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一、前言
2024年3月18日蕭美琴於當選副總統之後,在5月20日正式就任之前,應邀訪問捷克三天。由於我國外交處境受到中國打壓,因此正副總統正式就職之後比較少有機會出訪,反而在就職之前以「副總統當選人」身份訪問無邦交國,不失為一突破中國外交封鎖的良好策略。
近日捷克軍情局向媒體透露去年三月之驚人事件:中國駐捷克之外交人員駕車跟監蕭美琴車隊,闖紅燈試圖衝撞車隊,欲對「蕭副總統」發動「示威式動能行動」(demonstrative kinetic action)。由於中國計劃中的襲擊並未成功,且事隔一年捷克媒體才報導此一事件,因此國內竟有媒體認為是「假新聞」,或揣測這是捷克政府為了配合民進黨政府的大罷免而炒作的事件。
首先應先澄清的是:捷克軍情局是捷克之國家機關,它的行為是捷克的國家行為,如有造假,則須由捷克對中國負擔國際法上之國家責任。此外,它所透露事件的加害人,明白具體指出是中國駐捷克外交人員所為,這等於是指控中國外交人員是犯罪行為人。值得注意的是 中共外交部發言人毛寧並沒有否認該項指控或反控捷克軍情局散布假訊息損害中國名譽,而是嗆聲「台灣沒有副總統」或反指控「捷克違反一中原則」。
因此這個事件不可能是捷克軍情局造假,或捷克甘冒負擔國際法上之國家責任的風險,而只為了配合台灣的大罷免?特別是下手攻擊之行為人被具體指名是中國外交人員,這根據1973年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including Diplomatic Agents)(簡稱為外交官保護公約,以下同)第2條之規定是犯罪行為人,這種指控非同小可。
在和平時期(非戰爭期間)暗殺或襲擊出國訪問的國家元首在國際法或國際關係上都是極為嚴重的大事,由於國家元首代表國家,享有主權豁免之地位,因此對國家元首之襲擊,如同在公海上對於同樣具有主權豁免之軍艦或軍機之攻擊那樣,將被定義為侵略(參見聯合國大會3314號決議),而使得被害國取得憲章第51條之自衛權。
1993年連任失敗已經下台的布希(George Bush)總統(老布希)訪問科威特期間,伊拉克總統海珊(Saddam Hussein)策畫暗殺布希之行動,雖然被科威特當局及時破獲,但當時的柯林頓(Bill Clinton)總統就還是以戰斧飛彈對伊拉克情報局採取軍事反擊行動,主張「前總統布希遭受到攻擊就是美國遭受到攻擊,而因此行使憲章第51條之自衛反擊權」。
不過,蕭美琴捷克遇襲事件在國際法上應如何定位?卻不容易說清楚。副總統當選人尚未就任,是否為國家元首?中國外交人員撞車之企圖是否為「武力攻擊」?是否尚未達到此種武力攻擊暗殺之門檻?無論總統府、陸委會、或外交部都譴責中國違反國際法並要求中國道歉。但到底是違反何種國際法?以及中國是對捷克違反國際法?還是對我國違反國際法?則沒有具體指明。究竟此種暗殺或襲擊事件違反何種國際法?以及被害國家在國際法上可以採取何種反制措施,如果中國駐捷克外交人員之襲擊事件尚未達到此種「暗殺」門檻,則我國應該如何回應?
