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貝克思想觀念的應用
1992年好不容易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蓋瑞・貝克,他將經濟學的領域做了前所未有的擴張,將經濟分析的魅力發揮得淋漓盡致,特別對社會問題的經濟分析更是令人嘆為觀止,但也受到鋪天蓋地的質疑。不過,他的思想、理念對實際社會問題的應用卻有甚大威力,我就做了不少的應用,以下選擇《現代婚姻經濟學》、《為誰生子為誰忙?》、《歧視到底是什麼?》、《以「不肖子理論」看1998年的台北市長選戰》,以及《社會福利到底是誰的事?》五篇文章作為本章的第一、二、三、四、五節。
一、現代婚姻經濟學
當二十世紀來臨時,西方社會的離婚現象才普遍出現;多年來,台灣的離婚率也呈現上升的趨勢。往好處想,是趕上先進國家的一項證據,但卻有不少人感嘆「世風日下」,也有許多人擔心「文化沉淪」。不過,儘管在「此風不可長」的輿論壓力下,儘管在離婚法的限制下,離婚事件仍然在增加。原因何在?我們借用一九九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G.S. Becker)教授的解釋加以闡述。
(一)婚姻關係的經濟分析證實了「物以類聚」這句古諺
要尋找離婚的原因,首先應該了解「結婚」的動機。結婚動機的消失,也就是離婚的答案。我們知道,結婚是屬於一種「選擇行為」。這種選擇行為有兩個基本原則:(1)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2)當事人在婚姻市場上以「競爭」方式擇偶。在第一個原則下,可以利用效用理論來分析,也就是說,兩人共同生活所帶給個人的滿足程度,高於單身生活。第二個原則是說,每個人以其具備的條件,如財富、健康情況、年齡、教育程度、相貌以及其他各種屬性,到婚姻市場上擇偶。這樣的情況,與商品市場上買賣雙方的交易過程甚為相似,都是在限制條件下求取滿足的極大,當然也可以利用經濟分析工具來理解。
結婚當事人之所以認為結婚的利益高於單身,一為預算限制放鬆了,也即結婚後兩個人得以分工合作,專業化的程度更高,生產力也因而提升。另一種原因是精神上的滿足提高了。而且,在一個工業經濟社會中,小孩可以視為一種耐久性消費財,帶給父母滿足,而結婚正是生育小孩的最佳途徑。
其實,我們也可以利用廠商理論來解釋結婚的行為。蓋廠商的形成,乃合夥者為了節省交易成本以達到分工的效果。婚姻當事人以一張長期的契約書,維繫著雙方的長期關係,彼此不必為家常生活事事咨商,也不需有何監督,既免去了交易成本,也不會有被剝奪的憂慮。換句話說,家庭就像廠商一樣,股東之間彼此合作無間,而且,由於家庭這種「廠商」規模較小,加上彼此擁有極為親密的關係,組織成本也低於一般的廠商;也就是說,婚姻雙方都各將對方的滿足納入自己的滿足中,彼此都感到安全提高,家庭也就成為人生的「避風港」了。
婚姻關係的經濟分析,證實了「物以類聚」這句古諺。因為,雙方的特質相近,不確定性遞減,而且也提升了家庭的生產力。由統計數據顯示,夫妻之間的聰明才智、教育、年齡、信仰、本籍、種族,乃至於體能情況,都有極為密切的正向關係。
(二)轉換成本降低或消失,提高了離婚率
如果一切情況不變,或者是變化的速度不快,則婚姻的正常情況之持續是理所當然的。但二十世紀以來,一切都在快速變動中,維繫婚姻重要因素之一的專業分工已經逐漸消失,以往「男主外,女主內」的家規,已經失去作用。以前,由於女性的工資遠低於男性,已婚婦女外出工作者遠少於未婚婦女,又因丈夫的時間和妻子的時間有著互補關係,已婚婦女也就較為專注於家庭活動,這樣的專業化,使得家庭的生產達到極大。現在,愈來愈多職業婦女的工資大為提高,促使男女工資的差異日漸縮小,進而使婚姻的「利得」也相對減低,離婚的成本也下降。再者,現代化的家庭設備也使家務工作的時間縮短,致愈來愈多的婦女走進勞動市場,不但使已婚男性和女性都有了更多的比較對象,而且因為出外工作都會刻意打扮,在家則相對地隨意,因而在與別人相互比較下,就會有些人後悔當初擇偶錯誤,而演變至夫妻間同床異夢,終於發生婚變。婚變的事件愈見普遍,社會上也就不再視為異端,亦即,意圖離婚的人所感受的社會壓力減輕了,乃至完全消除,此種轉換成本的下跌或消失,也促進離婚率的增長。
此外,小孩可以帶給父母滿足,但在養育小孩的成本隨父母親的時間成本一同升高的情況下,比起社會上日益繁多的其他商品來,小孩給予父母的效用(滿足感)已不斷的相對降低,因而,組織家庭以生產小孩的神聖目的也逐漸失去其重要性;而且,離婚後小孩歸屬問題所引發的內疚也因而日見減弱。此外,以往的已婚女性謀生能力較弱,離婚行為不免使男性產生惻隱之心,所以男性寧可在外藏嬌也不至於拋棄糟糠之妻,而其妻子也較能容忍其夫的拈花惹草而不提離婚要求。但在女強人增多的現代社會,這種現象也不容易發生;況且,隨著經濟成長,所得提高結果,離婚的損失比起利益來,不但愈來愈小,而且利益漸漸超越損失。因此,離婚的概率日漸提升。
由以上經濟分析的結果,我們得知,離婚的成本愈來愈低,婚姻的穩定性愈來愈不可靠,離婚率的爬升似乎是勢之所趨。儘管我們不忍心此種現象的蔓延,但是,恐怕並非任何社會經濟政策所能阻止的。今後的問題,或許是在家庭組織的方式如何調整。一方面不強制怨偶痛苦地生活在一起,一方面也顧到子女與父母間的親情不因父母的分離而無辜受到傷害。最重要的,還是倫理道德的回升,尤其是失落的「家庭倫理」,更有必要早日尋回。
二、為誰生子為誰忙?
