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搞人民公社,造成三年大饑荒,餓死數千萬人。圖為從大陸逃到香港的難民。(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接上文:「人民公社」:中國農村的地獄之旅(中)
從1962年起,生產大隊不再是基層行政單位,在生產大隊之下劃分生產小隊,一般被稱為「生產隊」。1962年以後,各生產大隊除有黨的支部書記、副書記負領導之責外,行政方面的負責人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會計、大隊保管員、大隊治安保衛委員會主任及副業股長等,此外還有民兵營長(或連長)、團支部書記、貧下中農協會主任及婦女主任等。其中,民兵營(連)長成為專職起源於1958年「公社化」時期的「全民皆兵」政策,貧下中農協會主任(一般簡稱為貧協主任)這一專職的設置則始於1964年的「四清運動」。當時不少地方的生產大隊還有一支全脫產的治安保衛員隊伍,屬大隊治安保衛委員會主任管轄,由貧下中農出身的男性青壯年擔任,其主要職責是對「階級敵人」專政,在鬥爭「階級敵人」時他們負責押送被鬥爭對象並維持會場秩序。當年我所在的生產大隊的「保衛」隊伍是8人,由每個生產隊選出一名。這些人的飯食由大隊免費供應。各生產小隊的管理人員則有生產隊長、副隊長、會計、保管員、婦女隊長、民兵排長與生產隊貧協代表等,此外還有團小組長與記工員。記工員每天下午到不同的勞動地點清點人數,記錄社員出工的工時。生產隊長、會計與保管員都是肥缺。我家西鄰當年是我們生產隊的保管員,他家幾乎天天炒肉,飄出油炸菜餚的香味;經常在他家喝酒的是生產隊隊長與會計,他們喝酒的理由很多,如招待大隊或管理區來檢查指導工作的幹部以及外單位來學習或聯繫工作的人等等。我們生產隊當時大約土地與副業總收入的四分之一多就這樣被他們揮霍掉了,當時其他100多位社員的總消費量差不多也就是這麼多。
在有些省份,由於公社的規模較大,還在生產大隊上面增設了公社的派駐機關「管理區」,各管理區都有固定的辦公地點,設在所轄區域中一個比較大的村莊裡,派駐具正式國家幹部身份的管理區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員若干。比如,現在的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與泰山區當時同屬泰安縣,1962年該縣的18個人民公社下設109個管理區,這些管理區下轄836個生產大隊。[21]由於按自然村設置生產大隊,有的生產大隊人口與土地規模都很小,如筆者家鄉鄰近的泉里生產大隊轄兩個生產小隊,僅200多人。
公社、管理區、生產大隊及生產小隊四級基層管理者是當時鄉村基層的「官員」與「准官員」。關於他們的總人數,凌志軍有個估算,「每個公社有幹部30人以上,生產大隊大致為10人,生產隊則為5人」,「占了農村全部人口的百分之七」。[22]這一估計是相當保守的。凌志軍或者是不了解管理區一級的設置,或者是把管理區的幹部歸入公社一級了,這樣就低估了公社及管理區兩級的幹部人數。例如,據筆者掌握的資料,原泰安縣省莊公社1970年時有省莊、桑家疃、上高、苑莊、羊樓、崗上、劉家莊、黃山頭、安家林等9個管理區。1982年時,原泰安縣的17個人民公社中有9個仍然設有管理區,有的公社轄7個以上的管理區,其它公社最少也下轄5個,一般的都在6個以上。[23]若按每個公社平均轄6個管理區、每個管理區有工作人員4人計算,則每個公社的幹部遠不止30人。凌志軍對當時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幹部人數的估計可能也比實際情況要低。據筆者觀察,當時每個生產大隊的幹部與准幹部的平均人數不少於18人;每個生產小隊的幹部與准幹部的總數不少於10人。
按照這一規模估計,至20世紀70年代末,全國各地人民公社的各級幹部、准幹部的總數接近7,000萬,大約占當時農村總人口的百分之八以上。由此可見人民公社體制行政管理隊伍的規模非常龐大,而廣大社員的負擔又是何等之重!這個日益膨脹的鄉村幹部隊伍為了證明自身存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不斷開展各種形式主義的「活動」,如「檢查評比」、「推廣新生事物」等,這恰恰又符合了毛時代的政治需要。
必須說明的是,在一些省份,縣級政府又在人民公社之上設立了一級縣政府的派出機構,即區政府,用來指揮管理轄區內的各人民公社。此外,一些地方還有常設的專職工作隊,其隊員大都常年駐在農村基層。每當政治運動到來,上級和外地派來的龐大的從事專項運動的工作團也會進駐農村。以泰安地區為例,1964年在泰安縣徂徠等6個公社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時,中共泰安地委曾抽調各級幹部5,000餘人組成工作團,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陳野萍及北京來的其他幹部也參與了泰安地委工作團的領導工作。[24]
