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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為什麼不受約束的權力會瓦解中國"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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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土地價格下降是因為房地產最終需求的減少,最敏感的房地產開發商開始出現問題。恆大地產這個龐然大物已經開始出現債務危機,據說負債高達1.9萬億,面對著2021年房地產市場放緩,「每天都有商票逾期,債券被停止融資融業務,裁員60%,……兩家信託要求提前償還貸款」;而不少大開發商也已暴雷,如華夏幸福,「違約債務本息合計878.99億元」;新華聯,「債務違約,抵押、質押、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資產帳面價值總額454.58億元」;鴻坤地產,「經營性現金流腰斬,融資成本高且融資環境持續惡化,債務壓力和流動性問題開始顯現」;實地地產,「大規模商票逾期未兌付」;……類似級別的約有25家(經緯觀察,2021)。截至7月20日,遞交破產文書的房地產開發商已達203家。這些房地產開發商債務問題顯然與前述房地產市場前景暗淡有關。

而這只是整個土地市場下滑,導致以土地抵押的金融體系遭遇困境的前奏。接下來就會有多處地方政府面臨債務危機。在權力不受約束的環境下,它們首先想到的辦法就是從企業和居民那裡切割更多的收入和財富,例如提前徵收稅款,從民營企業那裡擠壓更多的資金和資產,打著「規劃」的旗號強拆所謂「小產權」房,再將搶來的土地開發出售,……然而這樣一來,企業更無動力繼續生產和投資,民眾也因產權和住宅權得不到保護而減少購房的意願;經濟會進一步下滑,土地市場也會更為惡化。以土地為融資基礎的金融機構也會出現危機,銀行的大量貸款無法收回,出現大量虧損。由於連鎖反應,大量無法償還債務引起貨幣供給以乘數規模收縮。中央政府這時只有一種方法挽救當下危機,這就是多印鈔票,卻會導致通貨膨脹。這反過來也會打擊實體經濟,從而最終瓦解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發展的強勁勢頭,出現經濟衰退。

問題的關鍵是土地價格下滑。這是怎麼造成的呢?有人說,中國的城鎮化已近完成,城鎮化帶來的巨大投資需求減少。這或許是有些影響。然而我國64%的城鎮化率還遠沒有達到歐美國家的90%水平,雖然按人口集聚程度我國實際情況會比數字高一些,但是從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來講可能還低於這個數字,我國有大量人口集聚的鄉村和小城鎮嚴重缺乏基礎設施建設,所以應該說還有很大空間。從每年1.4個百分點的城鎮化率增加來看,城鎮化過程應還有約二十年的時間。我曾估計,只要城鎮化過程沒有完成,中國每年還有5~6%的基礎增長率(盛洪,2019)。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土地市場下行的呢?

我們知道,城鎮化不僅是因為還有城鎮化的空間,最主要的因素是市場化程度和經濟增長速度。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城鎮化率很低,但還在繼續下降,就是因為城鎮發展不是靠市場機理的動力,而是計劃當局的意志,同時又受制於計劃經濟中普遍的資源錯置和缺乏動力。城鎮化就是在市場制度下實現人的集聚,而人的集聚會帶來市場網絡外部性,即交易紅利以比人的集聚快得多的速度增長,這是城鎮化的基本原理。市場制度就是人們的經濟決策不受外在管制,依據自己的成本和收益而做出,表現為企業和居民向集聚的中心點遷移,從而進一步推進城鎮化。諾獎得主克魯格曼教授指出,現代產業發展的特徵之一,大規模生產在空間中表現為集聚(滕田昌久,克格魯曼等,2005,第70頁),即是以城鎮發展為形式。那些生產性服務業,如金融業和信息業,更是表現為城市集聚的形式。反過來說,就是產業化和城鎮化在經濟發展中是互相促進的。

