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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立國原則之二十二:受制於法 而非受制於人

法律,簡言之就是一系列規則組成的體系,用來規範人的行為,通常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因此,法律是不牽涉情感的一系列規則,是不帶情感因素的理性判斷。因此說,國家用制定出的法律規範和判斷人的行為,相對於人的情感判斷,就會是公允公正的。

法律首要的職能是保證自由

美國先父們在短短的第二十二項立國原則里,提出了國家管理自由人民的方法,就是要用法律來管理人民,而不能用人的意志去管理人民,即用法治而非用人治。

不管什麼樣的人,他都有情感,有情感就可能會判斷錯。法律,簡言之就是一系列規則組成的體系,用來規範人的行為,通常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因此,法律是不牽涉情感的一系列規則,是不帶情感因素的理性判斷。因此說,國家用制定出的法律規範和判斷人的行為,相對於人的情感判斷,就會是公允公正的。這也是為什麼,政府要用法律來規範人,而不能用統治者的意志去制約人。

並且,法律針對對象是公平的,它不僅管老百姓,也管當官的,美國的自由是由法律保護的,法律規定了人們的權利與義務,違法者不論身份、地位、種族、階層,都將依法追究責任,以保護人們的權利和自由不被侵害。

法律與自由的關係

但是這裡要指出的是,國父眼裡的法律,不是限制和困住人的,它首要的職能是保證自由,因為他們認為沒有法律就不存在自由,就是一片混亂的「叢林」。

當然這也意味著社會上的人在得到受法律保護的自由的同時,也會失去一些自由,意味著要放棄一些權利,因為人們要組成社會,要維持良好社會關係,就必須在受到規範和制約的前提下,享受自由、遵守規範、擁有權利、盡應盡的義務。這就是法律和自由的關係。就是說,它是自由的另外一面,沒有法律,就無法保證自由;而因為有法律,人就得在失去某些自由的同時,才可以保障另外一些自由。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這裡要指出的是,法律的出現,也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出現的一個現象,而之前並沒有很強調,因為上古時就是王制,王他有他的道德,他道德至高,聖人為王,他無需制定那麼多的法律去約束他治下的人民,他完全可以用道德去善化人民,社會穩定而祥和。

但是後來變了,怎麼個變法呢,中國古老的《道德經》很扼要地講清了:「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也就是上古時代,是用道德治世,或者叫做心法,心裡的法律,道德衰敗後才行仁,仁不行了,才訴諸於義,義也保不住時,只好用禮了,禮在這裡,就類似西方的法律,制定社會的行為規範讓大家遵守。

在西方也有非常類似的理論,古希臘的帕拉圖強調道德治世,他的弟子亞理斯多德強調法律治世,看上去師徒兩人觀點相左,但是帕拉圖完整的觀點卻是:國家最好是由有道德的人用智慧來管理,但是如果人的道德不行了,就只好訴諸法律,這是「退而求其次的答案」。

由此可見,中西方的古老哲學,在道德與法律的關係上,看法其實是相當類似的。

法律存在的一個弊端

社會主要依靠法律時,還可能帶來一個弊端。這一點事實上美國先父們也認識到了,他們提出一條原則:法律不能過於複雜,要簡單、易懂、而且要比較恆定,不能朝令夕改。他們認為,如果法律複雜到人們學不會、搞不清的時候,就沒有其效果了。

現在美國的法律已經過於複雜了,法律體系已經過於龐雜,存在一個要把它簡單化的問題。斯考森教授說,也許有朝一日,美國會重新做減法,把法律簡單化,做House Cleaning,去除繁文縟節,重新制定出清晰、簡單、恆定的法律。

這就是美國先父們提出的第二十二項立國原則,用用法治而非人治。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希望之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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