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於一人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影響其子女、親屬參軍、考公、進入重要崗位的規定是不是合理的討論,受到公眾關注。持不合理論者認為,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撫養人、受其影響的人等就一定會有犯罪傾向、犯罪意圖或者犯罪行為。
但也有很多網友支持繼續這個規定,其主要理由在於,這種牽連制度可以實現較好的威懾功能,避免犯罪。另外,對於某些犯罪分子的子女,他們從父母身上獲得了恩惠,既然不能連坐,那為什麼可以連惠,討論問題不能太過雙標。
這些理由自然都有合理的成分。法律只是一種專業化的知識,它在人類的知識總量中可能連百分之一都占不到,因此我們沒有資格去對擁有普遍性知識的民眾評頭論足,獨斷傲慢。我們只能說出自己基於專業的憂慮。
懲罰犯罪的支柱,是公正還是功利?
關於懲罰的理論,歷來有兩種針鋒相對的立場:
一種觀點認為因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罰。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為了沒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
前者強調公正,立足既往,認為罪犯實施犯罪,本身應受到懲罰,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懲罰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即報應主義思想。後者關注將來,認為懲罰是為了預防犯罪,對社會有積極的作用,此乃功利主義思想。
報應主義思想最典型的表達,就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很多人認為報應主義太過感性野蠻,但它其實限縮了刑罰權,張三殺了李四,李四的家人只能找張三復仇,不能連帶張三家人。如果李四認為要斬草除根,趕盡殺絕,把張三家人全部幹掉,那顯然違反了報應主義倡導的公正。
報應主義的代表人物是德國哲學家康德。他認為人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避善從惡、實施犯罪,從道義的立場上必須承擔責任。理性的人必須接受內心道德法則的自律,道德自律是理性自己給自己下達的命令,是一種不可違背的絕對命令。
為了聲明這種報應主義立場,康德舉了一個例子。假定在海島上有一個公民社會,經過所有成員的同意,決定解散,彼此分開,散居世界各地。但如果監獄裡還有最後一名謀殺犯,那必須在處死他以後,才能執行解散決定。因為每個人必須知道自己言行有應得的報應,不應把有血債的人留給人民。如果不這樣做,那所有人將被認為共同參與了謀殺,這是對正義的公開違反。
功利主義的巨匠,則首推英國哲學家邊沁,他的名言是:「正確的行為是那些能夠給最大多數人帶來最大幸福的行為」。在邊沁看來,法律應當以最小的社會痛苦,追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在一個理想的社會,給人造成痛苦的犯罪和刑罰都是不應該存在的。然而,我們畢竟沒有生活在黃金時代,總有一些人會實施犯罪。邊沁認為,犯罪和刑罰都會給社會帶來痛苦,用刑罰之痛去抵制犯罪之痛,這叫以毒攻毒。如果刑罰之痛小於犯罪之痛,但卻能防止更多的犯罪,那麼刑罰就是正當的。
比如刑罰對社會造成了三個當量的痛苦,而它卻遏制了多於三個痛苦當量的犯罪,那麼刑罰就是合理的。如果刑罰不足以遏制犯罪,那這種刑罰就純粹是一種浪費,它比多餘的刑罰更為有害。邊沁舉了一個形象的例子,說這就像醫生給患者做手術,讓病人遭罪但卻毫無成效,還不如不做手術。
在功利主義者看來,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在行為之前,人們會權衡利弊,比較犯罪帶來的快樂,與可能遭受的刑罰的痛苦。如果結論是刑罰之痛大於犯罪之樂,那麼他們就不會去實施犯罪。
功利主義有兩種主張,一是一般預防,二是特殊預防。
一般預防也就是所謂的殺雞駭猴,對犯罪人施加懲罰是為了威嚇社會公眾,讓他們不要以身試法,這其實是將犯罪人以外的所有人視為潛在的犯罪人。特殊預防針對的是犯罪人本人,防止他們將來再次犯罪。
公正與功利?誰應該是懲罰的主要支柱呢?
很多朋友會不假思索地認為肯定是功利,畢竟我們生活在一個處處強調功利的時代。
但是,這個選擇可能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人的工具化,懲罰張三犯罪是為了預防張三以外的人犯罪,報應主義認為,這是把罪犯當作一種工具,來實現其他目的,是對罪犯人格的褻瀆。
第二,功利主義有冤枉無辜的風險。比如,某地發生數起兇殺案,作案手法非常殘忍,一時人心惶惶。領導批示,當月必須破案,可到截止日期前一日,仍毫無頭緒。於是辦案人員與一位死刑犯商量,只要他認下人命案,便許以諸多好處,如給他將要高考的兒子解決免試入校的手續。被告欣然同意,向公眾懺悔自己的殺人行為。按照一般預防的觀點,這種行為並無不當,因為它可以震懾普羅大眾,讓他們感到司法機關言出必行辦案神速的強大威力。但是,這種做法顯然牴觸我們內心某個最柔軟的地方。無罪不罰,這是正義的底線。
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各有利弊,通行於世的是綜合主義,也就是將兩者結合起來,優勢互補。
雖說綜合主義是取各家之長,但它總應有個主次之分。在我看來,懲罰的根據應該以報應為主,功利為輔。只有當人實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罰。無論能夠實現多麼美妙的社會效果,都不能突破「無罪不罰」這個最基本的底線。
做了那麼冗長的鋪墊,那麼牽連制度所說的威懾更傾向於公正還是功利呢?顯然,它帶有效果論的功利色彩。它最大的問題在於違反了罪責自負,無罪不罰這個正義的底線。
有人會認為牽連制度的威懾實現了功利主義倡導的一般預防,這其實也是一個誤讀。這裡大家要特別注意一般預防和法家的重刑主義的區別。
法家強調重刑主義,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對很輕的犯罪也可以實施重刑,就像治普通感冒,卻給病人用最猛的抗生素。這和功利主義並不相同,功利主義認為刑罰之惡不能超過犯罪之惡,多餘的刑罰也就是多餘的惡。如果感冒用猛藥,說不定把人體的免疫系統給徹底搞壞,反而讓其一命嗚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