2004年月底,台灣行政院經建會發布人口預測,得出2016年台灣就將面臨「人口負成長」局面,於是「少子化」現象再度受到關切,如何提高生育也議論紛紛。2002年7月底,行政院經建會就曾提議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免稅,以鼓勵大家多生小孩,因為台灣即將進入高齡化社會,人口面臨減少局面。此議一出負面評價紛紛湧現,而當年十月初,內政部再重彈此調,甚至於在以津貼、免稅鼓勵之外,還想對能生育卻故意不生育者,課「懲罰稅」。結果當然也一片譁然,內政部被K得滿頭包。我們姑且不去探究人口出生率的高低將對台灣未來的影響如何,只對政府官員和部分專家學者所迷信的這麼一個假說提出質疑:人口政策是影響人口出生率高低的關鍵。
(一)家庭計劃只能是助力
由統計數據得知,台灣的人口變動趨勢也經歷了「人口轉移理論」所謂的三個階段:先是高出生率與高死亡率並存,接著高出生率伴隨低死亡率,最後則為低出生率配合著低死亡率。台灣土地面積狹小,人口密度特高,節育與降低「生育力」(fertility)很早就已形成共識。自1950年代以來,台灣的出生率就已持續下降,迄至1964年大力推展家庭計劃之後,此種趨勢更加快了速度。就在人口增加率配合家庭計劃的實施,呈現快速降低的事實下,難免使人下這樣的結論:由於人口政策(即家庭計劃)的實施,乃使台灣的出生率下降,終致人口增加率降低。尤其政策當局更是抱持此種看法。
不過,據有些研究指出,台灣人口增加率之所以下降,根本的因素卻是教育的普及和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所得的增加,而家庭計劃所扮演的只是順水推舟的角色而已。換句話說,由於人民自動地有了節育的念頭,再輔以家庭計劃所提供的節育工具和方法,才有今日人口增加率快速降低的結果。至於人民為何會自動地有節育的念頭,應是人民被現實所逼而作的最適抉擇。這種行為,可借用個體經濟理論來作合理而漂亮的解說,此亦即所謂的「生育力個體經濟理論」(the microeconomic theory of fertility)。
(二)生兒育女的成本效益
該理論是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G.S. Becker)教授所揭示,而完整的數學模型則由威里斯(R. Willis)教授予以完成。我們知道,個體消費理論假設個人在偏好(preference)固定下,追求效用極大,而效用的獲得系由消費「財貨」而來。所謂的財貨,我們可以簡單地歸為兩類,一為小孩(當成一種特殊的耐久性消費財),一為其他的商品。此處,將小孩物品化,理由是小孩提供給父母或家庭成員的滿足(或效用),與其他的物品無異。這種將小孩當成耐久性消費財的方式,即使在思想開放的美國,也不只受到社會學家和其他學界的嚴厲批判和撻伐,就連經濟學家中也有不少反對者;何況是在其他較為保守的社會,所引發的譴責就更可想而知了。這些反對者認為,此舉簡直是對「人的尊嚴」之一大侮辱。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分析並不真的把小孩與電冰箱等耐久性消費財同等對待,而是藉由小孩和財貨給人的感受相同作為比擬而已。何況這種分析系屬「事前」的概念,亦即行為者在實現其行為前,先由客觀環境的判斷作為選擇行為的基礎。要不要生小孩及生多少個小孩,是在事前就已作適當的決定了,而不是在小孩生下之後才決定如何處置。我們且撇開這些價值觀爭論,而假設這樣的處理可以被接受,接著即可在所擁有的所得及物品的相對價格等限制條件下作消費抉擇。在此分析下,假設其他情況不變,如果小孩的價格逐漸高於其他物品,則對小孩的需求就會減少,這就是所謂的「替代效果」。那麼,小孩的價格(或成本)又指的是什麼呢?一為有形成本,即食、衣、住、行等養育成本,以及提升品質的教育費用等;另一為無形成本或隱含成本,此即由於生、養小孩而不能工作所損失的當期工作報酬。而根據消費理論告訴我們,既然小孩為一種「正常財」(normal goods),當所得提升時,應對小孩的需求有正向效果,亦即,所得愈高,小孩會生得愈多,此即「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不過,我們也不要忘了,除了對小孩的數量有所需求外,小孩的品質更是被強烈的需求。我們也知道,所得提升、教育程度愈高,對小孩的品質要求也增高,小孩的成本也愈形上漲(不但由於要小孩吃的有營養,穿得更體面,受更完善的教育,致每個小孩的有形成本增加,而且父母的所得高,表示單位時間的工作報酬高,時間成本高,也就是無形成本亦提高),替代效果大過所得效果,因此,對小孩的需求很自然的不得不減少。這應該就是我們當前社會的寫照。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青少年作奸犯科日益嚴重,甚至逆倫事件頻仍,小孩帶給父母的滿足逐漸被煩惱蓋過,其「正常財」的特質也逐漸消蝕,於是「所得效果」也愈來愈小呢!
必須再強調的是,上文的分析法只是將小孩比擬為耐久性消費財,小孩本身直接對消費者(父母及家庭成員)產生效用,這是適用於進步國家或社會的說法。在落後的國家裡,卻往往將小孩當成投資財或生產財,對於小孩的需求,主要是作為未來財務安全的來源,亦即中國人「養兒防老」的舊觀念。
生育力的個體經濟理論應可適當解釋當代台灣社會的現象,那麼,除非到了那麼一天,經濟社會發展的程度到達小孩子對父母的價值再度昇高了(或其相對價格下跌了),否則任憑政策的如何訂定(也許某些獎勵措施可產生些許誘因,但其成本頗高、效果很小),要想穩住出生率使之不降,甚至提高出生率,恐怕會是緣木求魚!
三、歧視到底是什麼?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台灣行政院勞委會發布「兩性工作平等法」初步內容,其中「歧視條款」是重點之一,該條款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嚴格規定僱主不得約定或規定員工發生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情況時,必須自動離職,這就是所謂的「單身條款」內容;另一項明確規定僱主及事業單位對於勞工的招募、考試、甄選、雇用、分發工作、考績、升遷時,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而且也明確要求僱主應給受僱者「同工同酬」。
這項擬施行的法令只是將爭執已久的「兩性平等」予以明確法條化而已,但是否真能「明確」,而其是否真有成效,卻是非常值得懷疑的。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這個法令一旦通過實施,一定增添許多「無謂的」糾紛,原因是:「歧視」行為不是法條所能表示的。那麼,歧視到底是什麼?
