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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洲案最可怖之處

陳永洲一案,短短數日,峰迴路轉,形勢急轉直下。陳永洲在央視認罪無異於給公開聲援其的報社、媒體圈內人士一記響亮的耳光。真如陳永洲在央視所供述的,是收受了50萬元他人錢財進而寫作報導的,那麼這種行為就是接受商業賄賂,理應被依法查處。一個同行的灰色操作令整個行業成為了眾矢之的,微博評論中甚至出現了套用形容貪官腐敗的詞彙:各個都抓,肯定有冤枉的;隔一個抓,有漏網的。

  這種言論其實源於外界對於財經媒體行業的不了解,我在財經媒體圈將近10年,知道行業中確實有人通過賺這種錢發家致富;但是,絕大多數的財經媒體人,堅持在這個行業里的,或多或少都有些新聞理想主義情懷的,絕大多數都屬於拿著賣白菜的錢操賣白粉的心,基本上都固守著職業的清白和本分。因為,財經記者實在是距離金融機構太近了,每天都是在和這些機構這些大佬打交道,誰還沒幾個金融機構的朋友,誰還不認識幾個賞識你才華的金融圈業界大佬?如果真的那麼在意高收入、高薪酬,乾脆不用干媒體這行業了,直接方便的跳槽進金融機構就好了,錢賺的光明正大。

  真正敢賺陳永洲賺的這種錢的同行,都是傳說中那類要錢不要命的主。這樣的人在行業中又能有多少呢?恐怕和其他行業中良莠不齊的程度不相上下,想想每個行業中的那些「莠」就知道這個數量肯定極為有限。但陳永洲一案,卻給整個財經媒體行業帶來了一個可怖的先例,危害整個行業,影響深遠。

  長沙警方此次並非以商業賄賂抓捕陳永洲,而是以涉嫌「損害商譽」將陳永洲刑拘,然後將其查個底掉,發現商業賄賂。陳該查處,但是不該以「損害商譽」這種方式查處。「損害商譽」抓記者先例一開,基本上,所有做上市公司調查、財經深度調查的記者沒有誰是安全的,這不是說這些記者距離利益近,而是說大家都明白,凡是做批評性報導、輿論監督的,誰能夠說自己的批評性、揭露性報導刊發,沒有損害到企業的商譽呢?評判標準又是什麼?股價的起伏?銷售的數據嗎?報導影響商業信譽的邊界在哪裡,又如何界定?

  這一罪名幾乎適用於所有對上市公司的批評性、揭露性報導,基本上都可以用損害商譽罪名先抓記者和舉報人,然後再慢慢的找你問題。程序不正義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不安全的,職業操守有問題當然可以追究,但前提是程序的公平和正義。

  斯偉江律師曾說過,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此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也曾對《21世紀經濟報導》表示,是否損害企業商譽,主要看報導內容是否屬實,且警方有無記者犯罪行為的證據,如果企業本身就有問題,只是把它公開出來,而且沒有不公開的理由,那就不是侵害商譽。所以警方在做出拘捕舉動時,要特別小心,應避免公權力濫用。

  但律師與記者一樣,都是第三方,都是不掌握實際權力的,這種專業建議或者監督都是軟性的。如果掌握權力的人不採納,即便再有道理、再站得住腳也是毫無意義的。

  再說一個題外話,大家還記得實名舉報四川長虹財務造假的舉報人范德均嗎?

  據《中國財富》雜誌報導,2010年5月21日,四川長虹向綿陽警方報案,要求追究范德均侵犯長虹電器商譽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但到一審時,范德均卻並非以損害商譽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是因為另一個罪名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這與長沙警方以損害商譽罪刑拘陳永洲記者一樣,先以損害商譽刑事立案,然後再慢慢把你查個底掉。

  但不同的是,范德均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居然罪名成立,最終被判入獄十年。須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個典型的單位犯罪,范德均並非四川長虹法人代表,居然被追究了個人責任。氣憤的范德均辯護律師薛昌在法庭上當庭指出,這是「創造發明」的首例個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罪名。

  當時我就預言,范德均事件給上市公司打擊報復舉報人開了一個不好的頭。

  在陳永洲事件之前還發生了一件事,質疑廣匯能源(600256)財務造假的網友天地俠影(真名為汪煒華)也被警察帶走了。我對他的下場持悲觀態度。不止因為范德均,在我的職業生涯中,接觸過、了解到的舉報人,下場都極為悲慘。實名舉報方正集團李X利益輸送、國有資產流失的魏亞峰也最終被判了20年,現在湖北省漢西監獄服刑;實名舉報伊利集團潘X轉移國有資產、損公肥私的鄭俊懷時期的董事長助理張三林至今仍在內蒙警方在逃名單中……在中國,在所有被抓的舉報人中,還沒有聽說誰平安出來了。凡進去了就沒有找不出問題的,基本上都是以職務侵占、損害商譽等等罪名被治罪下獄。我想他們也不能說是絕對清白,但是正如評論人士周俊生說的那樣:「范德均如果被押上公堂,他的罪名絕不是因為對長虹的舉報。但是,如果他不對長虹進行舉報,則一定可以避免牢獄之災。」

  在當下之中國,上市公司的能量已經如此巨大,如此翻雲復雨。

  如果他們的能量中再增加一條,可以動輒對媒體記者動用「損害商譽」這個刑事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後果不堪設想。真心希望監管層能夠儘快出台《新聞法》,告別這種行業無序競爭、草莽生存、大家都缺乏保護的時代。否則,在現在這種輿論環境下,財經記者,尤其是上市公司、深度調查記者,唯一能做的自保就是,停止調查,寫點平庸的稿件,韜光養晦,等待輿論監督環境清明。

來源:共識網作者:李曉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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