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24日,網絡公司思科位於聖荷西的總部的標牌。(周容/大紀元)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一群受到中共迫害的人不能起訴幫助中共建立網絡監控系統的美國科技公司。這給未來試圖在美國尋求司法救濟的外國人權受害者關上了一扇門。國際人權法教授指出,這是一個糟糕的判決,它推翻了先前的判例,並且無視第一屆國會的意願。
「為了得出這個結論,她不得不推翻2004年的一項判例」,在最高法院6月23日就法輪功起訴思科一案發布判決結果之後,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Fordham Law School)國際人權法教授馬丁‧弗拉赫蒂(Martin Flaherty)對大紀元談論他對於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撰寫的意見書說,「該判例指出,就1789年第一屆國會通過的這項法令而言,當時的國會期望法院能夠就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制定訴訟理由。」
弗拉赫蒂是萊特納國際法與正義中心(Leitne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Justice)的創始聯合主任。他曾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拜倫‧R‧懷特(Byron R. White)和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約翰‧吉本斯(John Gibbons)的法律助理。他曾代表萊特納中心、人權第一組織(Human Rights First)和紐約市律師協會(New York City Bar Association),領導或參與前往北愛爾蘭、土耳其、香港、墨西哥、馬來西亞、肯亞、羅馬尼亞和中國的維權行動。弗拉赫蒂教授目前擔任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美國分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主席,外交關係委員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成員,以及聯合國大會第六委員會(Sixth Committee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的法律專家顧問。
最高法院判決說,法輪功學員不能使用《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 Statute, ATS)起訴思科。上世紀九十年代起源於中國的法輪功的修煉者指,這家美國公司幫助中共政府建立金盾等網絡監控系統,導致他們被抓捕和被迫害。
美法學教授:法院有權提出訴訟理由
巴雷特大法官代表多數派撰寫意見。在駁回法輪功學員起訴思科的權利時,巴雷特大法官解釋原因說:「法院不能創設新的訴訟權利來糾正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因此,法院無權擴大《外國人侵權法》適用範圍,將協助或教唆海外人權侵害行為納入可追訴範圍。
弗拉赫蒂表示,巴雷特的說法是錯誤的。她無視美國第一屆國會的意願。
「國會早在1789年就已經決定,法院有權提出訴訟理由。因此,如果國會有權決定是否應就侵犯人權行為提起訴訟,那麼國會已經做出了決定,並表示法院應該依據該法提起訴訟。既然國會更適合做出這項決定,那麼法院就是無視國會的意願。」弗拉赫蒂表示。
1789年,美國首屆國會將《外國人侵權法》作為《司法法案》的一部分予以通過。《外國人侵權法》賦予聯邦法院對「外國人僅因違反國際法或美國條約而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允許外國人就美國人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多名外國人藉助《外國人侵權法》維權成功
在國會立法近兩百年後,從1980年代起,有多名外國人藉助這部法律為自己維權,並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於美國實行案例法,《外國人侵權法》的訴訟範圍不斷擴大。
1980年,一名在巴拉圭遭受酷刑的受害者家屬成功起訴了一名居住在美國的巴拉圭前警官。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外國人侵權法》可用於就酷刑等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提起訴訟,因為這些行為違反了「國際法」。
1995年,波士尼亞戰爭的受害者起訴前波士尼亞塞族領導人拉多萬‧卡拉季奇,指控其犯下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即使個人並非以官方國家行為者的身份行事,也可能因違反國際法而承擔責任。法院還確立了《外國人侵權法》對違反國際法規範的全球侵權行為,包括酷刑、即決處決和殘忍待遇,提供聯邦管轄權。
