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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誣告會有什麼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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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澧州安福縣(今常德臨澧縣)一個叫陳希聖的讀書人,到縣衙門告密,說他看到朝廷告示,「凡有違禁書籍俱令呈繳」,想起他的同門師兄弟鄧譓huì涉嫌幾宗罪:

第一,「將他人慾繳禁書多方購藏」(附書目);第二,寫有《履歷志》一詩,「語多背(悖)謬」;第三,「素與不軌之徒潛相往來」;第四,託言卜卦算命,以讖緯術數「誘惑鄉市人民」。(《陳希聖誣告鄧譓收藏禁書案》,《清代文字獄檔》增訂本P236,上海書店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

陳希聖說,他作為同門,多次批評鄧譓,鄧都充耳不聞,他只好到官府檢舉揭發,希望官府對鄧的違法行為進行「懲儆」。

藏禁書、寫反詩、結黨徒、造讖緯(政治預言),四條罪狀任何一條落實,至少都是人頭落地的事。特別是乾隆三十九年,為了統治需要而下旨編修《四庫全書》的第二年,乾隆即發布史上最嚴的禁書諭令,其中列舉的禁書目錄多達三千多類,百姓凡家中藏有這些禁書的,在規定時間內呈繳便無罪,過期不繳,若被發現將受嚴懲。

在這樣的高壓背景下,陳希聖一告密,安福知縣不敢擅作主張,第一時間上報知州。知州也不敢怠慢,立即上報湖南學政(約等於教育廳長)、湖南巡撫。

時任湖南巡撫李湖剛好在澧州督導,接報即令差役傳告密者陳希聖到案訊問。李湖據說官聲不錯,目光如炬,三言兩語便發現,陳希聖供述時支支吾吾。問他,你說鄧譓寫的《履歷志》一詩內容很反動,到底寫了什麼,他先是「茫然無對」,然後又默寫了四句「窮年對虎山,博學通今古,茫茫四海人,屈指不足數」,說這就是鄧譓《履歷志》中的詩句。

這不能不讓李湖心中起疑,即親自帶人到鄧譓在澧州城裡的租屋搜書。

一番翻箱倒櫃,只搜出一些算命卜卦的書,余者「並無別項違禁不法書籍」。審鄧譓,他供稱平日卜卦算命為生,並沒有購藏禁書,更沒有用讖諱愚弄人。他的房東也替他作證。李湖怕走漏消息導致罪證被毀,又帶隊趕赴安福縣鄧譓家中再行搜查。這一次倒是有收穫,鄧家確實藏有幾本「應行銷毀、摘毀之書」,但沒有陳希聖所列的包括《留青新集》在內的幾本,更沒有什麼「反詩」,所謂的「讖緯」也子虛烏有。

同時,李湖對告密者陳希聖的家也進行搜查。這一搜,也發現他藏有幾本「應摘毀」的禁書《時文集》,「內多呂晚村評語」(呂晚村即呂留良,滿清頭號悖逆文人,關於他的案子以後還會專門講到)。

為謹慎起見,李湖又即時訊問鄧譓的親屬,及所在地的保正(約等於鄉長),所有人都證明,鄧譓平時當私塾教師,兼職卜卦算命,「安分守己,素無不軌情事」。

更讓人意外的是,告密者陳希聖的父親也替鄧譓說話,極力證明鄧譓並不是一個反清分子。

案情基本明朗,李湖心中有數,遂將包括鄧譓、陳希聖在內的涉案人員及查獲的違禁書籍一起帶到州府再行審訊。

一審再審,真相大白:

告密者陳希聖跟被告鄧譓是表親關係,也曾同窗共讀。陳希聖的女兒,從小給鄧譓家當童養媳,本來是親上加親。一年前,鄧譓在陳希聖附近當私塾教師,兩人往來密切,陳曾向鄧借了兩本書,鄧見陳家裡有一本《留青新集》,很喜歡,就跟陳說你借我的兩本書不用還了,把你的《留青新集》給我就行。過後,鄧看到朝廷公布的禁書目錄,《留青新集》赫然在目,他就自己把書燒了。

