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借這篇小文,提醒一下大家在國外購物一定要注意,丟中國人的臉事小(丟臉的人已太多,虱子多了不覺咬),萬一自身利益受損就不值得了。
我曾經看到有位女士,在一家女性內衣店發現一款胸罩標價$2.99,而其它同樣的胸罩則標價$29.99。訊問經理後被告知標價錯誤,但仍然在結帳時堅持支付$2.99並以索要該經理的名字和顧客服務部電話作為要挾手段,最後該經理讓步,宜修女士終以$2.99購得此商品。
咋看來這是一個消費者狡詰的勝利,殊不知該消費者的做法並不受法律的支持,只是商家的實際對策讓她占了點小便宜而已。
讀過國際商法的人都知道,法律規定,商家對於一件商品的標價只是「對消費者的一種購買邀請」(Invitation to treat),而不是最終的售賣價格,商家有權拒絕消費者的出價。比如:一位消費者走入超市,看見一瓶水標價1元,這個1元是Invitation to treat;消費者拿著水到收銀台,支付1元,是消費者對這瓶水「出價」(Make an offer);商家接受1元並把水賣給消費者,是「接受了出價」(Accept the offer);如果商家不同意以1元將水賣給消費者(理由可以是標籤弄錯或是其它),可以「拒絕該出價」(Reject the offer)。這是法律的規定,消費者即使告也是贏不了的。
為什麼國際商法會這麼規定呢?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為了保護商家的利益,因為只要是人就會犯錯。如果失去了這種保護,假設一樣本來標價10萬元的商品少標了一個0,商家將不得不以10倍的折價將商品賣給消費者,商品的實際價格越高,商家的損失就越大。
說到這裡有人要問了,商家犯錯為什麼要消費者來承擔?這個問題本身就有些不講道理。首先,消費者並沒有承擔什麼。如果消費者不買這樣東西,也不會有什麼經濟上的損失。而商家則不同,所以需要承擔的是他們。如果有人非要說諸如「錯誤的標價浪費了我的感情啊!」之類的話,我無語,這不是一個正常人(Reasonable person)該叫的真兒。英美法系因為是以Common law為主的系統(在此不做解釋,有興趣的可以去查相關資料)所以特別注重Reasonable person,因為法官必須以Reasonable person的標準去審判。
那麼,有人又要問了,如果法律這樣保護商家,那麼商家就可以肆無忌憚地犯錯了不是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好的商家都特別注重「商譽」(Goodwill),所以為了維護自己好的商譽,商家也會特別小心地、儘量避免犯錯,以免毀了自己的商譽,得不償失。在英美法系的國家,經常會在每天早上看到商家們在報紙上登載的「更正告示」,告知消費者他們發出的廣告中哪些價格標錯了。這就是商家為了維護自己的商譽而做出的努力,儘管他們已經在標價問題上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回到上面的那個例子中來,宜修女士之所以最後能夠以錯誤的價格購買到商品,完全是商家出於維護商譽的考慮,並不是商家害怕宜修女士在法律上可以告得贏自己。20幾美元的差價對商家來說是九牛一毛,所以一般都不會抓著不放的。但是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懂得這項法律,因為一旦有消費者不懂法,與商家在價格高昂的商品上產生糾紛,也許會覺得自己受到法律的保護,試圖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那麼就有無謂損失金錢的可能。法律訴訟可不是免費的呦!
太不道德!中國人在國外最丟臉的討價方式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網文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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