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Tiktok向美國政府提起訴訟一定法律基礎,然而,更全面地看,到了最高法院一級,從言論自由的角度,Tiktok的勝算幾乎為零。(美聯社)
Tiktok在美國享受的權利在中國連想都不敢想
日前,美國國會在打包法案中,通過了對Tiktok「不賣即禁」的剝離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由總統拜登簽名作實。於是,從2020年川普用行政命令「禁止Tiktok」開始,美國政府對Tiktok終於有了正式的決定。
根據法例,一個應用被定義為「外國敵方控制的應用」的話,比如Tiktok,它必須在270天內賣盤(總統有權再延長90天),否則那麼美國將會禁止兩個事項:第一,不得通過應用市場,讓美國境內用戶可以接觸到該應用的分發、下載和更新服務;第二,不得在美國境內提供該應用的分發、下載和更新服務的託管服務(hosting services)。
根據上文引述的兩個禁止事項的字面意思,用戶如果裝有Tiktok,那麼它依然能用Tiktok。但應用商店將會下架,手機上的應用無法更新。原先沒有裝的用戶則不能再裝。但具體能做什不能做什麼,還有待釐清。
總的說來,和川普禁令相比,這次的法令寬鬆了不少。第一,川普禁令立即執行,這次的法令給Tiktok最長達360天的限期。第二,川普禁令「全網封殺」Tiktok(那時,所有網際網路提供商都要在IP層面封鎖Tiktok),這次的法令看似沒有一刀切禁止Tiktok的內容,只是禁止下載,在源頭「陰乾」Tiktok。
Tiktok剝離、晶片斷供、制裁華為、以及即將在8月1日實施的電動車關稅,構成了中美科技戰的最重要的四大爭議。
中國對此猛烈批評,認為是「蠻橫無理打壓、霸凌中國科技企業」。
然而,距離Tiktok在美國的最終結局,還有一段距離。Tiktok CEO周受資已公開表態,抨擊法案「違憲」,公司必然會提出上訴到底,而且寧願關閉美國業務也不會賣掉。5月7日,Tiktok正式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美國政府。5月14日,八名Tiktok的「創作者」在Tiktok的支持下(Tiktok負擔所有訴訟費用),也再次起訴美國政府。一場有關Tiktok的訴訟正式開打。
儘管Tiktok起訴有一定法律基礎,然而,更全面地看,到了最高法院一級,從言論自由的角度,Tiktok的勝算幾乎為零。
第一,國會立法並沒有完全禁止Tiktok,留下了賣盤繼續經營的選項。這樣就很難認為是「妨礙言論自由」。
第二,即便Tiktok最後停止在美國經營,但用戶還是可以轉戰其他平台,並無限制用戶的言論自由。
第三,美國的《通信法》的確有禁止外國個人和公司成為美國公共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的擁有者的法例。如果能認定TikTok是一家由中國控制的公共新媒體,即可以借鑑《通信法》的規定。
第四,美國的230條款(section230)規定平台對言論有「免疫權」。即在網絡平台只是提供平台,並不為言論負責。這樣,從另一個角度說,封殺平台並不是封鎖言論,因為平台不等於言論。
以上第三第四點,實際上是二選一的邏輯。如果Tiktok是一個媒體,那麼就不能被外國擁有,如果Tiktok不是一個媒體,那麼封殺它就不違反言論自由。總之,不論Tiktok是不是媒體,封殺都符合憲法。
第五,即便封殺了Tiktok這個應用,但不等於用戶不能接觸Tiktok內容。比如說,是不是能上Tiktok的網站看Tiktok的內容?是否能在網站上上傳影片?法案沒有說得很清楚(如前所述尚待釐清)。如果答案是「是」,那麼就根本沒有妨礙言論自由的問題。
