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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正是江澤民在否定喬石的基礎上 恢復了毛時代的以黨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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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在十四大上鞏固了自己的權力和地位之後,就又加快了擴大政法委權限的作法。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中,將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職權擴大到七項,其中包括「研究和討論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等於是正式恢復了黨委領導辦案的毛時代的老套路。

我們本專欄的上篇文章《正是江澤民重新讓公安凌駕於檢察院、法院之上》,介紹了毛澤東時代權大無邊的公安部長的政治地位曾經在鄧小平時代被弱化。從第四任公安部長趙蒼璧、第五任劉復之、第六任阮崇武、第七任王芳、第八任陶駟駒到第九任賈春旺,除了其中在任公安部長只有三年時間的王芳被安排了一屆國務委員,其他幾位在位期間都是正部長級待遇。而他們在位期間,無論是最高檢察長和最高法院院長,都早已被明確為副國級待遇。所以說,直到周永康上位之前,趙蒼壁之後直到賈春旺的歷任公安部長,至少從組織級別上均無凌駕高檢和高法之上的資格。是從江澤民時代重用周永康開始,公安系又被重新凌駕於檢察院和法院以及所有司法機關之上。

更有甚者,毛澤東時代的第一任公安部長羅瑞卿雖說有大將軍銜,但在擔任公安部長期間的黨內最高職務只是第八屆中央委員,行政最高職務也只是公安部長本身;謝富治接任公安部長之初也是一樣。而江澤民對周永康的安排,則是讓他一開始就是以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和國務院國務委員三重副國級身份兼任公安部長。五年之後,周永康晉升正國級,官至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政法委書記。接替他公安部長職務的孟建柱,同樣也是被安排為當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和國務院國務委員。

所以說,從讓公安部長權大無比,凌駕於高檢、高法以及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所有司法機關之上的角度,先不要說如今的習近平,此前的江澤民就已經比毛澤東走得更遠。

具體到重新強調「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上,始作俑者更是江澤民。而且中央政法委也是在江澤民向胡錦濤交班的過程中,被從組織架構和權限範圍上惡性膨脹。

二十多年前,筆者就已經在《喬石傳》一書中詳細介紹了在1988年5月發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的通知》中,已經宣布了撤銷中央政法委員會,新成立的「中央政法領導小組」其職能只是「指導和協調」政法方面工作。「通知」中強調了「一般不開政法會議,不發文件」,體現了趙紫陽當年一再強調的「依法辦事、黨政分開」的精神。這份通知正是在當時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的十三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喬石的主持下起草的。

在此之前,鄧小平已經於1980年發出指示說:「權力不宜過分集中。權力過分集中,妨礙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妨礙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妨礙集體智慧的發揮,容易造成個人專斷,破壞集體領導,也是在新的條件下產生官僚主義的一個重要原因。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於第一書記,什麼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

當時的鄧小平還要求「要著手解決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問題。中央一部分主要領導同志不兼任政府職務,可以集中精力管黨,管路線、方針、政策。這樣做,有利於加強和改善中央的統一領導,有利於建立各級政府自上而下的強有力的工作系統,管好政府職權範圍的工作。」

正是在落實鄧小平如上指示的過程中,於1985年10月召開的中共黨的全國會議和隨後召開的黨的十二屆六中全會上,被增補為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並內定接替陳丕顯中央政法委書記兼職的喬石,又於1986年4月被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被任命為國務院主管「刑部」的副總理。對照中國過去封建皇朝的吏制,喬石的這個副總理大概相當於「刑部尚書」一職。不過,在政府內有了副總理的名分,他這位黨內的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通盤掌管中國大陸所有司法部門單位。從法理上倒是說得通了,因為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等單位,名義上都是屬於國務院系統的。

接著,在胡耀邦、胡啟立等人的支持下,由喬石主持起草了一份中共中央《關於全黨必須堅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通知》,於1996年7月10日正式下發。

該通知中揭露:由於有的黨員和幹部不學法、不懂法,不重視法制,這就很容易產生「以言代法」的現象。有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特別是有的黨政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自恃特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置於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他們當中有的習慣於個人說了算,損害法律尊嚴,不尊重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和決議;有的對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橫加干涉,強制司法機關按照他們的意圖辦事,強行更改或者拒不執行法院的裁判,任意調離秉公辦事的司法幹部;有的無視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任意決定拘留和搜查公民,或者強令公安、司法機關去干一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事,甚至把政法幹警作為他們搞強迫命令和以權謀私的工具,等等。

所以,通知要求: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提高司法機關的權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保證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特別是黨政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堅持支持司法機關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機關應該認真聽取和嚴肅對待黨委的意見,但是,這種黨內討論絕不意味著黨委可以代替司法機關的職能,直接審批案件。對案件的具體處理,必須分別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對於司法機關依法做出的裁判、決定,任何黨政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都無權改變……。

