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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偉江: 所以 還是別談良心了

—王振華的罪責與辯護人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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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職業倫理是,在法律範圍內爭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如果離開了法律範圍,爭取利益最大化,是違背律師倫理的。我認識幾個堪稱社會良心的律師,不是在監獄裡,就是沒證了。所以,還是別談良心了,傷心。對王振華案子來說,也別談社會良心了,傷錢。

最近富豪王振華猥褻幼女案宣判,一審被判五年。在靜悄悄的開庭之後,當庭宣告判決,如同一個死火山,突然爆發了。

普遍的公眾輿論認為判輕了,認為金錢總歸容易和權力結盟,畢竟富貴兩字連起來,就是一個常用詞。被害人的代理律師說,富豪一分錢也未賠,應該判五年以上的。

輿論在認為富豪輕判時,也認為,辯護律師被錢收買了良心,於是,千夫所指,無病自死。終於,富豪的辯護律師,也忍不住,發表了一個聲明,說自己是基於本案庭審是不公開開庭,(法定不公開開庭,涉未成年人,猥褻等因素),所以才不發聲,同時認為本案是受害人一方輿論,影響判決結果。但辯護律師的聲明,結合法官的解答,解讀出不少案件事實。

說判輕判重的,似乎都有理由。因為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中犯前款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款,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認為判輕的,認為富豪屬於第二款,有其他惡劣情節,理由是,小女孩的陰道撕裂,屬於其他嚴重情節。另外重要的一點是認為,猥褻一般不至於陰道撕裂,富豪涉嫌強姦,強姦幼女,是強姦罪中的從重處罰,可能判十年。如果有其他法定情節,甚至可以判死刑(本案不涉及十年以上)。

是否有強姦情節,目前案情不清楚,無法判斷,因為要看全案證據,尤其是被害人的證言是如何描述的。未成年人的證言,是有一定的證據效力的。本案審判長答疑中說,不存在性器官接觸,相關司法鑑定佐證了這一事實。本案被告人是非常成熟,有豐富社會經驗,一般不至於直接認重罪。就是否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從辯護人發表的聲明看,上海的司法鑑定結論是,陰道撕裂二級輕傷成立的,但辯護人提供了其他法醫專家的專家意見認為證據不足。

另外,辯護人認為本案無罪理由是,徹底否定富豪有猥褻的情節,因為畢竟是私密空間,一對一的證據,所以,從辯護人的聲明看,富豪是徹底否定有猥褻情節,就是一個陌生的怪蜀黍,對一個陌生小女孩的正能量交談了,從最後法庭沒有採信他的說法,也很正常。13分鐘,花那麼多錢,通過一個中間人,(另外一個同案人,根據法官答疑,估計周的說法和王不一致),就和一個素昧平生的小女孩,跑到封閉空間,就是為清談幾句,何不去酒吧呢?一杯啤酒,兩廂情願。

富豪辯護人陳有西律師認為,本案不存在陰道撕裂這個事實,他不承認這個鑑定結論,他的聲明中說,如果有陰道撕裂,他也認為該判五年以上。這個觀點,倒是和認為法院輕判了的人是一致的,畢竟法庭最後認定上海的法醫鑑定結論成立,合法有效。

照這個邏輯,似乎雙方都認為,本案可以適用第二款,有其他惡劣情節,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認為,僅有陰道撕裂輕傷二級,不屬於其他惡劣情節。因此,法院的觀點和雙方都不一樣。也不能說法院的觀點錯了,畢竟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沒有任何司法解釋,法官當然是有權解釋法律的。

當然,換一個法官,也可能認為這個構成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這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內,因此,理論上,法官確實有很大權力的。實踐中,這個權力屬於誰?可以寫博士論文,而且不能發表。

這個案子中,比較有意思的是律師倫理,到底律師是否因為富豪的律師費,出賣了良心。法治常識,不管多麼臭名昭著的人,都應該有律師,因為司法制度設置,就是為了防止冤枉,因為很多當時臭名昭著的人,或許以後是清白的,當然也可能永遠是臭名昭著的。律師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兼聽則明。但可以請律師,和律師作無罪辯護,又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律師自己根據法律和良知,作出判斷,如認為王振華說的,就是聊聊天,有合理之處,而且,其他證據也可以作印證,做無罪辯也是可以的。

因此,有罪辯,無罪辯,是要根據全案證據權衡,如果尚在辯護人自由裁量範圍內,是無法苛責的,但如果,全案證據都指向,富豪和小女孩清淡十幾分鐘,純屬扯淡,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懷疑。那是另外一回事。

律師的職業倫理是,在法律範圍內爭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如果離開了法律範圍,爭取利益最大化,是違背律師倫理的。至於良心一詞,誰能知道誰的良心呢?周公畏懼流言日,王莽禮賢下士時。各人以後總得面對上帝的審判吧。

律師要謹慎替當事人背書,你可以說,案卷中,並無王振華有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證據,但最好不要說——王振華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因為,根據蟑螂理論,廚房裡出現一隻蟑螂,很可能有十幾個蟑螂。只不過,現在沒發現而已。

對一個白手起家的億萬富翁,比川普還牛逼一點的人,其社會經驗和反偵察經驗,以及其社會生存能力,顯然不是一般的強,再說,猥褻幼女的事情,一般受害人也不願意自動來報案,畢竟還存在一個孩子的名譽問題。蟑螂理論,是有合理生活經驗作依託的。

本案有意思的是,檢方只求刑4-5年,而法院是頂格判了。王振華不服上訴,檢察院肯定也不會抗訴了,他們的求刑範圍,法院已經充分滿足。因此,二審只可能減,不可能改變判決。

當然,這種案子,一般來說,二審就是維持原判。有錢人肯定能請到一流的律師,一流的專家,他們的觸角也會伸及很多地方。這一點,窮人是永遠無法比擬的。似乎有人發了一個微博說,嗯,猥褻幼女判五年,寫一個小黃文,判十年。他指的另外一個案子。

對比一些社會底層的人,絕大多數,以前多數是沒請律師,現在是法律援助律師,聽一個律師說,某個黑社會案子,辯護人全是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律師中也有認真辯護的,法官就說,讓司法局給你們開個會。開會的意思就是,不准做無罪辯護,熱熱鬧鬧走過場。哎。

我認識幾個堪稱社會良心的律師,不是在監獄裡,就是沒證了。所以,還是別談良心了,傷心。對王振華案子來說,也別談社會良心了,傷錢。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芥末財經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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