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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慘購房者」 首付745萬的房沒了 還要賠500萬

2020年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亭穎計劃花1550萬元的總價,在黃浦區購買一套180.09平方米商業用房。沒想到,在首付745萬元之後,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無法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付尾款的伍亭穎,被賣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終判決伍亭穎敗訴,她不僅要退出房子,還要支付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總計497.32萬元,被不少網友稱為「最慘購房者」。

很慘:兩次支付都逾期

1月19日下午,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判決書,對本案的來龍去脈進行了梳理。

在判決書中可以看到,伍亭穎在2020年5月17日通過仲介,和賣方范俊等達成房屋轉讓協議,伍亭穎先期支付了100萬元定金和400萬元購房款。

2020年5月30日,伍亭穎和范俊等簽訂補充條款,約定房屋總價款為1550萬元,賣方提前交房,伍亭穎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萬元。

然而,伍亭穎未能按期補足首付餘下的245萬元,雙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簽訂補充條款,這次約定了懲罰條款:從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萬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2.73支付給利息損失。伍亭穎須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費用。如未按期支付,則房屋買賣合同自動解除,伍亭穎應償付違約金(合同總價的20%),且賠償范俊等原有的裝修損失180萬元。

這次協議後,伍亭穎在7月13日繳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並完成了745萬的首付,剩餘745萬元尾款,將在8月30日過戶前全部付清。

沒想到,伍亭穎的購房尾款,因為銀行審批延誤再次逾期。

實慘:沒了房子還要賠近500萬

2020年9月15日,范俊等發出了律師函,告知伍亭穎收函3日內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們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違約金及裝修損失等。9月30日,由於伍亭穎仍未付款,范俊等要求伍亭穎搬離並歸還房屋,並償付房款總價20%的違約金,房屋裝修損失180萬元等。

2020年10月29日,伍亭穎在上海某銀行申請的745萬元貸款額度審批成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此時賣方已經不願出售,並將伍亭穎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伍亭穎的房屋轉讓協議被解除;必須在判決生效10日內搬離房屋,如逾期將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伍亭穎要賠償違約金300萬元、房屋整修費180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4.6萬元。

一審之後伍亭穎和范俊等都進行了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伍亭穎將承擔案件受理費2.72萬元。

 

 

一審判決書截圖

律師:判決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勵交易目的

對於這起糾紛,重慶市律協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海力律師事務所伍繼軍律師向上游新聞表示,本案的焦點在於:「賣方是否因買方的逾期付款行為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買方因為銀行辦理貸款超期,是否足以導致買方合同根本性違約,從而導致雙方合同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法律規定,伍繼軍律師認為上海法院的判決合法但不合情:在無證據證明賣方存在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應實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制度目的,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從法律的公平角度,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不建議賣方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從我在重慶遇到的類似案件來看,基本都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伍律師說。

伍亭穎最終不僅失去了房屋,還要賠付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將近500萬,被稱為「最慘購房人」。伍繼軍律師坦言,這個結果對公眾認知有一定衝擊:「在賣方沒有實際損失的情況下,直接判決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希望大家在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儘量使每一個交易環節合法化,避免這種糾紛的發生。」

同時,伍繼軍律師還提到了一個細節:「從該案的兩次審判過程來看,賣方律師對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爭議都是全程參與,打下了很好的基礎,是賣方勝訴的關鍵;相比而言,買方在答辯及舉證時,未充分表達繼續履行合同的必要性,這是值得反思的問題。」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上游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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