在如上通知內容的基礎上,當年,也就是1986年12月,趙紫陽親自領導的中央政改辦舉行例會,就鄧小平提出的「黨政分開」提出具體設置,認為:中央委員會中做政法工作的搞個小組,研究問題,有必要。省、市、縣級,不必要。機構設置上即是保持作為議事協調機制的中央政法委,取消作為其辦事機構的中央政法委機關。為將此機構調整信息以可見的符號方式標示出來,選擇的方式與歷來的政治慣例一致,即變更名稱,將「實」的「委員會」改為「虛」的「小組」。

1987年10月,中共十二屆七中全會和十三大接受此方案,正式提出:在政法體制上實行黨政分開。「黨委辦事機構要少而精,與政府機構重疊對口的部門應當撤銷,它們現在管理的行政事務應轉由政府有關部門管理。」中央政法委仍保留,但可改稱中央政法協調小組,職能是研究大政方針,不直接分管政府各部門的工作,政府及相應部門的負責人可參加有關小組的工作,議定事項由政府按法定程序執行。法院、檢察院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要嚴格履行法定的辦案程序,不宜再用黨委領導下的公、檢、法聯合辦案的形式。加強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對政法工作的領導。黨中央和省(市)委的政法委可考慮逐步由政法工作的領導機關轉變為調研和協調機構,地(市)委和縣(市)委的政法委可逐步撤銷。

十三大閉幕後,1987年12月的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並原則同意中央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黨中央、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報告》,並由中央書記處制定《黨中央直屬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對此進行實施。1988年5月,正式撤銷了納入中共中央工作機構序列的中央政法委機關。原中央政法委承擔的議事協調這一制度成分,更名為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繼續存在。不設辦事機構,列入公安部編制。作為議事協調這一制度成分連續性的直觀體現,原中央政法委書記喬石繼續擔任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組長,此前的成員構成也基本沿革未變。

不過,此方案頒布後,在當時的30個省、市、自治區中,撤銷政法委機關的也只有9個。然後,「六四」鎮壓事件就把中國政治形勢徹底改變了。

應該承認,如上回顧的這段「削弱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的運作過程,針對毛澤東時代的「無法無天」、「黨委領導一元化」和「黨委書記一言堂」現象,是有一定進步意義的。但是「六四」事件發生導致趙紫陽下台、江澤民上台後,中共中央即於1990年3月宣布,恢復設立中央政法委員會。不過在當時的相關文件中,也重申了「政法委員會恢復後,仍然要貫徹黨政職能分開的原則,主要對政法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其辦事機構主要做調查研究工作,不要過於具體干預各部門的業務,使各級政府切實負起對所屬的公安、安全、司法部門業務工作的領導責任,以保證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充分發揮政法各部門的職能作用」。

1992年中共召開十四大之前,當時被鄧小平內定接替萬里人大委員長職務的喬石,曾和萬里一起被鄧小平找到家裡談話。鄧小平告訴他們兩人說,人大委員長進常委本來是十三大籌備時就在打算,只是因為黨內爭議太多,所以萬里被委屈了。從十四大開始,人大委員長必須由政治局常委出任,要形成制度,形成(制度)了以後就不要變了。還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一些。

眼見此時的鄧小平如此「識法」,萬里和喬石都很受鼓舞,趁機提出了《監督法》的出台遲遲得不到黨內共識的問題。

鄧小平的回答是,黨內對搞不搞《監督法》這樣的東西有不同意見,主要是擔心會因此動搖黨的領導。以後委員長是政治局常委了,副委員長和常委們也是黨內人士占多數,所以事實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領導用《監督法》監督一府兩院,有什麼好擔心的?

既然有了鄧小平的首肯,為什麼直到喬石的人大委員長職務被李鵬奪走,《監督法》仍然未能出台並最終在李鵬任內流產,一直是謎。直到喬石去世,也未能將謎底對外透露。

不過,自喬石在政治局常委會上向江澤民和李鵬轉達了鄧小平「還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這一「最高指示」之後,江澤民倒是同意了將1986年由喬石主持出台的那份中共中央《關於全黨必須堅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通知》重新向縣團級以上黨組織印發,要求遵照執行。

但是,江澤民在十四大上鞏固了自己的權力和地位之後,就又加快了擴大政法委權限的作法。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中,將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職權擴大到七項,其中包括「研究和討論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等於是正式恢復了黨委領導辦案的毛時代的老套路。

此後,這個中央政法委無論從機構編制還是職責權限一直都不斷擴張,並從江澤民向胡錦濤交班的過程中開始,形成了中央政法委一把手是正國級,二把手和至少兩個委員都是副國級的局面。後續的內容,留待本專欄的下篇文章繼續介紹。

2022-8-15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自由亞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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