陳希聖讀書之餘還喜歡射箭,射術不錯。今年六月,鄧譓的幾個學生去跟陳希聖學射,鄧譓很生氣,認為陳希聖跟他搶學生,導致學生們荒廢學業。兩人一言不合就吵起來,陳希聖當時就想到縣衙門告鄧譓,雖被其他生員和他父親勸住,但心裡不忿,不想再跟鄧譓有姻親關係,就想悔婚把女兒從鄧家接回。鄧譓更怒了,直斥陳無恥,為了表示跟陳不共戴天,他把塾師之職辭了,遠赴澧州租房算命為生。

事情本來就這麼過去。沒想到,今年十一月,陳希聖到澧州趕考,得知朝廷大力查繳禁書,他那本被鄧譓換走的《留青新集》正在被禁之列,一直對鄧懷恨在心的他,覺得報復機會來了,便到州縣告密。又怕一本《留青新集》分量不夠,還加了幾本禁書名,並捏造鄧寫有反詩,且「與不軌之徒往來,以讖緯術數惑人」。

鄧譓則供稱,他家中所藏的幾本書屬於「舊有」,因為剛剛才看到朝廷公布禁書目錄,沒來得及呈繳,並不是明知禁書而「故意購藏」。陳希聖也供認,他的確是「挾嫌妄告」,當初告密時默寫的那幾句詩,其實是他臨時編造的,而他自己家中,也確實藏有帶呂留良評語的《時文集》。

很明顯,陳希聖的所作所為,是赤裸裸的構陷,目的就是想置鄧譓於死地。

大清律例規定,誣告反坐,甚至「加所誣罪三等」,就是你誣告別人,查實了,就按你所誣告的罪名加三等處罰。李湖在給乾隆的奏摺中說,按大清律例,「造讖緯妖言惑眾者斬監候」,而告密若被證明是誣告,則「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

本案中,陳希聖對鄧譓的指控,基本都是誣告,他捏造的幾句詩荒誕不經,但夠不上「反動」級別,可不議罪;他家藏有帶呂留良評語的《時文集》,屬「輕罪不議」,但他說鄧譓編造讖緯,這可是得斬監候的重罪,應「按律反坐」。所以,李湖建議,「合依誣告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定地解配」。

死罪可免,活罪難饒,打一百杖,不死也得爛屁股,然後還流放三千里,加三年苦役。

那麼,被誣告的鄧譓就無罪釋放了嗎?

想得美。

李湖認為,鄧譓雖不是明知故犯購藏禁書,但他家中所藏的幾本禁書沒有及早呈繳,還將從陳希聖那裡換來的著名禁書《留青新集》私自燒毀,也是違法,「應照違制律杖一百,折責四十板」。

除此之外,安福縣教諭、訓導(相當於教育局正副局長)負有監管不嚴的責任,也應按律追究。

也就是說,鄧譓雖被誣告,但確實有私藏禁書,所以得挨四十大板(身體弱的可能當場斃命杖下);不知情的縣教育局官員也受牽連,丟官那是至少的。

可以想像,在這樣的高壓之下,滿清的地方官員怎麼能不「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而監控只能靠人力的時代,怎麼能不鼓勵告密?

乾隆最後是怎麼定案的,很遺憾,《清代文字獄檔》中無相關記錄,只是在李湖的奏摺後面,附有乾隆硃批:「該部議奏。」按慣例,這就是同意李湖的量刑了,皇帝發話,刑部當然擬准,所以沒什麼反轉。

此案最令人唏噓之處,就是乾隆治下雖然鼓勵告密,但查實是構陷誣告者,還是要受律法制裁的。

2023-05-25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後代聊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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