雖然幾乎自有人類以來,歧視就如影隨形,但在經濟學領域裡,明確將之作根本研究的,卻是一九五五年才見諸於一九九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的博士論文。貝克當時以經濟學方法來解析這個被認為應是社會學者或其他社會科學家研究的課題,曾被視為「異端」。哪知一九六○年代中期之後,卻因種族歧視成為人權運動下的熱門課題,使歧視問題的研究變成經濟研究中的顯學,並發展成為「弱勢(少數)經濟學」(minority economics)。
(一)性別歧視特受重視
台灣對於歧視,似乎只著重於性別歧視,而且認為在工作場所中只有「僱主」才有歧視行為。其實,除了僱主外,受僱者和消費者也都有,推而廣之,凡是「人」,都有歧視行為,若有差別,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畢竟「歧視」就像能滿足人的欲望之一般「物品」,我們喜歡它、想要它,才會設法「得到」它。不過,有人要的物品往往需付「代價」才能取得,同樣地,要「享用」歧視也得「付費」才行,通常是以「貨幣收入減少」作為代價。
在交易市場上,受到歧視者固然遭受損失(如同工不同酬,甚至不被錄用),歧視者也有金錢損失,但其能由歧視行為所得到的「滿足」中獲得「補償」。舉例來說,若男女工真的具同等生產力(同工),但僱主歧視女性,於是以同樣工資水準(同酬)雇用生產力較低的男工,則僱主的產品競爭力自然減弱,其利潤也會減少(亦即僱主受害),而女工原本就是受害者,唯一得利者只有男工,不過,僱主能由歧視女性獲得滿足來彌補利潤之減損。如果產品市場的競爭性極強,有歧視偏好的僱主將被市場所淘汰,因為歧視成本使其生產成本提高致其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削弱到虧損地步。因此,要消減僱主的歧視程度,最好的方法是促進產品市場的競爭性,讓「歧視成本」增加而自然地逼使僱主「自動」減弱歧視。不作此圖而妄想以法令「強制」壓迫,僱主會以各種方法來表達其歧視偏好,使受歧視者「身心」皆受到傷害,而因舉證困難,法令難免形同具文,極可能反使受歧視者所受的傷害更大。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耳熟能詳的「同工同酬」應只是一個理念而已,現實社會裡可能永遠看不到。一來「正常情況下,男女工作同樣時間可獲同樣產出」這種同工的定義,實在難以測量,即使在「有形物品」的產出都有困難了,遑論「無形物品」的「服務性」產品!二來歧視偏好特強的僱主,其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可能根本看不到,因其根本不雇用被其歧視者,或給予受僱者外人看不出來的「不同工」之工作歧視(等於降低報酬)。三來勞工法令對男女工的不同規定使同工變為極複雜觀念,而工作報酬的種類繁多(如年終獎金、福利、數年後升遷機會等等),也使同酬幾乎不可能測度,何況若將「非金錢性」的心理「主觀價值」再考慮進來,就更不可能估算了,連能否計算都有困難,那能求取相等之比較?
(二)消費者、受僱者歧視力更大
一般人的焦點都放在僱主的歧視上,其實消費者和受僱員工的歧視偏好之「力量」更大。舉例言,如果顧客們(消費者)都偏好男性店員,即使僱主完全不具性別歧視,為了生意還是不得不雇用男工。同理,一家工廠里,如果受僱者絕大多數有性別歧視偏好,除非能「完全隔離」,否則縱使僱主無歧視偏好,他(她)還是被迫必須雇用全部「同性」員工,如此一來,僱主也應是受害者呢!同樣地,欲消除或降低消費者及員工的歧視偏好,最有效的方法還是市場競爭性的擴大,一旦商店和工廠一多,選擇機會增加就比較容易達到目標。不過,由於市場根本不可能達到「完全競爭」,因而歧視也就不可能在人世間「完全」消失,只能求取程度上減低的效果而已。
上文就僱主歧視為例可知,歧視者是很有可能也會傷害到自己的,若要使歧視行為不至於反傷自己,歧視者的相對經濟力必須大於被歧視者的相對人數,這是貝克將歧視分析擴及「弱勢團體」的應用之結論。舉例言,美國黑人數目較白人少,只要白人的經濟力較大就可保有歧視偏好;但南非的黑人占多數,南非白人的「相對經濟力」必須超過黑人在「人數上」的相對優勢,才能擁有歧視偏好,亦即,若南非白人只占百分之十,則其經濟力需為有色人種的九倍以上才可以享受「種族歧視」偏好。觀諸南非的民主化演變過程,最後終能舉行全國民選總統,恐怕貝克的論點最有解釋力。
總之,歧視不止限於性別、種族而已,美醜、胖瘦、高矮……等等也都有可能存在歧視,因為歧視的產生根源在於「人的主觀判斷」啊!准此,要將此課題以硬梆梆的「法律」來解決,恐怕不只是緣木求魚而已,諸多想不到的不良副作用也許就會出現,在「兩性工作」的歧視問題上也不例外。以目前擬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言,如果不能將那些「多此一舉」的規定去掉,也希望不要進一步規定「嚴苛」的限制條件,譬如工作場所應有某一百分比的女工等等,否則台灣民眾可要吃不完兜著走了!