2004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一名墨西哥人有權起訴美國官員。事情源於1985年,一名美國緝毒局(DEA)特工被墨西哥販毒集團綁架並殺害。經過調查,DEA認定溫貝托‧阿爾瓦雷斯-馬查因(HumbertoÁlvarez Machaín)參與了這起謀殺案。但是由於墨西哥拒絕引渡阿爾瓦雷斯-馬查因,DEA於是雇用了幾名墨西哥人將其抓捕並帶回美國。此案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販毒的綁架行為本身可能違反國際法,構成民事訴訟的理由。該案簡稱「索薩案」。
在「索薩案」中,最高法院還明確指出,《外國人侵權法》允許就違反過去兩個世紀以來發展起來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的行為提起訴訟,只要該國際法規範「具體、普遍且具有約束力」。這項裁決被視為人權運動的一項重大勝利,因為法院明確表示其它人權案件可以繼續進行。
最高法院關閉「索薩案」曾打開的那扇門
然而,在2026年的6月下旬,大法官巴雷特在判決意見書中寫道:「今天,我們關閉了『索薩案』打開的那扇門,並裁定法院不得為違反國際準則的行為創設新的訴訟理由。」
弗拉赫蒂表示,「這是一項糟糕的判決,而且遠遠超出了其應有的範圍。問題在於企業是否可以因協助侵犯人權而被起訴。基本上,她所做的完全排除了哪怕起訴政府官員侵犯人權的可能性。」
巴雷特的意見書指出,任何人依據《外國人侵權法》提起的訴訟理由僅限於1789年法律認可的那些,即海盜行為、襲擊大使以及所謂的「違反安全通行權」。這些與法輪功學員遭受的人權侵犯——例如酷刑、長期任意拘留、失蹤等無關。
弗拉赫蒂表示,「因此,基本上,根據該意見,法輪功學員或任何其他人權侵犯的受害者,目前都無法依據《外國人侵權法》起訴公司或政府官員。由於這項決定,我們失去了過去30年以及數百起下級法院受理此類訴訟的判例。」
法輪功是一個以「真、善、忍」為原理的佛家修煉法門。1999年7月,中共政府開始鎮壓法輪功,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抓捕、勞教、監禁、酷刑,甚至活摘他們的器官牟利。
2011年,法輪功學員根據《外國人侵權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1991年的一項法律,允許個人起訴外國官員實施酷刑)在美國起訴思科系統公司。法輪功學員指控思科幫助中共政府開發了「金盾」計劃。這是中共的網絡審查系統,可以追蹤和監控異議人士。
思科公司企業傳播高級總監特里‧阿爾伯斯坦(Terry Alberstein)在2008年的國會公聽會上承認,思科售出了價值約10萬美元的路由器和交換機,這些設備後來被用於「金盾」計劃。但他堅稱,該公司並未針對中共的審查需求對這些設備進行客制化。
然而,思科在中國的工程師們在2002年的一個內部簡報中,明確提到金盾工程的目標之一是,「打擊『法輪功』X教和其他敵對勢力」。
訴訟在聯邦審判級法官駁回訴訟請求後陷入停滯,但在2023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恢復了法輪功學員的幾項訴訟請求,訴訟再次得以推進。思科隨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在她的反對意見中批評了多數派的裁決。她指出,此前,酷刑、法外處決和危害人類罪的受害者可以根據《外國人侵權法》尋求救濟,但本次裁決「關閉了法院的大門」,剝奪了幾乎所有未來訴訟當事人就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尋求賠償的權利。
眾議員:每一個侵犯人權者都必須被追究責任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聯合主席、新澤西州共和黨眾議員克里斯‧史密斯(Chris Smith)表示,法律不應該庇護幫助中共侵犯人權的美國公司。
他就最高法院的裁決發表聲明說,「每一個侵犯人權者都必須被追究責任——尤其是那些總部位於美國的跨國公司——任何法律漏洞都不應被用來庇護他們。」
史密斯表示:「鑑於有大量且有據可查的證據表明,思科系統公司以及其它美國公司,如谷歌、雅虎和微軟(這些公司在我主持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會公聽會上被曝光),正在提供技術以協助中共侵犯人權。我對最高法院的裁決深感失望。」
代表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保羅‧霍夫曼(Paul Hoffman)表示,現在國會應該「採取行動,讓遭受美國公司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能夠根據《外國人侵權法》在美國法院追究這些公司的責任」。
弗拉赫蒂表示,國會可以修訂《外國人侵權法》或《酷刑受害者保護法》,「國會可以修改這項法律,明確其適用範圍,從而從根本上推翻最高法院的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