二、國際法上之領土原則禁止一國之國家機關在他國領土上行使高權
根據國際法上之領土主權原則,在一國領土上只有擁有該領土主權之國家才可以行使排他性之公權力。一國之國家機關即使要追捕逃亡外國之本國國民,亦不得直接在該外國領土上行使公權力抓人而只能請求引渡。如果一國之國家機關於外國領土上暗中行使高權行為,例如劫持(擄人)或殺害處於該外國國土之私人(普通本國國民或外國人),就構成了違反國際法之領土主權的侵害。
比如1960年以色列情報局幹員在阿根廷綁架前納粹艾希曼(Eichmann)回以色列受審,以色列就因此侵害了阿根廷之領土主權。中國駐捷克外交人員是中國之國家機關,依此,他也不得在捷克領土上對任何私人施加任何暴力,否則就構成違反國際法上之領土主權(領土完整性)尊重之原則。該中國外交人員對於普通私人尚且不得攻擊,對於捷克接待之外國官員更加不可以駕車衝撞,意圖暗殺或實體攻擊,無論是否既遂,除了同樣違反前述國際法原則之外,另外還可能違反了《1973年外交官保護公約》。
三、中國駐捷克外交人員之施暴行為是否適用1973年外交官保護公約
國際法對於出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元首、外交部長、以及駐外之外交官除了享有一般國際法上之元首豁免與外交官豁免之外,關於其人身安全自由與尊嚴之保護,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之外,另外於1973年之《外交官保護公約》進一步對於暗殺與施暴前述人員之行為定性為犯罪,而課締約國以義務,必須對於行為人加以處罰。
捷克軍情局證實,監控到中國情報單位曾試圖對「受保護人物」進行具破壞性行動。這裡的所謂「受保護人物」明顯是引用1973年之外交官保護公約之「受國際保護之人物」(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根據該公約第1條之定義,所謂「受國際保護之人物」包括a款之在外國境內之國家元首、政府元首、與外交部長以及b款之國家或國際組織之代表與官員,在行為時與行為地點根據國際法有權獲得特別保護,保障其人身、自由、或尊嚴不受任何攻擊。
2024年3月18日蕭美琴是我國副總統當選人,副總統是否為國家元首?根據公約起草者國際法委員會(第六委員會)之解釋,是指根據系爭國家內國憲法履行國家元首職能之人。而根據我國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副總統是備位總統,其職權同於國家元首之總統。因此副總統也屬於國家元首。問題在於蕭美琴訪問捷克時是副總統當選人,尚未正式就任。我國也是刻意利用這個空檔(尚未屬於正式的副總統身份),而出訪捷克。中國的這次追車事件,非常有可能打算將計就計,利用這個曖昧不明的身份空檔來操作,以恫嚇的方式警告捷克與台灣,來堵住這個彈性外交的出擊。毛寧的嗆聲:「台灣哪有副總統」?似乎是在辯解:「中國沒有違反該公約」。
不過,該公約不是只有保護「國家元首」,而是在第1條第1項第b款也保護「國家之代表與國家之官員」((b) Any representative or official of a State)。雖然蕭美琴於2023年11月就已經辭去駐美代表一職來競選(因此她訪捷克時已經沒有國家官員一職),不過她到捷克來訪問,不可能沒有經過當時擔任總統之蔡英文的授權,因此似乎可以解釋為她是蔡總統之代表來捷克(或特使)。
根據前述第六委員會的解釋,第b款之人物涵蓋的範圍相當廣,甚至可以被解釋為涵蓋任何享有任何程度的司法豁免權的人。捷克軍情局也以「受保護人」來指稱,可見捷克即使不是適用第a款的「國家元首」,則也是適用b款之「國家代表」來認定蕭美琴是該公約第1條之「受國際保護之人」。因此對於中國外交人員之逼車行為仍有外交官保護公約之適用餘地。
四、中國外交人員之行為是否構成《外交官保護公約》第2條之犯罪?
捷克軍情局發言人楊.佩伊塞克(Jan Pejšek)將中國外交人員之行為稱為是「示威性動能行為」(demonstrative kinetic action)。他說「該行動的意圖顯然是要去撞擊蕭美琴之座車(kinetic action),但他也同時強調「這一陰謀並沒有『超出準備階段』(demonstrative)。因此捷克軍情局對該事件之定調是一種透過撞車來進行「恐嚇」。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公約所規定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