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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千帆:美國立憲第一次讓全世界認識到:「打江山、坐江山」是專制邏輯

—立憲的本質是立約

美國立憲是一個奇蹟。它第一次讓全世界認識到,「打江山、坐江山」是專制邏輯,國家原來是可以通過和平立約的方式建立起來的。立約就是要談,而不能打;既要為自己抗爭,也要向對方妥協。如果對方不讓步就拿槍頂著他腦袋,那還是立約嗎?

《五月花號公約》是在沒有人指導、沒有人強制下形成的社會契約,並由此產生了自治的社會管理體制,用簽約人的自律來保證簽約人的自由,成為後來北美英屬殖民地的榜樣。

 

有了獨立革命的堅守,才有美國立憲的妥協。有堅守,才談得上妥協;沒有堅守的無底線妥協,只能是苟且。但革命畢竟只是手段,立憲才是目的。獨立革命是為了讓自己免於外人的奴役。這個目標實現之後,原先的內外「敵我矛盾」即轉化為人民之間的「內部矛盾」。

人民之間是可以講妥協的,什麼事情都得商量著來,不能再搞「階級鬥爭」。妥協的前提是相互承認對方作為人的尊嚴、自由和利益,用和平談判的方式解決相互之間的利益衝突。談判是整個國家治理過程的基調,作為立國基礎的憲法本身也是在不同利益的談判和妥協中形成的。在這個意義上,立憲的本質就是立約。

早在1620年,「五月花號」就把社會契約的基因帶到美洲。英國的殖民地統治多少也有立約的色彩,那就是殖民地的開發商都要帶著英王硃批特許、加蓋英王大印的「憲章」(charter),來到指定地點定居開發。「五月花號」的目標原來是維吉尼亞的一處港口,卻被大西洋的風波顛簸到了馬塞諸塞的科德角,二者之間差了當時交通難以企及的數百公里之遠。要回到英國再獲得新的批文,顯然是不可行了;下船踏上不屬於自己的領地,又成了「非法移民」。新大陸的殖民者索性拋開大英帝國,自己立約並畫地為牢。在上岸之前,41名清教徒「在上帝和眾人面前立約,自願結為民眾自治團體······並不時據此而制定、形成或設立對於殖民地普遍利益而言最適合也最便利的公正而平等的法律、規章、條例、憲章和公職」,由此簽訂了《五月花號約定》並建立了普利茅斯鎮。

《五月花號約定》是一個難得的真實契約樣本。它之所以可能,完全是拜其近乎原始狀態所賜。船上一共才一百來人,來到普利茅斯這塊不毛之地,開始生根繁衍,確實可以面對面協商、談判並形成一個各方同意的契約。

放在現代條件,最小的單位也至少數千人(如中國村莊),人和人之間達成一個所有人都同意的實際契約顯然已無現實可能。今天所說的「社會契約」,只是建立在理性人基礎上的假想原則,假定正常合理的人不會反對某些貌似天經地義的原則,譬如法律不得沒有必要地限制人的自由,政府不受約束必然導致公權濫用等。體現這些原則的憲法也不可能是真正意義的「社會契約」,而只能是一部由某個民意代表機關制定的基本立法。雖然人人都可以同意國家需要一部憲法,也可以同意憲法所表達的基本原則,但是對於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權利邊界卻很難達成共識。也就是說,憲法不可能真的像契約那樣,獲得每一個人的同意。立憲只能儘量模仿立約過程,產生一部其所能獲得的最大多數人同意的不完美契約。

美國聯邦立憲就是契約立國的模範過程。當然,這是一個貴族精英的立憲過程,排除了女性、有色人種、無產者,但是從費城會議及其後的各州批准過程中的激烈交鋒來看,立憲者畢竟代表了不同的社會利益,憲法是不同利益碰撞和妥協的產物,而不是某個「統治階級」或軍事集團強加的結果。

雖然存在種種局限性,但是對於1787-88年的世界來說,美國立憲是一個奇蹟。它第一次讓全世界認識到,「打江山、坐江山」是專制邏輯,國家原來是可以通過和平立約的方式建立起來的。立約就是要談,而不能打;既要為自己抗爭,也要向對方妥協。如果對方不讓步就拿槍頂著他腦袋,那還是立約嗎?

我早先說過,美國「立憲者」不是一個單數,而是一個利益立場尖銳對立的複數概念。中國的「國父」或者是孫中山,或者是毛澤東,但美國的國父絕不止華盛頓一個人。費城會議通過的聯邦憲法草案由56名代表簽字,華盛頓只是其中之一。事實上,華盛頓的主要貢獻是帶領13州聯軍贏得美洲獨立,而對聯邦憲法的起草貢獻甚微。不錯,他是費城制憲會議的主席,但他的作用似乎就是在開始的時候宣布開會、在結束的時候宣布憲法草案獲得通過,完全是一個「虛君」。他是維吉尼亞代表,但憲法草案的藍本「維吉尼亞方案」是比他年輕得多的麥迪遜設計的。在大州和小州相持不下的時候,他沒有拍桌子或「拍腦袋」,解決憲法危機的「大調和」是來自康乃狄克的代表謝爾曼提出的。後來在眾議院議席分配怎麼算各州人頭的問題上,南部北部對黑奴算什麼相持不下,又是謝爾曼和來自賓夕法尼亞的威爾遜提出了「3/5條款」——現在臭名昭著,但當時有效化解了制憲危機。總之,制憲沒有華盛頓什麼事。他就是和藹地坐在那裡,看著那一群平均年齡三十來歲的參會代表們爭論忙碌著。

然而,華盛頓作為「虛君」的作用或許一點不亞於漢密爾頓、麥迪遜、謝爾曼等作出正面貢獻的立憲者。假如他老人家既做「總司令」,又是實質立憲者,那反而就糟了,他可能就會想著用武力實現自己的「偉大理想」。但是現在他往那裡一坐,既沒有權力也沒有意願發布「最高指示」,就奠定了美國立國的基調:不管這個國家憲法制定成什麼樣,甚至聯邦作為一個國家能否順利產生,你們都只能談、不能打。這是基本底線。如果聯邦憲法胎死腹中,那也沒辦法,來自各地的制憲代表們各回各的老家,該幹嘛幹嘛。不論你來自哪裡、代表哪個階級,你的合法性就那麼多。任何人都不代表「宇宙真理」,都沒有把自己的主張通過暴力手段強加在其他人頭上的合法性。

當然,這不只是華盛頓的高見,而是所有制憲代表的共識,即便華盛頓、富蘭克林等個別德高望重的元老不同意也沒轍。這一點共識看似不多,卻構成了美國立憲的契約基礎:我們要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但這個國家要建成什麼樣子是我們大家談出來的;最後談出來的這部憲法肯定無法讓所有人都滿意,甚至可能所有人都對其中的某些方面不滿意,但我們還是大體上認可這部憲法,因為它至少比現在沒有這部憲法更好。至於其中某些在不同人群看來不完全滿意的地方,各自都還有修改完善的機會,因為憲法規定的自由民主程序為所有人保留了這一機會。

美國憲法或許算不上一部契約,但它是建立在這個不言自明的契約思維基礎上的,憲法就是體現契約思維的不斷完善的文本。它本身是利益妥協的產物,並為通過利益妥協解決社會衝突的民主治理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礎。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愛思想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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