—原載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聯合報》
四、以「不肖子定理」看1998年底的台北市長選戰
1998年12月5日台灣的「三合一選舉」,雖然應以立法委員選舉最攸關台灣整體發展,但事實上北高兩市的市長選戰卻奪走了全國人民的目光,其激烈的程度令人嘆為觀止,而其結果也弔詭地讓人錯愕。兩個市長寶座都「變天」了,藍綠互換,高雄市的乾坤大挪移固然令人難以解讀民心的走向,連當選人都直呼是「奇蹟」。不過,台北市長的換人卻透露出另一種更詭異,而且不只是扼腕的錐心刺骨而已。
幾乎沒有人否認,爭取連任的陳水扁,在短短的四年將國民黨主政四十多年的髒亂落伍台北市,治理得煥然一新,國外的媒體不約而同的稱讚不已,英文《亞洲周刊》且已將台北市列為亞洲第五名的城市,而且是在陳水扁四年任期內先由沒沒無名進到第十名榜單,再前進到第五名(隔年又升至第二名,出刊時雖已換人主政,但卻是前任的政績。)。這樣子的成績在民意調查市民滿意度,高達70%以上也反映了出來,此也證明台北市民絕大部分滿意陳水扁的施政。怪異的是,支持陳市長連任的民調,卻沒超過40%,而選戰結果也是得不到50%的選票支持而落選。
也許大多數選民們對當選人馬英九有著高度期待,認為在他主政台北市之下,施政滿意度一定會超過陳水扁;也許選民們喜歡馬先生的人格特質;也許市民們對陳水扁的政黨屬性及國家認同相對有疑慮……。不管如何,事後諸葛人人會當,可以舉出的合理解釋也是一籮筐,不過,有一部分人對陳水扁懷有頗深的恨意,非得將之推下馬不可的態勢也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這也就是台灣住民表面上都極力排斥、嚴詞譴責,更信誓旦旦不該碰觸的「族群意識」,或者是頗為流行的「省籍情結」這個名詞。這一個每到選舉就會被挑起來的課題,其實是台灣住民四十多年來的痛。在該次台北市長選戰中,陳水扁陣營被指是挑起這個敏感議題的元兇,不但其他候選人嚴詞指責,而且媒體也大為報導。實情真的是如此嗎?
不說陳水扁多次公開宣示「不論先到、後到,愛台灣就是台灣人」這種等於李登輝總統在該次台北市長選戰最後關頭提出,而且被解讀為幫馬英九化解族群融合疑慮的「新台灣人」論調,光由台灣人族群近半支持馬英九,但外省族群只約一成支持陳水扁,而且歷屆選戰都呈現類似結果來看,我們不免狐疑到底是何人、何種族群才真正是死抱省籍情結,或者死守族群意識不放了。撇開這個已落入口水之爭的課題不談,該次台北市長選戰所謂的「尊王保馬」效應,其發酵強度已毋庸置疑,而新黨人士大量回歸國民黨陣營也是鐵的事實。雖然有「分裂投票」,亦即新黨人士支持馬英九這個人,而非回頭認同國民黨,但由立委和市議員的選舉結果卻已打破這個說法。因此,新黨人士倦鳥知返恐怕難以否認,如何解讀此現象?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Gary S. Becker)教授提出的「壞小孩或不肖子定理」(rotten-kid theorem)可用來做合理解釋。
貝克雖然讓經濟分析擴展到許多領域,使經濟學被冠上「帝國經濟學」稱號,但其主要研究領域還是「人力資本」,而對「家庭」尤其重視。他體認到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基本上不同於公司員工間和其他組織成員間的關係。丈夫、妻子、父母與小孩之間的互動更可能由愛、義務、罪惡與責任感所誘導,不只是由狹窄的自利來誘導,家庭成員彼此具「利他」情懷。不過,並非所有的子女都擁有利他情懷,貝克就將那些只具「自私自利」特質的小孩定義為「不肖子」,他們只顧到自己的利益,不會去考慮其他成員的利益,而身為父母者畢竟都有利他心,對於不論是何種心態的子女,即使難免偏心,但有利益時都會雨露均霑。在此環境下,連不肖子也都知道若家庭的「整體利益」增加,他們這些不肖子也有利可分,因而對於整體利益會奉獻心力,最明顯的證據是「遺產」的給與,只要遺產可以增加,無論是何種子女都能多分,因而大家的共同目標就是:設法讓遺產提高。
以此定理看新黨和國民黨的分合就可更清楚真相。新黨本是國民黨內「新國民黨連線」,是國民黨這個大家庭的不肖子,當初還能由黨分得好處,於是雖然與主流派意見水火不容,但仍盡力增加黨的資源,此由維護黨產不遺餘力可知端倪。當李登輝這位大家長不將利益分給這些不肖子之後,他們乃自立新黨。不過,經過沒有多少年的獨立生涯,卻發現無論如何努力,所能掙得的利益實在有限,於是我們看到的是爭鬥連連。此情此景看在國民黨眼裡,意識到只要放出些許利益即可吸引不肖子返家,而馬英九的現身,更發揮出「精神效用――非貨幣所得」利益,在物質和精神兩種加總利益誘引下,國新兩黨合流乃水到渠成。當然,李登輝牽成馬英九所顯示的大家長「利他情懷」更是一大關鍵。如此,「不肖子定理」就順理成章地實現,而陳水扁也不得不抱憾而光榮地鞠躬下台了。
五、社會福利到底是誰的事?
