯斯·巴德·金斯伯格。

與觀點前後不一的麥考維不同,身為鐵桿自由派大法官的金斯伯格對此案的看法是一以貫之的:她堅定的支持女性的墮胎權,但一直反對「羅訴韋德案」的判決。

請注意,金斯伯格大法官可是鐵桿的女權擁護者、自由派得領軍人物。

金斯伯格反觀對該案的批評有很多,我這裡給大家總結三點最值得反思的觀點:

第一,金斯伯格認為,女性的確擁有墮胎權,但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的方式越俎代庖直接這樣判的結果,相當於阻止了這種權利通過正常的立法途經完成確立。

第二,金斯伯格主張,墮胎本質上不是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醫學問題,女性應不應該墮胎,在什麼時候該墮胎,這個事情的最終選擇權本來應該交給醫生。可是由於最高法的判例,以及各州的反制,這個醫學問題被嚴重政治化了,最該發出聲音的醫生,被兩派的主張和法令所裹挾,無法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這導致了大量的美國女性無法正確的為自己和胎兒的利益做出選擇。在需要墮胎的時候無法墮胎,而在不應該墮胎的時候強行墮胎。

第三——也是我覺得最一針見血——金斯伯格大法官指出,墮胎問題,從本質上講,其實不是一個女權問題,而是一個經濟問題。

如果我們復盤一下引發該案的那位麥考維的心路歷程。她的觀點為什麼一再變化呢?其實就是因為她的經濟處境在不斷地變——

想當年,如果她付得起到其他州打胎的那筆費用,她可能壓根就不會打這場官司。

如果她再富裕一點,能夠養得起那個孩子,也許她就不會被迫在打胎與將親生孩子送人之間做二選一。

甚至,中年以後的她之所以會態度劇變,激烈的反對墮胎,恐怕也和她的經濟狀態好轉有關係。

所以改善貧困婦女的經濟狀態,比起單純爭論「墮胎還是不墮胎」要重要的多。正如給貧窮婦女避孕知識、條件和權利,比鼓勵她們事後打胎要好的多。

當一個女性陷入經濟的絕境時,空談「給她墮胎的選擇權」其實是一種偽善。這就相當於你親手打斷了一個人腿,然後再裝作同情的高喊:他有拄拐的權利!——你這不是搞笑麼?

有哪個人腿腳好的時候用得上拐呢?又有哪個女性在權益被充分保障的時候,非要去打胎呢?

我覺得,其實今天美國的極端左派,在很多問題上(比如女權、種族、環保、性少數派),本質上搞的都是這種「打斷你的腿,再替你呼籲拄拐權」的勞什子。在一些問題上揠苗助長,或者只急於達成看似進步的結果,而完全忽視了手段。

而這種思維方式的起始,就是半個世紀之前的「羅訴韋德案」,甚至是一度被自由派奉為至寶的沃倫大法官的「司法能動主義」。

從這個角度講,美國最高法眼下推翻該案的判決,將墮胎權的討論還給各州、還給立法,這是完全正確的——如果不嫌太晚的話。

從一開始,「羅訴韋德案」就不是什麼進步,而是一場導致混亂的、正確的錯判。

全文完

這稿子寫了整整三天,想說清楚「羅訴韋德案」的源流並不容易,但在此次的討論中又顯得至關重要,所以不得不多花有一些筆墨。

本文8000字,感謝讀完,長文不易,多謝了。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海邊的西塞羅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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