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國際財經 > 正文

法律專家:RCEP存在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

去年十一月有十五個亞太地區的國家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專家認為,這個協定面臨的一個挑戰就是如何與其它現存的貿易協定兼容,並完善投資者與國家的爭端解決機制。

來自亞太地區的經貿、法律學者和專家1月21日在非營利組織美國國際法學協會(ASIL)的網絡研討會上表示,爭端解決機制的尚未完善仍是《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面臨的一大挑戰。有分析指出,中國作為經濟體量最大的RCEP締約國,積極推動多方談判。在RCEP框架下,市場自由化及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取消,有助於亞太地區細化產業分工,繼而有利於中國產業鏈延伸。同時,其它締約國消化中國出口商品,一定程度上緩解美中貿易摩擦。而RCEP目前暴露出的問題,不僅是其它締約國,更是中國在接下來的談判中亟待解決的優先事項。

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亟待談判

韓國首爾國立大學國際法教授李在民特別指出,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中,雖然第十章明確定義了投資和投資人以及實質性投資條款等,為國家間爭端的解決提供了適用方案,但並未落實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ISDS):「涉及投資的第十章很大程度上延續了現有的國際投資協定,但和其他國際投資協定的條款相比,這一章內容很少、過於簡潔。最重要、最具有爭議的問題是投資仲裁。我認為最不可缺少的是在國際間的談判中改革現行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第十章只適用於解決國家間的投資爭端。」

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爭端解決機制(ISDS)以國際公法為依據,為投資者對國家提起歧視性訴訟提供了平台。儘管許多雙邊貿易協定都適用該機制,但世貿組織並未將其納入規則之內。此外,美國和歐盟一致反對這一投資者對國家提起訴訟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李在民說,在未來兩年內,RCEP成員國將就這一爭端解決機制進行談判,但預期在5到6年後才能看到成果。

越南外交學院國際法學院副院長崔海顏(Trinh Hai Yen)在會上同樣認為,根據該協定涉及投資的第十章,受協定限制的投資者擁有的只是實質性的投資保護,但該協定尚未明確如何解決爭端的執行機制:「在RCEP生效後有兩種情況會發生,一是在計劃到期後,締約國對於該爭端解決方案沒有達成共識,導致投資者仍遵從與RCEP共存的其他雙邊貿易協定的投資條款。二是締約國無法就爭端解決機制達成一致,這種情況仍然涉及其他貿易協定相關投資條款的執行。」

崔海顏說,該協定針對柬埔寨、越南、寮國和緬甸等低收入國家設立了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她認為,給予該四國特殊待遇,使其可以繼續沿用其他貿易協定的條款,會大大削弱對來自其它締約國的投資者的吸引力。

中國加入RCEP劍指CPTPP(自由亞洲電台製圖)

印度在亞太地區影響力不容小覷

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貿易、投資和創新司司長米基奇(Mia Mikic)認為,雖然《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在勞工、環境等方面的標準不及其他國際貿易協定,但不可否認該協定對亞太地區一體化有極大促進作用。同時,該協定的締結對促進區域經濟、乃至全球經濟有巨大潛力。

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首席貿易專員謝莉(Mary Elizabeth Chelliah)在會上指出,相比此前東協(ASEAN)和《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和增加電子商務便利化等方面作出具體界定,能極大程度刺激該地區新興經濟及轉型經濟的發展。

謝莉說,該協定仍為印度保留了談判空間。印度作為亞太地區的大國之一,重新加入RCEP不僅符合其他締約國的期望,也有助於刺激印度經濟增長。2019年7月,經過多輪談判,印度政府宣布不加入這一協定。然而,據印度媒體《經濟時報》此前報導,在RCEP締約後,印方至今仍未有重新加入的意願。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1/0123/1548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