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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一黨專制下的黨內民主——圓形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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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有人主張,在一黨專制的前提下實行黨內民主。

有人希望它能成為多黨民主或曰全民民主的替代物,有人則希望它成為從一黨專制到多黨民主的過渡。由於強人遠去,指定接班人的辦法已經走到盡頭,恢復世襲制又絕無可能,於是,黨內最高權力的交接就成了棘手的問題。既然在今天,一般人公認的權力合法性來源只有一種,那就是民主,所以黨內民主的問題益發顯得迫切,所以有越來越多的人談論黨內民主。

然而我要問的是,在這個世界上,果真有一種在一黨專制下的黨內民主嗎?我們知道,早先的蘇東各國,早就有人積極主張黨內民主,但是直到那裡的一黨專制終結,也沒見有誰搞起過黨內民主。按理說,如果世間真有一種叫一黨專制下的黨內民主這種東西,早就該有人搞出個樣子來了;但是迄今為止,有誰見過這種黨內民主呢?

依我之見,世間根本不存在一黨專制下的黨內民主,好比世間不存在圓形的方,因為一黨專制和黨內民主是互相矛盾的。一黨專制就是一黨專制,一黨專制不但意味著執政黨以專制的方式治國,首先在於執政黨以專制的方式治黨,因此,一黨專制下不可能有黨內民主;一旦有了黨內民主,一黨專制就不復存在,它馬上就變成了多黨民主或曰全民民主。

也許有人會問,為什麼不能有一黨專制下的黨內民主呢?既然在經濟改革上,可以「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那麼在政治改革上,為什麼不能讓「一部分人先民主起來」,讓共產黨員先民主起來,讓黨內先民主起來呢?在民主的西方,早期的民主不也都是少數人的民主,一部分人的民主嗎?

答案很簡單,因為黨內民主在事實上不成立。因為黨員資格不是一種客觀的界定。過去西方國家實行一部分人的的民主,對參政權的限制是以諸如財產狀況、文化程度以及種族或性別一類客觀條件為標準,這樣的限定才有意義。黨員資格則不然,只要你志願加入,基層黨組織又同意接受,你就可以成為黨員。

你不可能使成千上萬的無產者一夜之間變成有產者,更不可能使成千上萬的女人一夜之間變成男人,使成千上萬的黑人一夜之間變成白人,但是你完全可以在一夜之間就使成千上萬的非黨員變成黨員--只要你讓他們填個表,發給他們一份黨證就行了。

一般來說,所謂黨內民主應該是指黨員在黨內確實享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和投票選舉的權利,黨內允許存在不同的派別,各派人物可以通過競取黨員的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

如果共產黨宣布只有黨員才有參政權,那麼,所有想參政的人就可能都會要求加入共產黨;既然在這時黨內派別已經合法存在,那麼,黨內各派都可能為了壯大自己一派的實力而拼命將黨外人士拉入黨內,而社會上的各種人都不難在黨的這一派或那一派中找到自己的認同,於是,黨內民主馬上就變得和全民民主沒有兩樣了。

也許你會說,大家都想入黨,這不礙事,但想入黨的人總得承認黨的綱領,所以共產黨總是能使自己保持自己的同一性。

不然。因為對同樣一套黨綱,總是可以給出很不相同的解釋,因此,在抽象地認同黨綱的前提下,黨內派別的多樣性完全可以達到和社會本身的多樣性不相上下的程度。

更何況,事到如今,「共產」二字早已聲名狼藉,而如今的共產黨也早就是掛羊頭賣狗肉,早就名不符實,因此原先那套共產黨黨綱幾乎沒有任何實際的約束力。這就是說,如果共產黨想限制黨的開放性,以意識形態的理由開除或剝奪黨內不同觀點、不同派別的人士,在實行黨內民主的情況下根本辦不到。如果它硬要那麼做,那勢必就要壓制黨內民主,勢必就又回到專制黨了。

我早先講過,一黨專制不但意味著執政黨用暴力禁止不同政黨的出現並與之和平競爭,而且還意味著執政黨最高領導用暴力禁止黨內不同派別的出現並與之競爭黨的權力。共產黨用專制的辦法治國,首先是它用專制的辦法治黨。所謂共產黨一黨專制,絕不是說整個共產黨在對全國實行專制,而是說黨內一小批領袖在對全國實行專制,包括對全黨實行專制。維護一黨專制,就是要維護黨的領袖們對全黨的專制;實行黨內民主,就等於是實行全民民主。

從黨內民主入手,進而帶動黨外民主、社會民主,這種思路很誘人,但是不實際。如果我們懂得了所謂「堅持黨的領導」,無非是堅持黨的領袖們的領導,堅持黨的領袖們對權力的壟斷,那麼我們就該知道,對於這個「黨的領導」而言,來自黨內的反對力量並不比來自黨外的反對力量更容易接受。換言之,黨內的反對派要爭得自己的正當存在權利,並不比黨外的反對派更輕鬆。

事實往往是相反的。權力的削弱有如磁力的削弱,首先擺脫其控制的是在其外圍而不是在核心。例如台灣的蔣經國時期和蘇聯戈巴契夫時期,黨外的、社會的反對力量,包括反對黨,也都是先於執政黨的黨內民主而出現而取得合法存在的。

因此之故,在中國推動民主,最重要的是發展和加強民間的力量。對於中共黨內的有識之士來說,所謂推動政改,最重要的還不是要執政黨去做什麼,而是要黨不去做什麼,也就是說,要求執政黨放棄鎮壓,停止對人權的侵犯,首先從言論自由做起,那就是終止因言治罪,不管別人發表了什麼不同政見,不要去抓,不要去鎮壓--這就是了。

(《中國人權雙周刊》第82期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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