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漢大學教授發文稱,為擴大器官來源家屬可歪曲本人意願捐獻。(網絡截圖)
近日,武漢大學一法學教授之前的一篇論文曝光,該論文探討對「人體器官買賣」行為的刑法規制,稱為了擴大器官來源,家屬可歪曲本人意願簽署捐獻協議,引發爭議。
公開資料顯示,武漢大學莫洪憲、李穎峰於2010年在《復旦大學(社會科學版)》(第6期,p82-92)上發表題為《韓國器官移植法對我國的啟示》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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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章認為,應當在立法上對買家、賣家及手術醫生減輕或免除刑罰,僅重點打擊仲介和犯罪集團,並提出通過增加器官來源以根本解決器官短缺問題。
論文在摘要中說,「當個體在腦死亡或死亡前未明確表示是否同意器官摘取時,只要享有優先順位的家屬表示同意,就應允許摘取其器官」、「鑑於器官買賣雙方的迫切處境,應設置減免刑罰的事由。人體器官買賣的根本原因在於供體器官來源不足,僅依靠刑罰規制並非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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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指,如果採用「限縮的同意模式」,完全尊重本人的意願,讓本人對自身的器官享有決定權,就「可能嚴重限制器官來源。阻礙器官移植事業的發展」。
「尊重器官捐贈人的自我決定權確保可供移植的人體器官的來源始終是一對矛盾,二者屬於此消彼長的關係。若徹底尊重自我決定權,可供移植的人體器官來源將嚴重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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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總結稱,「對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進行刑法規制並非治本之策,從根本上杜絕這種行為的唯一途徑是增加可供移植的器官來源。」
因此,文章說,「據此,筆者認為,立法採取擴張的同意模式,即家屬同意即可捐獻,是利益平衡的結果。由此產生的家屬歪曲本人意願等情況,是必須容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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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章引發了極大爭議,被輿論批評為試圖為器官買賣「去罪化」,鼓勵了活摘器官罪行。
網友批評,「根據基本常識,家屬無權代替死者做出器官摘取的決定。若無此類法律約束,許多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及缺乏判斷力的年輕人,極可能在脅迫或誘騙下成為器官供體,淪為富人的『財產』,此外,任何有權定義或參與定義家屬身份的基層政府工作人員,是否都可能因經濟原因與這些潛在的黑心器官商人勾結?」。
中共活摘器官罪行已經持續了多年,從開始活摘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到後來延續到普通民眾身上,近年來,中國大陸大量的青少年失蹤,被懷疑成為了中共的器官來源。
2024年5月8日,湖南湘雅二院實習醫生羅帥宇離奇墜樓身亡,其家屬曝光出來的器官捐獻材料中,很多捐獻疑似被偽造,如其中一個孩子的捐獻家屬是其父親,但是,這個「父親」和孩子竟然不是一個姓氏,還有一份捐獻資料中,捐獻者的家庭地址竟然是一個派出所。
據武漢大學官網顯示,莫洪憲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市法學會副會長,並擔任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