1967年春,隨著全國各地省、地、縣三級黨政機關更名為「革命委員會」,人民公社管理機構也更名為「革命委員會」,其主要負責人稱主任、副主任,下設辦公室、政工組、生產組、民政組、教育組等辦事機構。這一名稱一直沿用到1980年底。1981年1月,各地按照上級指示又將人民公社管理機構的名稱統一恢復為「公社管理委員會」。不過,公社、大隊、生產隊這幾級行政管理體制在「文革」期間並無變化。[25]
三、人民公社體制:讓農民變為農奴的政治枷鎖
人民公社制度的要害在於實施對人的全面控制。凌志軍指出,當時「國家全部政治的著眼點,也就是希望以一個統一的官員體系,來與億萬分散的家庭相抗衡,以使整個農村皈依『大同』理想」;而人民公社的各級幹部中的大多數,「在身份上(雖然)仍然屬於農民,但卻具有地方行政官員的全部職能。他們把中央政府的政令和原則奉為金科玉律,用以統一億萬農民的意志和行動。其具體操作則事無鉅細,統攬無遺。諸如百業興廢、田間種植、人力派遣以及收入分配,自是不在話下……。
一件典型的事實是,官員們常常率領鄉村民兵,身負刀槍棍棒闖進農宅,將政府加以限制而有的農家偷偷飼養的雞鴨鵝兔,一律擒獲宰殺。所以那時鄉村中間無論老幼,人人都能描述雞飛狗跳、血濺當堂的故事。」[27]筆者在農村時親眼所見與以上描述完全一致。比如,農民種植莊稼本有千百年積累的經驗,而上級一有「新精神」,公社體制內的各級幹部與准幹部必定千方百計地展示其政治積極性,強迫農民改變種植方法,執行上級指令,往往造成農業生產的嚴重損失。筆者至今還清楚地記得,1960年代初的一個春天,我所在的大隊突然按照上級指示,在我家的房子裡高溫培育花生苗。其方法是用木頭與秫秸在屋子裡搭起一層層的架子,架子上鋪上沙土,然後再擺上厚厚的一層花生,點起煤爐子給花生加溫、加濕催芽。這是生產大隊的幹部努力爭當「科學種花生」先進典型的努力,當時的確風光一時,前來參觀者絡繹不絕。但這個「科學種花生」的實驗結果卻是我們村當年的花生全部絕收。這種政府對莊稼種植方式的直接政治干預可謂曠古未聞。
人民公社制度對人性的摧殘也是前所未有的。三年大饑饉時期,在許多省份,由於斷糧而出現了人吃人這種極端悲慘的局面。據凌志軍的記述:有些地方發狂的人「肢解吞吃死去的同伴」;「在安徽鳳陽縣(1960年)那一年人吃人的事件共有63起。趙夕珍和陳章英夫婦將自己的親生兒子勒死煮食,那孩子剛好8歲。另一個婦女吃的是已經死去的孩子,工作隊將這些人捆送警局,說他們破壞社會主義。」[28]這種人相食的情況,筆者家人就親歷過。1960年春,我父親坐火車去兗州買當時屬於稀缺品的鐵鍋,回程路過磁窯車站,從小販那裡買了幾個有點肉的水羅卜丸子,吃時才發現,有一個丸子裡竟有一小截帶指甲的嬰兒小腳趾頭。南開大學文學院教授李新宇2005年曾告訴筆者,他一位要好的朋友當年差一點被自己的父母煮了吃,當時都洗乾淨放到鍋里開始煮了,但父母親又於心不忍、傷心哭泣,鄰居聞聲趕來才搭救了他。
共產黨的階級鬥爭政策不僅摧毀了農村傳統的社會關係,還激發了人的虐待欲望。毛澤東改造農村的第一個舉措是土地改革,而土地改革其實就是殘殺農村地方精英的過程。1949年以前的鄉村精英,在土地改革中不是被殺害就是被劃成地主、富農及富裕中農,成為被管制對象[29],長期生活在其他社會成員的歧視中,喪失了起碼的做人的權利,毫無尊嚴。據本人親眼所見,他們可以被人隨心所欲地毆打辱罵,還要每周幾次到大隊部接受治保主任訓話,訓話時常被大隊「保衛」扇耳光,身上、臉上經常被打得黑一塊紫一塊。他們的子女也有相同遭遇。此外,被劃為地主、反革命等「五類分子」的人還得經常干義務工,他們的子女則常被生產隊長派去做貧下中農出身的社員不願乾的髒活與累活。據筆者在家鄉的觀察,當時農村幾乎所有出身於「五類分子」家庭的男性婚姻適齡者都是光棍,得以結婚的人也只能通過「換親」,即用家中姐妹換來其他同類家庭的女子做配偶。這種政治歧視是中共與毛澤東帶給20世紀中國人的恥辱與悲哀。
人民公社對中國農村文化的摧殘,其影響延續至今。儘管公社體制終結了,但那種對農民實行人身控制的遺風至今尚存,大多數鄉鎮幹部仍然認為自己是代上級政府「管民治民」,官民衝突時有發生。
重建中國的農村,必須對人民公社體制帶給中國農村與農民的摧殘有深刻的反思。筆者以親歷佐證有關研究以成此文,算是本人對無數人民公社制度的受害者獻上一柱心香。
(文章有刪節,僅代表作者個人的觀點立場)
【注釋】
[21]、[23]《泰安市志》,齊魯書社(山東濟南),1996年出版
[22]、[27]、[28]凌志軍,《歷史不再徘徊》
[24]、[25]《肥城縣誌》,第224-225頁。
[26]勒爾剛、張文范主編,《行政區劃與地名管理》,中國社會出版社(北京),1996年,第149頁,第11頁。
[29]《毛澤東選集》,第五卷,第2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