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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作惡 逃回香港就沒事 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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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還記得,2019年到底什麼引爆了香港的衝突。那就是有一個叫陳同佳的男子,在台灣襲擊並加害了自己的女友,收藏了遺體之後,就乘飛機逃回香港。

在香港有政客擬籍此事推行「逃犯條例」,或者有些人稱之為「送中條例」,大概就是因為要立法讓香港政府有權把陳同佳送去台灣,要同時讓香港政府可以送別人去中國。關於相關條例的爭議大家可以去看看維基百科。至於結果就是引起了香港民間很大的反應,這對香港的影響有多深遠,我大家如果不是年輕到是小學生的話應該也不用特別去形容了。

台灣作為案發現場,則是這件事所受第二個影響大的地方。

台灣的朋友可能比較不清楚那位陳同佳的下場,所以作為一個罪犯,他有被罰嗎?答案是,他有被罰,不過不是因為殘害了一條生命,而是因為「洗錢」而被罰,據說是因為他用了女朋友的信用卡?然後據說是自首的?然後就坐了一個很短的牢,短到在2019就已經出獄那麼短。

至於害命一事理論上是沒有被控,沒有被罰。香港政府沒有控告他任何相關的罪名,香港政府堅持必須通過逃犯條例,把他送到台灣處理。最後那條例確實是沒通過,之後也沒通過。因此,在香港法律上,一個香港人在台灣幹掉了人,只要台灣抓到他之前成功離開台灣,就會像陳同佳一樣,完全無事。

當然陳同佳是否現在自由自在的香港趴趴走呢?據說他自出獄後,「受到某個牧師的管理」,「在香港的深山裡每天打電玩,打到了今天」。就是說香港存在著一個大部分人都去不了的深山,但因為有電力供應,所以他自從出獄後,就財務自由不工作每天打電玩打了六年。

所以我真的沒聽說過有人在香港見到外貌那麼好認的陳同佳,沒有人看過他購物,沒有人看過他閒逛,當然也沒有人在網上看接觸過他,他不僅成為憑一己之力就改變香港命運名留千古的人,也成為了最徹底的家裡蹲宅男,不,應該叫山里蹲?不知道台灣朋友怎樣看了?

不過他怎樣了不太重要,總之現在香港與台灣的狀態是這樣的,「香港人跑到台灣犯暴力罪案,然後成功離開台灣,回到香港或中國後,他是沒有任何法律後果」。

上面那一句,不妨重複看多幾次。可能陳同佳的受害者也是個香港人,因此大家輕看了此事,但這裡真的沒有說,受害者是台灣本地人或者其他國籍的人,那會有任何不同。

這意味著,若有拿著特區護照入境的香港人,在台灣害命,暴力,破壞設施,縱火,強姦,性侵,或者說白的就是任何刑事犯罪。只要他離開了台灣,可能直接回香港也可能經第三國回香港,只要他到達了香港與中國,台灣的司法系統是完全拿他沒皮條的。

我想去到這裡也不用問能不能引渡了。這就是目前的遊戲規則。

所以去到七年後的今天,還是只有一個陳同佳,但是有沒有想過,這不是陳同佳的特權,任何一個持有特區護照的人,也可以照辦煮碗呢?以工程學的角度看,陳同佳是個發明家,也是個原型機,他發明了一個在台灣犯罪而沒有法律效果的路徑,而且親身證明並實驗成功了。

那麼是否代表,任何有組織的犯罪,都可以利用相同的方式去做?找個免洗的傢伙,使用特區護照入境,犯罪,然後就離開,永遠不再回來。少至打人,大至開槍,縱火,甚至要幹掉誰。如果有台灣本地的黑道合作的話,他可以在當地獲得槍械甚至炸藥,當然也有接應用的車手。

那是否也意味著,對於從事非法活動的組織而言,「陳同佳」是可以量產的,可以武器化,工具化的?反正就算失敗被抓到了,那個人供出的上線恐怕也不是一個台灣人,台灣警檢恐怕也沒有辦法追查到什麼。成功的話,應該又可以消失於社會,去深山打幾年電玩了。像這種一輩子可以永遠不回來台灣的人,要多少有多少。

對了,應該不會有人認為死刑鞭刑什麼可以阻嚇這種本來就有逃跑計劃的死士吧?

當然就工程學的角度看,不能立即投產,要做一些實驗看看實戰時的風險,可能他們不會直接動手幹掉人,而找些就算被抓包也不會太嚴重的罪名,例如傷害罪之類的。認罪加上沒什麼很長遠的傷害的話,那麼最多就關幾年,甚至被輕判。最佳化流程之後,就可以真的派專業的來了。

若這種事情真的再發生了,我能想像媒體與部分網紅們會集體圍剿政府吧。反正錯的一定是台灣政府,雖然我也不知道他錯了什麼,但台灣媒體通常不需要邏輯也不考慮事情可行性。賭魔陳金城跟巴拿馬總統有點交情才可以在公海動手對付賭神,現在香港似乎連巴拿馬總統也不需要了?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上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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