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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享受勞動保險條例待遇的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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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回復的意思就是,一個職工如果因工死亡,如果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比如父母親是四類分子的話,在發放撫恤費的時候,他的父母是沒有資格來領取,就是因為他(她)是地主、富農、反革命、壞分子。 1980年,文革已經結束,各種平反和落實政策都在進行中,而此時還有如此的規定,可想而知,在這之前,這些四類分子所受到的其他不公正的對待。 四類分子的悲慘生活,從很多細節上都可以證明,本文所提到的勞動保險待遇的區別對待,就是一個例子。

有關地主、富農、反革命、壞分子在內的四類分子,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前的生活狀況,筆者寫過了不少篇,他們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是天牢中的囚徒,沒有任何自由。外出要申請,來人了要匯報,在歷次政治運動中都是首當其衝的受害者。

四類分子在生活和工作中所受到的各種歧視,從各方面都能體現出來,比如就企業的勞動保險待遇問題,他們就不同於其他人。1965年8月28日,全國總工會在回復陝西省總工會的《關於四類分子勞動保險待遇的復函》中就提到:在四清運動中,經群眾審議,不能摘帽子,或經當地政法機關批准戴上帽子,重新戴上帽子的四類分子,不能享受與職工同樣的勞動保險待遇。

這些是企業員工的四類分子,不能享受和其他職工一樣的勞動保險待遇,這就意味著他們作為一個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被剝奪了,遇到諸如生病、工傷等情況,他們需要自己解決,負擔比一般職工要多的費用。除此之外,即使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該退休了,他們也不能按照正常退休來辦理,只能辦理退職。根據1965年8月《國務院關於地、富、反、壞分子能否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問題的批覆》規定: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地、富、反、壞分子,因年老體弱不能繼續工作,需要作精簡處理時,對於沒有戴帽子而本人條件又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的,可以分別作退休或退職處理。對於戴帽子的四類分子,可參照上述退職的規定,做退職處理,但不能做退休處理,其中無依無靠生活無來源,年齡、年資又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不發給一次性退職補助費,改由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救濟費,救濟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40%。」

按照正常情況退休的職工,根據年資、工種或是否有特殊貢獻等條件,可以享受原標準工資的大約90%至50%,退職則只能一次性發放不多的退職費,不再按月發放,退休和退職的待遇差別在那個年代可以說是天壤之別,實際上這就意味著這些四類分子一旦到了年齡,就沒有穩定的生活來源,被企業、社會所拋棄,只能自食其力。

更有甚的是,職工因工死亡,在發放撫恤費的時候,四類分子與其他人也有區別。1980年2月,國家勞動總局在回復江西省勞動局的有關問題的時,制訂了如下政策:

【最近,有些單位來函詢問,因工死亡的企業職工由於其供養直系親屬中有的是帶帽子的四類分子,根據「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中帶帽子的四類分子,不得享受勞動保險條例的待遇」的規定,在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時,沒有把他們計算在內,摘掉帽子以後,是否可以改變撫恤比例。經請示國家勞動總局,現復如下:

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休後死亡的企業職工,如其供養直系親屬中有戴帽子的四類分子,按規定在計算其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人數時,不應把他們計算在內。但摘掉帽子以後,則可以計算在內,按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如需要增加撫恤費比例的,可以改變撫恤費比例,並從單位批准之月起執行。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企業職工,在計發其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時,沒有包括其供養的帶帽四類分子直系親屬的,摘掉帽子以後不再改變。

一九八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全文錄於《關於因工死亡的企業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有四類分子,摘帽後是否改變撫恤費待遇問題的函》)

這個回復的意思就是,一個職工如果因工死亡,如果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比如父母親是四類分子的話,在發放撫恤費的時候,他的父母是沒有資格來領取,就是因為他(她)是地主、富農、反革命、壞分子。

1980年,文革已經結束,各種平反和落實政策都在進行中,而此時還有如此的規定,確實讓人有些想不通,只能說政策跟不上形勢的發展,各種左的思想還存在於制訂某些政策的人腦海中,可想而知,在這之前,這些四類分子所受到的其他不公正的對待。

四類分子的悲慘生活,從很多細節上都可以證明,本文所提到的勞動保險待遇的區別對待,就是一個例子。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故紙中的故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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