而且,由於法令給了長達約一年的過渡時間,不是立即禁止,於是在以前訴訟中,「非法剝奪財產」的理由,也很難成立。
因此,在筆者看來,Tiktok的法律訴訟是沒有勝算的,Tiktok不賣即禁的命運已大定。
首先值得指出的是,在長達幾年尚未結束的整個Tiktok事件中,充分顯示了美國作為一個法治國家,個人和企業擁有在中國完全無法比擬的政治和法律權利。
整個過程中,Tiktok基本上運用了五種手段。
第一,通過華盛頓的遊說產業鏈,對國會議員進行合法遊說,據說花了幾百萬美元的遊說費用。
第二,CEO周受資在美國國會舉行的公聽會上,有機會充分解釋了自己的立場和措施,以說服議員和公眾。
第三,發動輿論力量,在各大媒體報章,都有大批文章站在Tiktok的一方,反對「針對Tiktok」。
第四,發動群眾請願,製造政治壓力。Tiktok多次把「Tiktok網紅」(即所謂創作者)邀請到華盛頓,在國會山和白宮前請願。Tiktok還直接通過Tiktok應用,向用家發送「彈窗」,讓用家「一鍵直撥」向當地議員辦公室打電話,疲勞轟炸。
第五,法律戰。在這次「針對Tiktok」的法令出台前,Tiktok已經贏得了兩次法律戰。第一次是川普在2020年行政命令,最終被法院凍結。第二次是蒙大拿州議會在2023年通過「Tiktok禁令」,也隨即被法院判處「違憲」而暫停(蒙大拿州政府正在上訴中)。
中國媒體之前也一直報導「Tiktok被封殺」事件,指控美國「沒有言論自由」。然而,此前所謂「封殺Tiktok」而不受法律挑戰的就只有兩類例子。然而,兩類都不是在整個公眾層面上的「封殺」。
第一類是聯邦政府和部分的州政府(34個州)規定,其雇員使用的公務手機中不能裝Tiktok。然而,既然是政府擁有的提供給員工用的公務手機,政府自然有權因安全理由(甚至包括其他理由)不安裝某個軟體。實際上,根據一般操作,這些公務手機大都是IT部門統一安裝,統一管理,分發給雇員使用的。能裝什麼不能裝什麼,本來就是IT部門說了算。這些規定,只是限定了IT部門不能在這些公務手機上安裝Tiktok罷了。
第二類是一批學校規定在學校的無線網絡中封鎖Tiktok。一些中國媒體由此編出來「美國大學不許大學生上Tiktok」,這更加完全不是事實。
其實,為了學生在學校學習時,不受社交媒體影響或者不上「壞網站」,很多學校在為學生免費提供的Wi-Fi網絡時,都會封鎖一定社交媒體和網址。比如,很多學校提供的免費Wi-Fi網絡,不但封鎖了Tiktok,還封鎖了其他社交軟體(比如臉書推特IG)。也不能連結上色情網站和盜版網站,不許學生用BitTorrent之類的分享盜版物的程序。作為網絡的提供者,學校完全有這樣的權利,Tiktok並沒有多特殊。而這也完全無法引申擴大為「學生在學校不能上Tiktok」,因為當學生身處大學範圍內,他們依然能使用Tiktok等社交軟體,只不過不能用學校的Wi-Fi網絡,而必須用自己的流量罷了。
由此可見,美國在制度上充分保障了Tiktok的政治和法律權利。這讓Tiktok有了「膽敢」和政府「對著幹」的底氣。
假設在中國,有任何一間企業膽敢和中國政府對著幹嘛?膽敢發動輿論指責政府嗎?膽敢拉大隊在天安門示威嗎?膽敢上法院狀告政府嗎?大概連想一下都不敢吧?比如,上一個批評政府的企業家叫馬雲,他一句「中國金融沒有系統」,中國就鐵拳出擊,把馬雲打得幾乎消失了兩三年。再上一個和政府對著幹的企業家叫孫大午,被找來了八條大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旗下集團資產被賤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