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文革期間的大規模屠殺和吃人事件,則把最高權力、地方權力、軍隊暴力、武裝鎮壓、階級仇恨和群眾暴力推到了極端。在屠殺的第三階段,毛澤東、林彪、周恩來都支持主政廣西的韋國清鎮壓造反派,批准了動用軍隊對「4.22」造反派進行武力鎮壓。1980年代官方統計,廣西大屠殺死亡人數為10萬-15萬。韋國清與最高法院副院長何蘭階私下談話中,韋認為死亡人數為15萬人。與此同時,廣西約有30個縣市發生了非饑荒情況下的大規模人吃人事件。據廣西民間調查,有名有姓的被害人至少有421人被吃。吃人者數千上萬。毛澤東思想把人的惡性全都發揮出來了。廣西大屠殺基本上是紅色政權對人民的屠殺。
這些事件不是普通治安失控,也不是中國傳統鄉村衝突的簡單延續。它們發生在「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和「保衛毛主席革命路線」的政治語言之中。許多施暴者自稱是毛澤東的忠實信徒,把殺害所謂階級敵人理解為革命行動。當一個人被排除在「人民」之外,他便不再被視為權利主體,而成為可以任意羞辱、拘禁、驅逐甚至殺害的對象。階級標籤完成了對受害者的去人化,群眾專政則實施了暴力殺害。
現代政治文明的第二道制度邊界,是任何人不得因出身和群體身份被剝奪人格與權利。《文革十六條》所延續和激化的階級鬥爭邏輯,以身份劃分替代個人責任,以政治標籤替代法律身份,以群體定罪替代人格平等,突破了這道邊界。
三、斬殺程序正義:群眾專政突破現代文明第三道制度邊界
現代法治不僅關注裁判結果,也關注裁判如何形成。任何人受到指控,都應當有權知道罪名,有權獲得辯護,有權要求證據接受質證,有權由依法設立並相對獨立的司法機關作出裁判。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的自由、財產和生命。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並不是因為法律程序天然完美,而是因為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政治情緒、領袖意志、群體仇恨和多數壓力直接轉化為懲罰。證據規則、辯護制度、公開審判和司法救濟,是個人面對國家權力時最後的制度屏障。
《文革十六條》強調「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提倡「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並鼓勵群眾自行教育自己、解放自己。群眾參與公共事務本身並非錯誤,公開討論也可以具有民主意義。但文革中的群眾運動並沒有被置於法治框架內,而是被賦予揭發、審查、拘禁、批鬥乃至懲罰他人的實際權力。
大字報可以公開指控任何人,批鬥會可以在沒有調查和辯護的情況下宣布某人有罪,群眾組織可以抄家、拘禁、審訊和毆打所謂敵人。受害者既無法獲得律師幫助,也無法向獨立法院申訴。政治口號替代證據,群眾呼聲替代裁判,肢體暴力替代法律制裁。
北京師範大學附屬女子中學校長卞仲耘於1966年8月5日遭學生毆打致死,是校園群眾暴力的典型案例。她沒有經過任何合法調查和審判,卻被貼上政治標籤,遭到公開侮辱和身體虐待,最終失去生命。此案不是個別學生偶然施暴那麼簡單,而是發生在最高權力公開支持學生「造反」、學校權威被全面否定、法律制度失去作用的政治環境中。卞仲耘家屬保存的血衣、資料、相關回憶錄以及後來的歷史研究,都為這一事件留下了豐富的文獻記錄。
文化大革命中的「群眾專政」並不是人民依法參與國家治理,而是把未經法律授權的懲罰權交給政治組織和群眾派別。當群眾組織同時充當舉報者、調查者、審判者和執行者時,所謂「群眾監督」就轉化為群眾暴政。
學校中的「貧下中農管理學校」同樣體現了這種反程序、反專業的傾向。教育管理不再主要依據專業能力、教育經驗和明確制度,而由政治身份決定管理資格。文盲或半文盲並不因為出身貧苦便天然具備教育管理能力,正如知識分子也不應因為受過教育便自動取得政治特權。現代制度強調的是專業分工和規則,而不是以身份取代程序。
毛澤東時代的階級專政本身就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劃為階級敵人的人,被剝奪政治人格,被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在這種邏輯中,他們不再被當作享有權利的公民,而成為可以由所謂「人民群眾」任意處置的對象。既然敵人不被視為人,當然也就不必講證據、辯護和程序。
現代政治文明的第三道制度邊界,是任何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受到懲罰。《文革十六條》以群眾運動取代司法審查,以政治定性取代證據事實,以批鬥和群眾專政取代公開審判,突破了這道邊界。思想自由被消滅之後,人們不能質疑;人格平等被消滅之後,一部分人不再被視為完整的人;程序正義被消滅之後,他們便可以在沒有任何法律保護的情況下遭到迫害。