(一)社會福利已成選舉支票
2003年7月台灣陳水扁總統在高雄縣岡山鎮與南部地區農會三巨頭舉行農業發展座談會時,有農民提出八年來未調整「老農津貼」,是否考慮由三千元調高為四千元。陳總統表示已正式請農會與行政院進行評估,待做出整合性意見再取得立法院朝野的支持。
該消息甫一傳出,在野黨竟然不但立即表示贊成,還主張加碼。如此的爭相為老農謀福利,舉國幾乎都心知肚明為的是2004年「總統大選」,而算算時間還有八個月之久,朝野竟然已在福利支票上角力,可見時程愈近,社會福利支票會愈多。
這一項老農津貼福利,我們得回顧十年多前的1992年。該年底民進黨(當時的在野黨,當今之執政黨)打出三千元至五千元「老人年金」當競選口號後,起先還引發當時的執政黨(國民黨)中一陣撻伐,「欺騙」、「買票」等等稱呼一一出現。沒想到沒隔幾天,眼看社會上一片贊成民進黨主張的熱潮湧現,國民黨竟然作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不但呼應了民進黨的「老人年金」,還在金額上加碼;更有進者,又提出「農民年金」、「國民年金」、「附加年金」、「全民健保」等等方案。如今「全民健保」早已上路,而「老農津貼」也開辦,如今又有提高金額並加碼的熱烈聲音。值得注意的是,十年前還有一些政治人物開始時持反對態度,如今卻一片認同聲,似乎可看出台灣社會已對政府辦理社會福利高度認同。於此政府財政陷入嚴重困境,又大開社會福利支票之際,實在有必要再嚴肅檢討「社會福利」這個棘手課題。
我們要問的是:為何這些某些先進國家行之有年,且仍然充滿爭議的福利措施,一九九○年代之後會成為台灣社會的熱門課題?是我們也夠格躋身先進國家之列了嗎?表面上這不失為一個合理的解釋,但深入內涵探索,卻可能源自兩個理念:一為社會正義、社會公平的要求,因而要求所得重分配以照顧弱勢的低所得群;一為一向承擔個人生活保障的「家庭」,已隨著社會的變遷逐漸解體、式微,於是需要有社會福利措施來彌補家庭的功能。
關於先進國家或其他國家已施行的措施,我們是否也要跟隨,答案是比較確定的,當然是「不一定」!這至少必須先評估那些國家的實施效果到底如何,社會福利措施也不例外。不管是實施每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都由政府照顧的徹底福利國,或只施行部分社會安全制度的國度,幾十年來的爭議一直不斷,但至少在「財政拮据」上有其共通點。
有關由於社會正義、社會公平的訴求,因而政府以所得重分配手段,藉由社會福利措施來照顧弱勢的低所得群一事,幾乎是自有人類以來就存在的難解課題。這一項爭論牽涉到各個層面,有意識型態之爭、有學理之爭等等,非三言兩語能釐清,但也非本文課題,不擬討論。本文所擬討論的是,家庭與社會福利之間到底呈現何種關係,是由於家庭的式微以致社會福利興起,抑或社會福利措施採行方使家庭功能減弱,或者這兩者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根本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二)個人和家庭關係簡述
我們知道,在一個自由社會裡,甚至於可以說在這個地球上,是以「人」為主體的,一切的作為似乎都以「提升人的福祉」為標的,也都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快快樂樂地過活,而且在時間過程中會愈來愈快樂。至於什麼是快樂,雖然系乎每個人各自的「主觀」感覺,但總可歸結為對「物質」和「精神」兩個層面的主觀感受。即使如此,由於人是有血有肉、會思考、有智慧的動物,在生長過程中,不論是對物質的需求、抑對精神生活的感受,都會有所變化,因為人的「自身條件」(包括精神和物質)和「外在環境」隨時都在變動。當然,各個人所面臨的變動幅度都不相同,但在動態的變動不居環境中,個人和「家」卻是一生都密切相關的。
無論是何等人都出自娘胎,而且絕大多數都同時有父母親,即使不知父親或母親是誰,也有「單親家庭」的稱謂。因此,一個人來到人世間,就誕生在「家」,以後也一輩子與家有著不解之緣。先是被生(應該都不是自願的)、被養、被教,以至於長大、成人.從此或就開始自力更生,即使如此,也與原來的家維持著某種關係。直到有一天結婚自組另一個家(當然,即使不結婚也總會有自己單身的家),至生小孩時又是另一個階段,從此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可能既要照顧父母,又得教養自己後代。最後到老年時,可能再回復兩老或單人家庭,當然有可能與兒孫同堂,直到離開塵世。
以上只是簡單陳述一個人與所謂的家,在其一生中的關係。家庭的組成最重要的是「血緣」,這也就是「親情」,恐怕這也才是無可替代的功能。就是這種「血濃於水」的親情,使得父母對子女、親兄弟姊妹之間顯現出與別人間的不尋常關係,而家中成員間耳濡目染的身教、言教、其影響力也特別強大。雖然現代社會裡出現有各色各樣的社團、組織,甚至於宗教團體,也雖然有「遠親不如近鄰」的說詞出現,但家庭在這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卻仍居關鍵地位。這裡所提到的社團、組織、宗教,指的是「自動自發」出現的,但即使是這種組織,也仍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的功能,何況是由政府以強制手段「做成的」措施和組織!
由於社會的演變,「家是避風港」的傳統已然褪色,親情所產生的功能也愈來愈式微,原因何在?其實難以探究,也恐怕不是單一學門所能為力的,但有一點可以確定,這種演變絕非少數人就能將之改變的,它就是在不知不覺中逐漸形成風氣,在沛然莫之能御下成了燎原。爾後絕大多數的個人在此轉換的環境下,自己選擇最佳的因應方式。其中,最根本的變化是結婚意願和生小孩意願的下跌。
(三)婚姻的演變
表面看,結婚是男女當事人兩個人之間的事,但其背後恐怕不這麼單純,無論古今中外,兩個人的婚姻都與家族有關,只是個案間在關係程度的強弱上有別而已。不過,除了政治和商業因素有聯姻現象這種特殊情況外,現代自由社會裡婚姻的決定者,絕大部分的主權應還是握在當事者個人手上,亦即基於個人的判斷,尤其e世代、全球化潮流澎湃的21新世紀更是如此。在確定所追求的標的下,當事人依自身條件和外在環境的限制,作是否結婚和選取對象的抉擇。
