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原主任逄先知明確表示,對饒漱石的這兩條注釋可以稱為這部書注釋工作的一個「突破」。把對饒漱石定罪的根據否定了,所謂「內奸活動」等也就不能成立了。「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起到了平反的作用」。
1945年饒漱石(前排左二)與美軍協調代表、國民政府及國軍將領在瀋陽機場
從保留黨籍到開除黨籍
1954年2月,中共七屆四中全會後召開的饒漱石問題座談會,將饒漱石的問題定性為「資產階級極端個人主義的野心家」。但最後的處理,還有待中央決定。
為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1955年3月4日,中央書記處會議通過了鄧小平關於黨代表會議的各項意見。其中饒漱石是否出席大會,要請毛澤東決定。3月13日,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和通過了經多次修改的《關於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報告》,報告中提到「保留饒漱石黨籍」的問題,有人不同意,劉少奇就此作了解釋,認為這樣處理比較有利。3月19日,中共七屆五中全會第一次會議,在討論《關於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報告》時,毛澤東說:這個文件也搞了一年,幾經反覆才寫成現在這個樣子,即是指出他們的聯盟是一個陰謀集團,不是什麼堂堂正正地拿出自己的主張來爭取領導,而是燒陰火、煽陰風,見不得太陽,這樣來說它是比較恰當些,也是合乎實際的。最終,會議同意不開除饒漱石的黨籍,只撤銷中央委員。(《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12月版)
3月初,饒漱石在家聽候處理。有一天,他家裡的「紅機子」電話響了(饒停職反省期間,他家的「紅機子」未拆除),這本是中央機關三十九局(電話局)試打各戶「紅機子」,饒不知情,產生錯覺,以為他的問題可能會很快解決,將恢復或分配工作,因而情緒激動,向其妻和陳麒章(饒的秘書,負責對饒管教)發牢騷說,中央還是相信他的,他沒有反黨……陳麒章當時負有「每周寫個『饒漱石情況簡報』送交中央辦公廳」的任務,於是陳隨即將饒的這一情況詳細向中央報告。在當時的政治氣候下,饒妻也寫了內容相似的報告交給楊尚昆。全國黨代表會議期間,二人的書面匯報被作為會議資料散發給與會代表。剛聽過毛澤東講「階級鬥爭形勢嚴峻」的代表們立即把饒漱石「鬧翻案」同「以特反特」的問題聯繫起來,認定饒的活動已超過內部矛盾範圍,屬於敵我矛盾,於是對饒的處理陡然「升級」。
全國黨代表會議最後通過的《關於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決議》,決定開除饒漱石的黨籍。
「饒潘揚反革命集團」
上海市警局長揚帆,1954年9月以「重用、包庇和掩護一批反革命分子」的罪名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送往北京隔離審查。潘漢年(中共上海市委第三書記、上海市副市長),是上海市公安、政法系統的實際領導人,揚帆的頂頭上司。1955年4月,他向中央交代1943年秘密會見汪精衛一事(阿波羅網編者註:實為受中共中央委派),隨即以「內奸」罪名於4月3日被捕入獄。饒漱石因直接領導潘漢年、揚帆在反特方面的工作,故而受到牽連,也隨即被捕入獄。
1957年整個偵訊工作結束,公安部把饒、潘、揚三個專案組的偵訊報告合寫成一個給中央的結案報告,斷言:「實際上是一個反革命集團」。但此案長期擱置,沒有移交檢察司法機關。饒漱石在功德林監獄度過了近5年的鐵窗生涯後,1960年3月15日,饒漱石和潘漢年被轉移到了新建成的秦城監獄。1963年1月9日,最高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潘漢年案,最高法院以「內奸、反革命罪」終審判決潘漢年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潘漢年同案的揚帆,1965年8月以「反革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的8月30日,最高法院對饒漱石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書確認:「被告人饒漱石犯有嚴重的反革命罪行,他在上海工作期間,利用中共上海市委第一書記和華東局第一書記的職務,採取兩面手法,不僅重用了內奸分子揚帆,把中統潛伏特務分子胡均鶴安插在上海市警局內,而且在揚帆等人大量使用特務反革命分子的問題被揭發後,中央、華東公安部一再向他提出要徹底處理時,他仍然不予置理,使這一大批特務反革命分子猖狂地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達5年之久,嚴重地危害了人民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13條的規定,判處饒漱石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隨後裁定假釋,移交公安部門管制、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間,1967年5月22日,饒漱石、潘漢年、揚帆從他們所在的勞改農場重新被逮捕,後被送進秦城監獄。
1975,饒漱石病逝秦城
1975年3月2日,饒漱石患中毒性肺炎在復興醫院病逝。據秦城監獄工作人員何殿奎回憶:饒漱石在1974年冬就訴說胸部不適,儘管201監區每層樓都有醫生,有「24小時醫護人員值班室」,但醫生顯然對饒漱石的病情並沒有在意,也沒有作全面檢查。直到3月1日晚病情惡化,才由何殿奎陪同送往復興醫院,第二天八點半病逝。逝後遺體由復興醫院「在押犯病房樓」(稱207特區)的工作人員火化。當時正是「四人幫」猖狂之時,饒漱石火化時用的什麼名字、骨灰如何處置,都不得而知。
