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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警察打記者通報,原來還能這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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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極目新聞記者在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採訪期間被毆打事件,畢節市聯合調查組於今天凌晨發布通報。這份通報在媒體圈炸了下。

我試著對通報做一點評。黑體是通報原文,括號內紅體是點評

關於涉極目新聞記者治安案件調查處置情況的通報

(這樣的通報標題,容易對不明真相的人產生誤導:治安案件因極目新聞記者而起。事實上,記者是純粹受害者。通報標題應該是:關於警察毆打極目新聞記者事件的通報。如果想迴避「警察」,「起碼」也應是:關於極目新聞記者被毆打事件的通報)

2023年5月30日,湖北極目新聞記者在織金縣採訪期間發生治安案件(說的也是事實,但給人感覺仍是治安案件因記者而起)。案件發生後,畢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安排市委政法委、市警局成立聯合調查組赴織金督導案件偵辦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2023年5月30日18時22分,織金縣警局貓場派出所接極目新聞記者李某某報警稱,其在織金縣引子渡水電站被打。接警後,貓場派出所立即派出警力趕赴現場,並在貓場鎮沙垻村茅草垻組找到報警人,初步核實情況後,將李某某送醫檢查,經織金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多發性軟組織挫傷。

經查,5月30日,李某某在織金縣貓場鎮沙垻村發現一車輛跟隨,遂用手機對跟隨車輛進行拍攝,後下車找跟隨車輛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況。車上熊某(織金縣警局馬場派出所副所長)、李某(馬場派出所警務輔助人員)、陶某(馬場派出所警務輔助人員)3人隨即下車,在阻止李某某繼續拍攝過程中(這麼寫,似乎阻止記者拍攝有正當性,記者對被傷害負有一定責任。事實上,被多人跟蹤,出於自我保護和留存證據目的,記者拍攝無任何問題),扭打(用「扭打」而不是「毆打」,是要暗示雙方是互毆嗎?)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處軟組織挫傷(經第三方鑑定為輕微傷),致使李某某手機、眼鏡等物品遭損壞。

目前,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依法對熊某、陶某處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對李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經織金縣委研究決定,免去負有領導責任的彭某某馬場鎮黨委副書記職務、提名免去其馬場鎮鎮長職務;經織金縣警局黨委研究決定,免去熊某馬場派出所副所長職務(已將其調離公安系統);經馬場鎮黨委研究決定,對李某、陶某予以解聘處理。

此次事件,教訓極為深刻,暴露出少數公職人員法治意識淡漠等突出問題,嚴重傷害了媒體朋友,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我們誠懇接受社會各界的批評,並向記者本人致歉,向新聞媒體致歉,向社會各界致歉!我們將痛定思痛,舉一反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幹部隊伍教育管理,以實際行動感謝和回饋媒體和社會的監督。

畢節市聯合調查組

2023年6月1日

「暴露出少數公職人員法治意識淡漠等突出問題,嚴重傷害了媒體朋友,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當地對事件危害的認識可謂深刻,但從通報刻意選擇的措辭看,似乎又並非如此,甚至隱約讓人感覺並不是很服氣。

文頭配圖是記者被打碎的眼鏡。我想說的:眼鏡碎了可以再配,節操碎了撿不起來。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明言法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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