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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焱:軍人天職與六四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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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3日4日,中共軍20多萬正規軍在北京長安街、天安門等地,開槍屠殺手無寸鐵的市民學生,幾千人被殺,上萬人受傷,史稱六四大屠殺。作為那場大屠殺的目睹者,多年來我一直不能忘記那慘像,我們也一直把大屠殺的元兇準確地算在鄧小平、李鵬等極少數的人頭上。到今天,死難者尚未安息,兇手尚未緝拿。

如今20年過去了,對過去那場大屠殺,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說法,似乎有一種論調出現,就是各方各人都有責任,最後這帳沒法算了。譬如,鄧小平是要維護四項基本原則,李鵬、陳希同是要把總理、市長做好,至於軍人嘛,更是以服從命令為天職;而且學生是非法割據廣場,戒嚴令也早下了,當晚廣播裡也告示市民群眾,不要上街,祇差沒說「死了活該」一詞了。這種論調是要不得的,為虎作倀,昧著良心說話,悲劇還會重演;不嚴詞譴責大屠殺,不嚴懲兇手,大屠殺的事將來還會在中國發生。

當然,既然談到審判、嚴懲,就是法律問題了,說理透徹是完全必須的。事情太複雜,祇好一點一點說。碰巧,早幾天與胡平見面,談起「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 的問題。具體說,「就是在美國軍隊中,遇到上面下達像六四屠殺那樣的命令,有沒有什麼特別規定和條例,士兵和軍官可以不執行。換句話說,軍人服從命令為天職這種說法,有沒有限定?」當然這也是個大題目,也祇能一點一點說。

軍隊的紀律和效能,毫無疑問是建立在服從命令這一基礎上的。士兵從入伍第一天起,就被訓練成要嚴格服從他們的上級,違背這一點後果相當嚴重。所以形成一句強而有力的話,就是「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似乎世界各國軍隊都是如此。

但是要解釋起來就相當有內容了。「服從」好像好理解,所謂「命令」就不是一兩句話能解釋的。這裡面有:「是誰下的命令」?「根據什麼下的命令」?「命令的內容是什麼」?「怎麼執行命令」?都要具體地分析。籠統地講:如果命令是合法的,當然要執行;如果是不合法的,就不能執行。但有些屬於灰色地帶的命令,士兵們怎麼辦?這就要求士兵們(我指的是被命令執行某項命令的那個群體)對他們的上級,對他們的部隊單位,對下達命令的上級,有基本的信任和尊重。

什麼是合法的命令呢?首先,以憲法為根本大法,同時還有戰爭法、軍事法、日內瓦國際條約等。什麼是非法的命令呢?很清楚,不能殺戰俘,不能對手無寸鐵的人開槍,特別是婦女兒童,不能虐待俘虜等等。本人在美國陸軍服務,根據美國軍隊法規和實踐提出一些分析意見。

一、軍人有服從命令的義務(Duty to Follow Orders)

美軍軍法條列(UCMJ——the 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規定,軍事人員必須服從命令:1、服從法定上級軍官所下的命令。〔890.ART.90(2));2、服從法定的准尉軍官及士官的命令。〔890.ART.91(2)〕;3、服從來自符合軍規條例的命令〔890.ART.92(1)〕;4、服從合法的命令。〔890.ART.92(2)〕;不服從命令後果當然嚴重,說「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在這裡沒有錯。

二、軍人有不服從命令的義務(Duty to Disobey Unlawful Orders)

軍人有不服從非法命令的義務。有句英文講得堅定有力:「 You are not required to obey unlawful orders.」這個,我們不僅從常識上和邏輯上可以推退出,就是在軍人的宣誓誓言中也講得很清楚。請看以下軍人宣誓誓言:Army officer appointment acceptance and oath of office I (insert name), having been appointed a (insert Rank) in the U.S. Army under the conditions indicated in this document, do accept such appointment and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and that I take this obligation freely, without any reservation or purpose of evasion; and that I will well and faithfully discharge the duties of the office on which I am about to enter. So help me God. (DA Form 71, 1 August 1959, for office.)

Oath of Enlistment I, (NAME),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 and that I will obey the orders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orders of the officers appointed over me,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and
the 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So help me God.在這裡,1、軍人宣誓捍衛美國憲法,反抗國內和國外的敵人,憲法是根本大法,一切以憲法為準,凡不符合憲法的命令都是非法命令。

2、除憲法外,還必須遵守日內瓦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三條規定得很清楚:「 非敵對人員,放下武器的敵人,傷病員、俘虜,必須以人道待之,不分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財產等等。 凡違背這些法律的命令,都是非法的。軍人有義務拒絕執行這些非法的命令。

3、具體用什麼方法來拒絕執行呢?