在1980年代撥亂反正和平反冤假錯案期間,饒漱石的胞妹饒玉蓮於1983年5月26日,由丈夫谷思義代寫了一封給陳雲的信,信中說:「饒漱石是我的大哥,他被捕後我們一直不知他的消息,作為他的妹妹,我希望知道他的情況。如果他活著,我們想去探監;如果他死了,我們想知道他的骨灰葬在何處……」陳雲收信後,將它批轉給公安部。
1983年6月14日,公安部第十三局給饒玉蓮復了一函:
(83)公審發132號。饒玉蓮同志:五月二十六日來信收到,現將饒漱石的病情和骨灰、財物處理情況簡告如下:一九七五年三月一日晚上,監管人員發現饒漱石突然說話不清,兩手發顫,當即將他送到復興醫院檢查,確診患中毒性肺炎,病情嚴重,醫院立即組織搶救,經治療,病情稍有緩和,三月二日晨八時,突又患感染性休克,導致呼吸循環衰竭,經搶救無效,於八點三十分病亡在復興醫院。經請示中央批准,饒漱石的遺體於同年三月十二日送北京西部火葬場火化,骨灰未予保存,對他個人的一些財物上繳國庫。此復(公安部第十三局公章)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景玉川著《饒漱石》未刊稿)
未作平反的「平反」
潘漢年、揚帆「反革命」冤案在1982、1983年先後得到徹底平反。
中共中央於1982年8月23日發出的《關於為潘漢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復名譽的通知》,對潘漢年的一生作了高度評價。通知全面否定了1963年強加給潘漢年的「內奸」等三條罪名,指出:潘漢年被錯定為「內奸」,最主要的原因是在他被逮捕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嚴重地忽視了對敵隱蔽鬥爭的特殊性,混淆了是非界限和敵我界限,以致作出錯誤的決定。中共中央鄭重宣布:「把潘漢年同志定為『內奸』,並將其逮捕、判刑、開除黨籍,都是錯誤的。這是建國以來的一大錯案,應予徹底糾正。」「撤銷黨內對潘漢年同志的原審查結論,並提請最高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為潘漢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復黨籍,追認潘漢年同志的歷史功績,公開為他恢復名譽。」1982年9月7日,最高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宣布潘漢年無罪,撤銷1963年的原判。
1980年4月,揚帆冤案得到初步平反,結論是:「原判認定的事實失實,定性不准,判處不當,撤銷1965年的判決書,宣告揚帆無罪釋放。」直到1983年8月才又作出新的結論,平反決定指出:過去認定揚帆同志是內奸、反革命分子,包庇重用大批特務反革命分子,使用敵特電台給台灣敵人提供情報引起敵機轟炸上海等問題,均不是事實,應予否定。1955年後,對揚帆隔離、逮捕、判刑都是錯誤的。揚帆同志蒙冤二十餘年,應予平反,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在潘漢年、揚帆先後平反以後,饒漱石的「反革命」案無疑也得推翻。但中央一直未有表態。1986年《毛澤東著作選讀》出版,對其中一條饒漱石注釋的寫作經過,《中國新聞周刊》曾披露:
新增的167條注釋中,最費思量的是對其中幾個人物的注釋。其中之一是饒漱石。入選的篇目中提到饒漱石的是《論十大關係》,共兩處,分別涉及他的兩大罪名。
第一處,涉及「高饒反黨聯盟」,正文是這樣說的:「我們建國初期實行的那種大區制度,當時有必要,但是也有缺點,後來的高饒反黨聯盟,就多少利用了這個缺點。」
龔育之告訴曾憲新(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原注釋組組長、中共文獻研究會名譽理事),他去中央開會時,聽到中央討論高、饒的事,認為此二人確實有錯,但很難說他們倆有聯盟。「老龔專門給我們打招呼,說注釋里不要提『聯盟』」,因此,關於「高饒反黨聯盟」的第428條注釋,在介紹高饒二人的原職務後寫道:「1953年,他們陰謀分裂黨,篡奪黨和國家最高權力。1954年2月,中共七屆四中全會對他們進行了揭發和批判。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總結了這一重大斗爭,通過決議開除了他們的黨籍。」從頭到尾,都沒有提「高饒反黨聯盟」這六個字。
另一處,則涉及饒漱石更大的罪名——讓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的「饒潘揚反革命集團」。
正文中寫道:「機關、學校、部隊裡面清查反革命,要堅持在延安開始的一個不殺,大部不捉……胡風、潘漢年、饒漱石這樣的人不殺,連被俘的戰犯宣統皇帝、康澤這樣的人也不殺。」對此,注釋組派出三人,先後去公安部、中組部查閱卷宗和檔案,核實確認:饒漱石的罪名確是因潘漢年和揚帆而得,而這二人都已於1982和1983年分別獲得平反。既然「饒潘揚反革命集團」已不能成立,曾憲新一度想過,以「高饒事件」來解釋饒的反革命罪。但龔育之否定了這一做法。「老龔說,不要扯高崗的事情,這樣太囉唆,不直接。而且正文裡分明是把潘漢年和饒漱石連起來提的,也說明饒潘揚的事情,跟高崗沒關係。」曾憲新介紹。
最終,第436條注釋如此寫道:「饒漱石(1903~1975年),江西臨川人。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曾任新四軍政治部主任和華東軍區政治委員。上海解放後,任中共中央華東局第一書記和上海市委第一書記。在這期間,他直接領導潘漢年等在反特方面的工作。由於潘漢年被錯定為『內奸分子』,饒漱石主持反特工作中的一些活動被錯定為內奸活動,他因此而被認為犯有反革命罪並被判刑。」這條注釋最後報胡喬木,經他審定。
對此,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原主任逄先知明確表示,對饒漱石的這兩條注釋可以稱為這部書注釋工作的一個「突破」。把對饒漱石定罪的根據否定了,所謂「內奸活動」等也就不能成立了。「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起到了平反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主辦《國史參閱》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