四、斬殺法治原則:最高權力突破制度約束,摧毀現代文明第四道邊界
現代法治國家最根本的原則,不僅要求普通公民服從法律,而且要求最高權力同樣服從法律。沒有任何個人、政黨、軍隊或者國家機關可以凌駕於憲法之上。權力必須依法產生、依法運行、依法受到監督,並在違法時承擔責任。
中共建政後,強化一黨專制和毛澤東個人獨裁,製造階級鬥爭,推行階級專政,公開宣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資產階級貨色,恢復人治,廢除法治。共產中國建立的國家機構體系,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相當於皇帝時代的宮廷和衙門,完全聽命於隱性皇帝毛澤東。雖然中共元老董必武等人嘗試建立法制系統,但遭到毛澤東批判和打壓後,完全失敗。所以,中共建政,本質上就是專制復辟。而且,毛澤東無法無天,將政治運動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制度運行受到很大影響,比傳統的皇帝獨裁和法制也差了一大截,所以災難不斷,草菅人命,冤案如山,民不聊生。
《文革十六條》是一份黨內政治文件,卻在實際運行中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它所提出的政治目標和運動方法,不需要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也不接受法院審查。各級黨政機關、學校、工廠和群眾組織依據政治指示行動,法律是否許可已不再重要。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許多地區無法正常工作,公安、軍隊、革命委員會和群眾組織承擔了大量本應受到法律約束的強制職能。國家治理從相對固定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轉向不斷變化的政治運動。昨天的政策可以被今天的最高指示推翻,正式文件可以被一句領袖講話取代,個人命運由政治風向決定。
1966年以後,中央文化革命小組在全國政治生活中取得極大權力。名義上,它是一個中央機構;實際上,它依附於毛澤東的個人權威,是貫徹最高領袖意志的重要工具。江青、康生、陳伯達等人之所以能夠對全國幹部、文化界和群眾組織施加巨大影響,並非因為他們擁有來自憲法和法律的明確權力,而是因為他們被視為最接近毛澤東意志的人。
地方革命委員會集黨、政、軍和群眾組織權力於一體,進一步取消了權力分立和職能邊界。監督者、決策者和執行者往往屬於同一權力體系,個人既無法通過司法程序挑戰行政決定,也無法通過代議機構約束政治組織。
劉少奇案是毛澤東策劃,周恩來捏造罪證的文革最大冤案。劉少奇曾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認定為「黨內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被打成「叛徒內奸工賊」,長期受到隔離審查,1969年被迫害致死。根據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及最高法院1980年9月前的統計數據,因劉少奇冤案受株連被錯判的案件多達2.6萬餘件,錯受刑事處分的人數達28,000餘人。其他受到批鬥、隔離、審查和關押的更是不計其數。
趙健民雲南特務案,是毛澤東親信康生策劃的。該案件導致138萬7千餘人受到牽連,1968-1969年間案件中發生的大屠殺導致了1萬7千餘人死亡,另有6萬1千多人致殘。案發時雲南省的總人口為2300萬人,受迫害的人數占全省總人口約百分之六。
內人黨事件(內蒙古人民革命黨事件)受害人數的統計因數據來源不同而存在差異。根據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的官方起訴書,事件共造成34.6萬人被關押,16,222人被迫害致死,81,808人致殘。海外學者及部分歷史研究者的估計數字通常更高:受迫害總人數估計在80萬人左右,死亡人數估計在2.29萬至10萬人之間,致殘人數:估計在12萬人左右。
這些大冤案說明,即使處於國家最高領導層和各級權力機構,在毛式政治運動環境下,由於法治原則被徹底斬殺,正常組織程序和法律保障也根本談不上。
文化遺產的毀壞也反映了法治失效。1966年「破四舊」運動期間,全國許多文物古蹟、宗教場所、歷史建築和私人收藏受到不同程度破壞。以山東曲阜孔廟、孔府、孔林為例,根據公開出版的地方志、文物部門資料和後來的研究,許多文物、碑刻、古籍及歷史遺存遭受損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