為何要結婚?在相關各個人的選擇行為下,一般而言,有兩個基本原則:一、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二、當事人在婚姻市場上以「競爭」方式擇偶。在第一個原則下,可以利用偏好(preference)理論來分析,也就是說,兩人共同生活所帶給個人的滿足程度,高於單身生活。第二個原則是說,每個人以其具備的條件,如財富、健康情況、年齡、教育程度、相貌以及其他各種屬性,到婚姻市場上擇偶。這樣的情況,與商品市場上買賣雙方的交易過程甚為相似,都是在限制條件下求取滿足的極大,當然也可以利用個體經濟分析工具來理解。
婚姻當事人之所以認為結婚的利益高於單身,一為預算限制放鬆了(以白話來說,所得提高了),也即結婚後兩個人得以分工合作,專業化的程度提高,生產力也因而提升;另一種原因為精神上的滿足提高了。而且,在一個現代社會中,小孩可以視為一種耐久性消費財,帶給父母滿足,而結婚正是生產小孩的最佳途徑(下文再對此作詳細分析)。
其實,我們也可以利用廠商理論來解釋結婚的行為。大體而言,廠商的形成,乃結合者為了節省交易成本以達到分工的效果。婚姻當事人以一張長期的契約書,維繫著雙方的長期關係,彼此不必為家常生活事事咨商,也不需有何監督,既免去了交易成本,也不會有被剝奪的憂慮。換句話說,家庭就像古典廠商一樣,股東之間彼此合作無間,而且,由於家庭這種「廠商」規模較小,加上夫妻彼此擁有對方特性的親密關係,組織成本也低於一般的廠商。也就是說,婚姻雙方都各將對方的滿足納入自己的滿足中,彼此都感到安全提高,家庭也就成為人生的「避風港」了。
婚姻關係的經濟分析,證實了「物以類聚」這句古諺。因為,雙方的特質相近,不確定性遞減,而且也提升了家庭的生產力。既有實證顯示,夫妻之間的聰明才智、教育、年齡、信仰、本籍、種族,乃至於體能情況,都有極密切的正向關係。中國俗話「門當戶對」也是頗貼切的形容。
如果一切的情況不變,或者是變化的速度不快,則婚姻的正常情況之持續是理所當然的。但在21世紀的今天,一切都在快速變動中,維繫婚姻重要因素之一的專業分工早已逐漸消失,以往「男主外,女主內」的家規,現已失去作用。以前,由於女性的工資遠低於男性,已婚婦女外出工作者遠少於未婚婦女,又因丈夫的時間和妻子的時間有著互補關係,已婚婦女也就較為專於家庭活動,這樣的專業化,使得家庭的生產達到極大。現在,愈來愈多職業婦女的工資大為提高,促使男女間工資的差異日漸縮小,進而使婚姻的「利得」也相對減低,離婚的成本也下降。再者,愈多的婦女走進勞動市場,不但使已婚男性和女性都有了更多的比較對象,因而在與別人相互比較下,有些人就會後悔當初擇偶錯誤,而演至夫妻間同床異夢,終於發生婚變。婚變的事件愈見普遍,社會上也就不再視為異端,亦即,意圖離婚的人所感受的社會壓力減輕了,乃至完全消除,此種轉換成本的下跌或消失,也促進離婚率的增長。此外,原本小孩可以帶給父母滿足,但在養育小孩的成本隨父母親的時間成本一同升高的情況下,比起社會上日益繁多的其他商品來,小孩給予父母的效用(滿足感)已不斷的相對降低;而且,離婚後小孩歸屬問題所引發的內疚也因社會風氣的變化而日漸減弱。此外,以往的已婚女性謀生能力較弱,離婚行為不免使男性產生惻隱之心,所以男性寧可在外藏嬌也不至於拋棄槽慷之妻,而其妻子也較能容忍其夫的拈花惹草而不提離婚要求。但在女強人增多的現代社會,這種現象也不容易發生;況且,隨著經濟成長、所得提高的結果,離婚的損失比起利益來,不但愈來愈小,而且利益漸漸超越損失。因此,離婚的概率日漸提高。
由以上經濟分析的結果,我們得知,離婚的成本愈來愈低,婚姻的穩定性愈來愈不可靠,離婚率的爬升似乎是勢之所趨。儘管我們不忍心此種現象的蔓延,但是,恐怕並非任何社會經濟政策所能阻止的。而且,現今某些法令的出現又有加速瓦解婚姻的作用,如〈勞基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希望以「政府的強制力量」來促進兩性工作條件相等的等等法條,讓兩性分工的互補性減弱,於是對離婚產生催化作用。由於離婚率的提升,青年男女難免會有「既然會走上離婚之路,又何必結婚?」的疑問,結婚的意願也自然地減弱了。
(四)生育意願下跌
接著再看生小孩意願為何會下降。由統計數據可明顯看出,台灣地區的人口變動趨勢,也經歷了「人口轉移理論」所謂的三個階段:先是高出生率與高死亡率並存,接著高出生率伴隨低死亡率,最後則為低出生率配合著低死亡率。台灣土地面積狹小,人口密度特高,節育與降低「生育力」很早就已形成共識。自一九五O年代以來,台灣的出生率就已持續下降,迄至一九六四年大力推展家庭計劃之後,此種趨勢更加快了速度。就在人口增加率配合家庭計劃的實施,呈現快速降低的事實下,難免使人下這樣的結論:由於人口政策(即家庭計劃)的實施,乃使台灣的出生率下降,終致人口增加率降低。尤其政府當局更是抱持此種看法。但據有些研究指出,台灣人口增加率之所以下跌,根本的因素卻是教育的普及和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所得的增加,而家庭計劃所扮演的則是順水推舟的角色。換句話說,是由於人民「自動地」有了節育的念頭,再輔以家庭計劃所提供的節育工具和方法,才有今日人口增加率加速降低的結果。至於人民為何會自動地有節育的想法,應是人民因應現實環境變化所做的最適抉擇。這種行為,也可借用個體經濟理論來作合理而漂亮的解說,此亦即所謂的「生育力個體經濟理論」(the microeconomic theory of fertility)。
該理論是由經濟學界的天才、一九九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G. S. Becker)教授所揭示,而完整的數學模型則由威里斯(R. Willis)教授予以完成。我們知道,個體消費理論假設個人在偏好固定下,追求效用極大,而效用的獲得系由消費「財貨」而來。所謂的財貨,範圍極廣,我們可以簡單地歸為兩類:一為小孩(當成一種特殊的耐久性消費財),一為其他的商品,此處,將小孩比擬為物品來分析,理由是小孩提供給父母或家庭成員的滿足(或效用)之功能,與其他的物品無異。這種將小孩當成耐久性消費財的方式,即使在思想開放的美國,也不只受到社會學家和其他學界的嚴厲批判和撻伐,就連經濟學家中也有不少反對者;何況是在其他較為保守的社會,所引發的譴責就更可想而知了。這些反對者認為,此舉簡直是對「人的尊嚴」之一大侮辱,實在令人無法忍受。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分析並不真的把小孩與電冰箱等耐久性消費財等同對待,而是藉由小孩和財貨給人的感受相同作為比擬而已。而且,這種分析系屬「事前」的概念,亦即行為者在實現其行為前,先由客觀環境的判斷作為選擇行為的基礎,而後才會有落實與否。要不要生小孩及生多少個小孩,是在事前就已作適當的決定了,而不是在小孩生下之後才決定如何處置。
