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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人民大學歷屆校友三不公開信 1539人聯署附年級專業信息

雷洋屍檢不許雷洋家屬近親屬及其委託律師到場見證,不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五款和《屍體解剖規則》的相關規定,應當重新鑑定。對不起訴決定,我們不同意,不認可,不接受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貴院就雷洋死亡案向社會公布的對該案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作為向黨和全國人民就司法公正交付的一張答卷,實在不能令人信服!

我們相信,雷洋家屬也不會信服貴院的這個決定!

僅就貴院的這個決定而言,我們提出以下意見,請如實向貴院上級檢察院和黨的政法領導機關反映:

一、貴院認定雷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卻又拒不適用該兩項罪名應當適用的起訴條件,而是適用一般罪行的起訴條件,不計後果,只講情節,把特定罪行按一般罪行處理,實為適用法律不當!

二、雷洋案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既然已被確認為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其起訴條件就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適用,該法律條款昭昭在目,其立法原意是犯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必須受到刑罰懲罰;適用順序是造成嚴重後果的(任何罪行致人死亡的都是「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要判刑,其情節不嚴重的不重判,其情節嚴重的要重判,有隱瞞真相等徇私舞弊情節的還要進一步重判!故該條刑法的適用是先看後果,再看情節,而不是相反!但貴院的不予起訴決定完全背離了這條法律的立法原意,並顛倒了其適用順序~~即只講情節,不講後果,甚至無視嚴重後果的存在,實在說不上是依法辦案!

三、依法治國和司法公正的首要條件就是要真講法,講真法,而不是假講法,講假法,更不能像貴院這樣公然枉法,「自殺性」抹黑依法治國和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四、依法治國是習主席黨中央的根本治國方針,司法公正也是習主席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全國公檢法系統不折不扣、全面落實的根本決策,不應至今還在貴院遇到如此嚴重的障礙而不能自拔!

另應指出,雷洋屍檢不許雷洋家屬近親屬及其委託律師到場見證,不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五款和《屍體解剖規則》的相關規定,應當重新鑑定。

請即糾正,盼覆!

中國人民大學歷屆校友(含在校師生)志願簽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來源:網絡

責任編輯: 李華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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