從今年上半年來看,經濟數據還是不錯的。據國家統計局,上半年GDP增長13.6%,即使用克強指數來計算,也達到了3.4%。據大成研究院整理的數據,1~7月全國工業的營業收入增長了25.6%;全國投資總額增長了10.3%,1~8月出口總額增長了33.7%。既然經濟發展形勢這麼好,怎麼還會出成屋地產市場前景暗淡和土地價量下降的情況呢?問題在於,在影響經濟發展的變量中,有些是快變量,有些是慢變量。現在是慢變量發生變化,但還沒來得及顯現當下結果。這些慢變量就是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經濟制度是指產權制度、契約制度和市場規則。諾思等制度經濟學家的研究早已指出,這些基本經濟制度是近代以來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因。奧爾森指出,「只要一個經濟中有被信賴的足夠強大的政府長久存在,並保護個體的財產權和契約行使權不受侵犯,那麼它將能夠從投資和長期交易中收穫全部潛在的收益。」(2009,第409頁)

產權制度是保障經濟發展的基礎

關於產權制度,近年來,企業和居民的產權不時受到侵犯,且沒有法律救濟的通道。甚至企業家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他們經常受到當地政府的惡意構陷,將司法手段用於製造冤案。如孫大午案,明明是大午集團與附近國營農場的土地糾紛,並由國營農場首先挑起,卻被加於各種罪名,被判18年監禁。又如湖北襄大集團在當地政府的誘導下接盤了瀕臨破產的化工廠,卻因員工上訪,公司領導層被打成「黑社會」(斯剁普,2021)。等等。對一般公民的產權,則因非法強拆的普遍存在而構成嚴重威脅。一些行政部門違反憲法原則,將所謂「規劃權」不當地拔高,以致用來否定住宅權,產權,居住權等公民的憲法權利。近些年來,一些地方政府不顧憲法的限制,不承認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經做出的政策和承諾,違反一系列行政法,濫用公共暴力。2019年在北京出現過驅趕「低端人口」惡劣情況;近幾年在北京各郊區區縣,河北,山東,海南等省市出現大量強拆居民住宅的非法行為。

產權不僅指作為物質標的,還表現為一組權利。當作為物的資產沒有受到損害或較少損害時,對權利的限制和損害也是對產權的侵犯。如北京以整理天際線為名拆除房屋上的廣告,廣告客戶受到的最大損害是廣告權利被強行剝奪。更一般地,對契約執行橫加打斷,使訂約者失去了因合約而獲得的利益,相當於對契約保護的產權的侵犯。如行政部門突然關閉大量農貿市場,而廣大商販的租約並沒到期;行政管理部門突然宣布不允許校外培訓,限制電子遊戲的時間,關閉民辦中小學,增加北京地區民宿的進入要求,等等,都是在中斷市場主體的契約履行,實際上侵犯了這些市場主體的產權。如果將憲法看作民眾與政府簽訂的社會契約,行政部門任意地干預市場,侵犯民眾的產權,不加說明地突然變動政策,也是一種對社會契約的違反,造成更廣泛的因違約而帶來的產權損失。

當然,行政部門在干預市場、打斷合約,進而侵犯產權的行為都有它們自己的理由,如針對校外培訓,以「減輕學生課外負擔」為藉口;限制電子遊戲時間,以「防止學生沉迷遊戲」為藉口;停止民辦中小學招生,以「調整民辦公立學校比例」為藉口;北京民宿下架,以「安全」為藉口;……這些藉口看起來有它們的道理,然而世間事物並不是一面的,任何「好」的目的都有代價,因而存在著科斯所說的「問題的交互性」,即「減少污染」是好事,但為了減少污染可能會增加生產的成本;從社會來看,增加生產成本和污染都是社會成本,取捨要看孰高孰低。第二點要看這些問題的解決方式是否要由政府介入,如果能用其它方法,如家庭的,市場的,非營利機構的方法解決,就比政府的方法更好,因為這些替代方法都是非強制性的,強制性不僅執行成本高,而且因缺乏妥協而易於做過頭,導致負面結果。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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