首先,要求上級的命令,以書面形式來表達,不祇是口頭命令;第二,如果已經是書面的命令,你要告訴上級,你打算拒絕執行命令;最後,要求由軍事法庭裁決。

這樣,在我們來看,「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的原則,從語境中看,其中的「命令」一詞毫無疑問指的是合法命令;而且,更重要的是,軍人如果執行了不合法的命令,本身還要承擔罪責,「 I was only following orders」has been unsuccessfully used as a legal defense of cases.「最有名的是,紐倫堡審判納粹戰犯的例子,執行希特勒非法命令的軍人都是有罪的。

另一個有名的案例發生在1799年,當時美國正與法國交戰,國會頒布一項戰時法令,允許扣押駛往法國港口的船隻。總統約翰。亞當斯,頒布命令並授權海軍,可以扣押一切駛往法國港口和從法國港口駛出的船隻。根據這項命令,當時的海軍某船長扣押了一艘經過法國的丹麥船隻。丹麥船主不服,向美國最高海事法院起訴該船長侵權違法,結果勝訴。最高海事法院判決海軍船長在執行總統的命令時,是「act on their own peril」,因為總統的命令是非法的。可見,軍事人員不僅有拒絕執行命令的義務,而且從保護自己的角度出發,他們必須拒絕執行非法命令,如果他們執行了,也要承擔罪責。

這樣的規則雖有,但是要好好落實卻必須經常教導和訓練,否則,慘劇總是經常發生。例如在越南戰爭中曾經發生過許多美國軍人屠殺平民的事件。許多年過去了,美國媒體一直在報導這些事情。最慘的有美萊村大屠殺事件。1968年3月,美國陸軍第 23步兵師在越南美萊村製造了屠殺500名平民的暴行,事件經媒體曝光後曾震驚世界。

從那以後,美軍吸取教訓,開始訓練戰士怎樣拒絕執行非法命令。1970年還專門出了一本有關大兵權利的書,訓練他們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具體說來是如何拒絕執行不合法的命令。總之,軍事人員有義務和責任執行上級下達的命令,同時也有義務和責任拒絕執行上級下達的非法命令,就算是總統下達的,祇要違背了憲法,軍事法和國際公約,都可以而且必須拒絕。總之,美國將士被訓練成要求拒絕執行非法命令的人員。

讓我們在再來看當年的六四大屠殺,如果美國軍人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可以說,首先,在美國軍隊中,是遇不到像六四屠殺那樣的命令的,因為那明顯違反憲法,違反常識和人性,與美國軍隊平時的訓練不相符合。美國軍隊的軍事行動是有法可依的,這就是美國軍隊。你想,連扣子釘在衣服什麼地方,都有法可依,何況是向本國公民開槍的事呢?第二,如果上級下了非法的命令,美國軍隊的下屬是可以不執行的,下屬軍官可以拒絕執行,最後由軍事法庭來解決。

正因為美國軍隊中關於不執行命令的義務有其人道和人性的基礎,所以,在一些中國軍人身上也就自然地表現出來。吳仁華在他的書中講到在六四鎮壓時,也有軍人拒絕執行當局的屠殺令,有的是積極抗命,有的是消極抗命。這些抗命之舉,不僅為他們的個人歷史寫下了光輝的一頁,也成了六四事件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事件。據吳仁華調查,38軍軍長徐勤先中將在接到中央軍委命令他率部進京執行戒嚴任務後,託病住院,拒絕參與鎮壓。當時戒嚴部隊指揮部副總指揮、北京軍區司令員周衣冰親自趕赴河北省保定市向徐勤先傳達中央軍委的命令,要他帶兵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為徐勤先拒絕。徐勤先最終被撤職、遭逮捕,後被軍事法庭判刑5年。他拒不認罪,也沒有推卸自己的責任,擲地有聲扔下一句話:「不是歷史的功臣,就是歷史的罪人!」在受審時,徐勤先平靜地說:「人民軍隊從來沒有鎮壓人民的歷史,我絕對不能玷污這個歷史。」實際上徐軍長拒絕的是上級的非法命令。有材料說徐勤先還詢問過這個命令有沒有中央軍委第一副主席趙紫陽的簽字,以沒有趙的簽字作為拒絕執行命令的一個理由。可惜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不會有軍人不執行非法命令的義務的法規。吳仁華還提到消極抗命的陸軍第28集團軍軍長何燕然和第 39軍116師師長許峰等人,均遭到降級等處分。我覺得這些都是中國軍隊史上值得大寫的正面歷史事件。

六四事件里中國軍隊中那一批將士的確很了不起,祇可惜在專制國家裡,良心、正義、理性受到的壓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或者有了也不能正常發揮作用。最後連常識也不管用。這就是專制的罪惡。

我們要告訴中國人,尤其是解放軍的廣大指戰員,「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指的是軍人服從合法的命令,同時軍人還有拒絕執行非法命令的義務;這項義務同時也是保護軍人自己。在未來的中國民主事業中,祇要解放軍廣大指戰員明白軍人有服從合法命令以及拒絕執行非法命令的義務,那麼中國軍人在民主自由事業中也就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北京之春》,2009年6月號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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