我們暫且撇開這些價值觀方面的爭論不談,而假設這樣的處理可以被接受,接著即可在所擁有的所得及物品的相對價格等限制條件下,作消費抉擇。在此分析下,假設其他情況不變,如果小孩的價格逐漸高於其他物品,則對小孩的需求量就會減少,這就是所謂的「替代效果」。那麼,小孩的價格(或成本)又指的是什麼呢?一為有形成本,即食、衣、住、行等養育成本,以及提升品質的教育費用等;另一為機會成本,此即父母由於生、養小孩而不能工作所損失的當期工作報酬。而根據消費理論告訴我們,既然小孩為一種「正常財」(normal goods),當所得提高時,應對小孩的需求有正向效果,亦即,所得愈高,小孩會生得愈多,此即「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不過,我們也不要忘了,除了對小孩的數量有所需求外,小孩的品質更是被強烈需求。我們也知道,所得提升、教育程度愈高,對小孩的品質要求也增高,小孩的成本也愈形上漲(不但由於要小孩吃得有營養,穿得更體面,受更完善的教育,致每個小孩的有形成本增加,而且父母的所得高,表示單位時間的工作報酬高,時間成本高,也就是機會成本亦高),使得父母在小孩的相對價格提高下,會以其他物品來替代小孩,最後的演變結果使此種替代效果大過所得效果,以至於對小孩的需求量很自然地不得不減少,這應該就是我們當前社會的寫照。這裡再提醒注意,上面的分析法是將小孩比擬為耐久性消費財,而小孩本身直接對消費者(父母及家庭成員)產生效用,這是較適用於進步國家或社會的說法。在落後的國家或社會裡,卻往往將小孩當成投資財或生產財,對於小孩的需求,主要是作為未來生活或財務安全的來源,亦即類似中國人「養兒防老」的舊觀念。不管是消費財或生產財,如今已都有更佳的替代品,如果再考慮到一旦生下「不肖子」還會給父母帶來無窮痛苦,則生小孩的意願豈不更低?
(五)病與家庭的關係
上文已將一個人的「生」及小部分的「老」,與家庭的關係作過解析,按著就「病」和「死」與家庭關係再作簡略分析。雖然人是血肉之軀,有天生的生命周期,每一個人都逃不過「生」、「老」、「病」、「死」四大關卡,但是,我們卻多多少少仍有選擇它們發生時刻之能力。而這四大關卡都與健康有關,尤其病、死兩者更是。每一個人先天的健康狀況不同,而健康情況又會隨年齡而變動。一般而言,到了某一個年齡之後,健康會逐年而折耗,工作時間當然受到影響。不過,我們也可以利用一些方法來減緩折耗的速度,這就是健康資本的投資問題。我們可以投資於醫藥上、可以投資在營養上,也可以投資在運動上。當然,這些投資都需要花費,不但要有金錢的花費,而且也要花費時間去配合。換句話說,都是需要成本的。因此,這裡也牽涉到選擇的問題,也即是在增進健康的各種行動以及不顧健康之間作抉擇。
人們為何需要健康呢?健康又是什麼樣的財貨呢?葛羅斯曼(M. Grossman)在一九七二年曾強調過,健康同時具有消費財和耐久性投資財雙重特性。由此兩種特性即能滿足兩個目標:第一,作為消費財貨言,健康能直接進入效用函數產生效用,我們或可反過來說,如果生病就會產生負效用,因而健康是一種正常的財貨;第二、健康是一種投資財,它可以決定「可用的時間」的量和質。
既然健康是一種財貨,我們對它有所需求,那麼也就可以得出健康的需求函數來。而且,既然它是一種正常的財貨,也就跟其他的正常物品一樣。在價格與數量的平面圖形上,需求曲線系由左上方往右下方延伸,也就是說,在其他的因素不變之下,隨著健康價格的上升,健康的需求量將減少,反之則會增加。健康的價格指的又是什麼呢?它跟一般財貨的價格有別,除了可以明見的價格外,尚有無法在市場上直接叫出的,後者就是所謂的「設算」價格或是「陰影」價格(shadow price)。在我們的日常經驗中,最容易想到的是醫療的價格,也就是直接付給醫生或購買藥品及醫療設備的花費,這些是看得到的影響因素。除此以外,尚有「隱含成本」,其中,時間成本是很重要的一種。這裡的時間,除了指看病所花的時間外,尚包含身體不舒服的時間;如果能經常保持健康狀態而沒有不舒服時間的話,就有更多時間投入市場,工作賺錢,或是從事他種足以提升效用的活動。一個人的時間價值愈高,他花用於避免工作中斷的費用也會愈多,這種現象也可以供作解釋高所得者為何肯提供較多的資源以避免生病,是因為生病對高所得者而言,成本較高,亦即時間成本較高故也。
這樣的分析方式亦可說明,一個愈進步的社會為何對於健康的需求愈提高,為何會更加避免生病,這並非只用所得和財富的增加就能解釋清楚的。若要解釋清楚,必須把時間這個因素加進來,時間價值是隨所得、財富的增加而提升的。
人力資本能夠使生產力增加,進而使財貨的生產量及勞動者的工作報酬皆提升,早被貝克(Becker,1967)、賓波拉斯(Ben-Porath,1967)提出,他們著重於學校教育和職業訓練兩種人力資本。而葛羅斯曼不但將健康也視為人力資本之一,且認定它也能促進生產力及所得的提升,他更強調健康資本與其他人力資本的區別。他特別強調:時間可用於生產物品和賺取報酬,而可用的時間則是由健康決定的。由於突出了時間這種因素,使許多現象的分析得以更深入,對於醫藥、醫療設施和醫生等的需求增加,也只是一個例子而已!即使僅止於與醫療設施的需求有關,也與家庭有所關聯,財力的支持固不必說,人力的照料和親情的撫慰也是很重要的。但正如上文分析婚姻和生育一樣,或因婚姻的衰微和生育力的下降,家庭在個人的健康和疾病,甚至是死亡方面的功能也已快速式微中。
經由上述,家庭對個人的功能之式微與個人的選擇行為形成一種循環,很難分清其因果關係,而撇清此種因果關係也似乎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對個人的功能可有何等替代方式,而這些替代方式是自發的,還是需要某人或某個機構來規劃?
