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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陳詞:法庭「是縱容政治檢控,還是守衛人權法治」?

在今年六四前,鄒幸彤接受本台專訪,形容政權的打壓,令香港與大陸的抗爭連結在一起。

前香港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連同26名香港民主派人士因去年六四集會,被控舉行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案中3人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鄒幸彤及前記者何桂藍,選擇不認罪,案件將在本周四(9日)續訊。以下是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為該案所寫的結案陳詞摘要:

本案其實是一場頗為奇怪的訴訟,針對一場從沒發生的和平集會,當局也要窮追猛打,非得將與集會主題相關的文字也定罪,這樣的行為,何以能符合憲法規定,能滿足政府保障人權的責任,控方從沒一句說明。相反,控方擺出一副人權法與刑事檢控完全不相干的態度,拒絕對人權影響作任何分析,強調只要滿足定罪條件,就該拘捕,就該定罪。

但可笑的是,控方連定罪條件的分析也沒有做好。控方棄用相對清晰的成文罪行,選用「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這個概念龐雜的複合罪名,卻完全沒有去分析在這個罪名之下,控方要證明的各個元素,然後逐一舉證。最基本的,究竟本人煽惑的「行為」是甚麼,該行為何以構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方從沒有解釋,只武斷地咬定本人煽惑的就是一個罪行,這種結論先行,沒有任何法理分析的檢控,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然而本案的問題遠不只對控罪元素的零分析,對人權原則的零認識,以及對集會自由的零容忍。本案清楚反映出法律是如何被利用作打壓異己的工具,以消滅一場已有31年歷史的悼念和抗爭,讓政權犯下的罪不再被提起,讓殺人者可以繼續逍遙法外。它更反映出行政濫權如何蔚然成風:警察可以任意踩過界去決定公共衛生要求些甚麼,可以以調查犯罪為名長時間拘留阻止人們採取政治行動,可以以禁止集會之名行劃出禁區之實,而檢控亦可以任意跳出成文條例的限制,以普通法罪名提控,以期加重刑罰。

一介個人,可以對抗如斯濫權的能力有限,尤其當濫權成為常態,政治忠誠而非中立成為了官員們的最大原則。我能做的,僅是不盲目順從種種濫權決定,在所有場合,包括在法庭上,提出質疑和挑戰。法庭比我個人的權力大得多,責任亦重得多,是縱容政治檢控和行政濫權,抑或守住人權和法治的原則,捍衛這些民主社會必要的基石,就看法庭如何裁決。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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