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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何桂藍法庭答辯當頭棒喝 立法會初選案審訊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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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主審法官也正面臨考驗。怎樣判案,取決於法官選擇如何詮釋法律,即採取什麼政治道德原則,作為法律觀點的基礎*。到底是包容異見,廣納不同反對聲音和政治競爭,還是加強戒備,杜絕反對者於萌芽階段以保政權安全,將會決定法庭是否把政治要求等同致命要脅、否決財政預算等同濫權以至顛覆、製造政治僵局等同破壞政府運作等等。一念之間,一場不會發生的政治較量,又會否變成山雨欲來的顛覆大陰謀,很快就有分曉。

立法會初選案47名被告之一何桂藍近日作供,清楚表達自己的意向和信念,再一次使人感到受考驗的不只是她,還有三位主審法官。

三年多前,50多名人士同意通過初選,確定立法會候選名單,爭取在同年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贏得過半議席(即所謂35+計劃),然後引用議員的權力,包括否定財政預算案,向政府施壓,促請當局回應反修例運動提出的「五大訴求」。選舉其後取消,初選的組織者及參與者被捕,其中47人於2021年初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大部分被告立即被拘留候審,不得保釋。

審訊至今超過90日,法庭的盤問和審訊的焦點,主要環繞參與者有否達成協議,確定日後團結一致,以否決財政預算案為手段,強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表面看來,法庭只需確認協議屬實,不僅串謀成立,甚至「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亦罪名成立,因為法官未經控辯雙方辯論已經表示,回應「五大訴求」不是正當理由,不能據此以否決預算案,否則即屬違法的濫權行為。

不過,就算屬於濫權,但何以濫權即等於「顛覆國家政權」,法官未有說明。近日何桂藍的作供,更直接指出疑點,就是35+計劃即使成功,也與「顛覆國家政權」有大段距離,不能將兩者等同。她表示,取得立法會議席過半,本身已極其困難甚至不可能,加上政府有權以不相信參選人效忠《基本法》為由,仍未選舉早已取消他們的參選資格。同樣重要是,即使最後取得過半議席,也依然無權以票數取得施政權力,因為現時制度限制重重,如議員提案既不能增加政府的開支,也需要通過分組點票,同時取得直選及功能組別兩組議員的過半數支持,立法會才能制訂或修改政策。

可見在何桂藍的理解中,35+計劃就算實現,是提振民意地位,加強對政府的壓力,根本不會削弱更不要說取代現政府的施政地位。既然施政權力絲毫無損,又如何稱得上「顛覆國家政權」。若說35+計劃是罪行,需要另尋法律依據。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其中一項是指「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那麼法庭要裁斷的是:立法會議員因政府不回應「五大訴求」而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府的職能?

但否決財政預算案屬於議員權力範圍之內,而預算案否決了,政府也不會停擺,何況《基本法》早已訂明,否決預算案若導致行政立法機關的僵局不破,政府可解散立法會再重選,意即交由民意決定,又怎算得上「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府運作?若這樣也算「嚴重干擾、阻撓、破壞」,只因為法庭把回應「五大訴求」的要求視為無理脅迫,因此界定為「非法行為」,所以罪犯國安。果真如此,那麼基於其他理由否決,如撥款原因不足或撥款機制不良,或預算案未能滿足社會要求,如拉近貧富懸殊丶提高就業機會等,結果同樣是解散立法會重選的話,造成影響與前者相同,何以又不算觸犯國安呢?

何桂藍供詞另一發人深省之處,是指出政治取向出於參與者的選擇,絕非無可奈何。因此,她反對戴耀廷所講「攬炒是宿命」,反而是香港人展示政治意向的自主選擇。同樣,面對議員要求回應「五大訴求」,政府也非別無選擇。其實不論回應訴求以緩和官民矛盾,還是拒不回應而令預算案遭到否決,都是政治選擇,政府也得老實面對自己選擇所帶來的後果。

既然任由選擇,用製造壓力而非脅迫來形容向政府施壓,看來更加貼切。其實北京也可選擇不同方法,例如取消參選人或者當選人資格,以至「完善」立法會的組成及選舉方法,杜絕反對者加入立法會,何須動用《國安法》去取締根本不會出現的政治衝突?

三位主審法官也正面臨考驗。怎樣判案,取決於法官選擇如何詮釋法律,即採取什麼政治道德原則,作為法律觀點的基礎*。到底是包容異見,廣納不同反對聲音和政治競爭,還是加強戒備,杜絕反對者於萌芽階段以保政權安全,將會決定法庭是否把政治要求等同致命要脅、否決財政預算等同濫權以至顛覆、製造政治僵局等同破壞政府運作等等。一念之間,一場不會發生的政治較量,又會否變成山雨欲來的顛覆大陰謀,很快就有分曉。

*此觀點是法學家Ronald Dwrokin的主要主張,參見:Political Judges and the Rule of Law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李安達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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