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在法律界一直被許多人稱為「口袋罪」。
何謂「口袋罪」呢?
顧名思義,就是像個口袋一樣,什麼罪都可以往裡面裝。
近日網絡爆出,一個敢於向「尋釁滋事罪」說不的法律人,卻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抓了!
這人叫張文鵬,知名實習律師、法律人,因屢屢公開叫板律協,導致深圳律協被罰款,他還將青島律協那些見不得人的勾當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使律協那至高無上的權威遭受了嚴重損傷。
敢跟律協過不去,一個想在律界謀生之人,必然就不受待見。張文鵬雖經七年修行,終未修成正果,至今卻成了一位沒有律師證的知名法律人在律界享有盛名。
既然律師做不成,做個維護法律尊嚴的人總可以吧?
2024年6月,張文鵬經知名律師張慶方推薦,出任三亞海韻集團執行總裁兼總法律顧問一職。
沒想到這個職務一下把張文鵬推到了風口浪尖上,他本想為法律長臉,誰知法律反手就給了他一耳光——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張文鵬被刑事拘留了。
一個曾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建議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法律人,一個敢於向「尋釁滋事罪」說不的懂法人,最後卻因「尋釁滋事罪」被抓了!
這,無疑是件悲哀的事情。張文鵬,無疑成了這件悲哀事情中最悲哀之人。
張文鵬的悲哀,就在於他被自己曾經上書要廢除的「尋釁滋事罪」給裝進去了……
一個深諳法律之道的人,怎麼就被「尋釁滋事罪」給裝進去了呢?
《刑法》第293條是這樣規定尋釁滋事犯罪的: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四條,作為一名知名的法律人,張文鵬怎麼會不懂呢?
如果懂法,又故意去違法,那就是明知故犯,當然得罪加一等。
如果沒違法,卻又被「尋釁滋事罪」給裝了進去,那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了!
張文鵬到底是「明知故犯」,還是被「欲加之罪」了呢?
有人說,張文鵬之所以被「尋釁滋事罪」給裝進去,是因為他是一個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敢於「衝動」的人——他敢於向不公說「不」,敢於向不平亮劍,敢於去干一些在有關部門看來是「大逆不道」之事,敢於去觸碰權貴者的逆鱗……
他這種敢於「衝動」的人,不受到「懲罰」,那才是怪事!
人們常說,「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為大眾謀福利者,不可使其孤軍奮戰。「這些只是善良人的理想,而現實是——那些抱薪者和開道者,本就沖在最前面,做著最具危險的事情,他們要面臨諸多的傷害和遭受更多的痛苦。
面對那些「為眾人抱薪者」遭受的苦痛,大多數人是希望他們平安的,因為人們知道,他們才是這世界最溫暖的光,下一次危險來臨,他們還會繼續沖在最前面,去做抱薪者和為大眾謀福的開道者。
有一份光,我們都該發一份熱,就算發不出光和熱,我們總可以發出一點吶喊的聲音,千萬別等自己凍僵瀕死之時,才想起這世上那些為眾人抱薪之人!
如果因我們的冷漠,他們凍斃於風雪之中還無人知曉,那下一次洪流來臨,我們或許就成了那個無法逃脫的受害者。
在大公無私的法律面前,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張文鵬,能平安歸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