(六)家庭與社會福利的關係
以調劑一個人的身心來說,已有諸多替代物品,而這些物品是由需求帶動的,或者說是市場的產物,聲色犬馬及各色各樣的遊樂場所固不待言,生命線、宗教、信仰以及各種聚會也帶給個人精神上的寄託。這些活動有些是商業性的,有些是純粹服務奉獻式的,不管是何種動機,都是社會上形形色色的個人以其自身的判斷,很自然地規劃出來的,或可簡單地說,是緣自於各個人的「選擇」。社會上甚為普遍的托兒所、坐月子中心、幼稚園、育幼院、養老院等等的出現,也是同樣道理。
當然,由於環境的變化,以及每個人的行為是變動不居的,根本不可能恰好滿足所有個人的需求,或者有些個人由於自身的判斷力較差,或者生來在先天不足及後天失調下,沒有能力來滿足自己所求,甚至於連起碼的「最低生活條件」也滿足不了,於是要求別人幫助,或者能力高者、有餘力者會伸出援手。可是,無論如何,總是無法做到十全十美的境地,這個時候有人就提出一種「互助」方式,此即由政府出面對這些無依無助者做妥善照顧,這也就是社會福利的起源。由此角度來看,社會福利的出現並不與家庭功能式微有完全的替代關係,因為即使家庭功能不式微,社會上仍會有一些孤苦無依者,甚至於家庭中所有的成員都需要別人扶持。因此,要說家庭與社會福利到底是什麼關係,或許可以說,社會福利應是用來彌補家庭功能之不足。
如果這樣的認知正確,在家庭功能逐漸式微下,社會福利的補足功能也會愈來愈強。依此邏輯推理,這是很美好的方式,可是現實與理想總歸有差距在。而令人遺憾的是,關鍵就在於「人性」,畢竟現代人性已大抵上是「貪」的,好逸惡勞、坐享其成、占便宜等等是我們早已耳熟能詳的話語。本文所指的社會福利,就是政府利用公權力強制人民納稅,或強制人民儲蓄,而政府就這些方式所取得的財源來舉辦國民住宅、勞保、農保、公保、全民健保、失業保險、老人年金等等社會安全措施,另外還會實施最低工資法、農產保證價格特殊援助等等。
這些辦法的原意大都極為美好,但一旦施行,卻弊端百出,最明顯的是「成本」耗費極大,因為有「免費午餐」可吃,浪費情事絕對免不了,由施行程度「相對低」的美國,都發生嚴重的財政赤字,而且呈現乘數擴大效果就可見一斑。我們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能對原本需要照顧的弱勢者真的提供了實在幫助,即使以財政赤字和其他人的犧牲為代價,或許還是值得的。但在社會福利實施下,「最弱勢」的那一批人卻不見得可以享受到,可是卻使很多其他人受害了。以醫療品質為例,就會因社會福利的實施而大幅下降。
一九七六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弗利曼(M. Friedman)在一九六二年就對美國強迫購買年金一事評論說,「強迫購買年金一項可能的理由是,那些只顧目前不顧未來的人不曾自嘗苦果,但會將成本加諸他人身上。……因此,不為自己的老年做準備將成為公眾的負擔。故強迫人們購買年金是正當的,這不是對他好,而是為了其他人好。」弗利曼認為此重要性多大,須由事實決定,若因沒有強迫購買年金,使九○%的人在六十五歲時成為大眾的負擔,那麼此說法就很重要;若只有一%的人會這樣,就不應做。理由是:為何要限制九九%的人之自由,為的只是要避免其他的一%人口對社會所加諸之負擔?而事實上,這些不負責者終究是極少數,實在不必由政府以強迫購買年金的社會福利方式,來扭曲寶貴資源的使用。
如所周知,台灣社會以往曾以養兒防老方式來照顧老年人,而風俗改變之後,社會也同時富足,子女照顧父母的責任愈來愈輕,愈來愈多的人以累積財富或取得「私人」年金權利為老年做準備。台灣的行政院主計處調查資料所顯示的:「父母靠子女扶養比例有逐年減少的趨勢……,相對地,老年生活費用來自自己或配偶的比例,則呈現上升趨勢。」正可作為印證。若回到社會福利與家庭的關係,對於傳統家庭的式微,如上文所言,本是個人在環境變化下自己所做的選擇,若社會福利再施行,恐怕更會加速家庭功能的減弱,使家庭式微得更快速。
這樣子的分析,並不表示對於社會上那一群孤苦無依者就視若無睹,善心人士的義行當然值得鼓勵,就是政府也可在稅收中抽取一部分,以「救濟」方式直接濟助當事人,或者可用史蒂格勒(G. J. Stigler,1911~1991,一九八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和弗利曼所提議的「負所得稅」辦法來給予那些真正弱勢者直接而實質的幫助,如此,後遺症和副作用才能減到最小,而且也不至於對家庭產生不良影響。更重要的是,受幫助者會心存感恩之心,不會認為救助行為是應該的,人們會盡心盡力為自己、為他人幸福打拼,而「自助、人助、互助」依序而為的溫馨社會也才能出現。
(七)嚴防社會福利成為家庭式微幫凶
人與家庭是息息相關的,但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家庭結構和對個人所扮演的角色也隨著改變,雖然產生許多因家庭功能式微使個人遭受不幸的案例,但若個人享有「個人自由」,同時又負有「個人責任」,則個人會在各種環境下選取最佳的因應措施。如果許多個人覺悟到還是傳統家庭對於個人較有保障,則自然會選擇回復原狀,此由先進國家再度開始重視親情、家庭可窺見一、二。倘若想以社會福利的方式來彌補家庭功能的式微,恐怕反會加速家庭的式微,並延緩個人醒悟而決定走回重視家庭的時間。如果非得要求政府採取政策不可,最好的方式是檢視是否存在有加速傳統家庭解體的法令或辦法,爾後將之廢除,以及在生活教育上的加強。至於社會福利的施行,恐怕反會弄巧成拙的成為傳統家庭式微的幫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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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