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社會契約論》:「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2026年2月2日,成都公安錦江分局發布警情通報,依法對劉某(男,50歲,即劉虎)、巫某某(男,34歲,即劉虎長期合作者巫英蛟)等人涉嫌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由成都市警局指定管轄。
稍前的1月29日,劉虎與巫英蛟發文「曾逼死教授的四川縣委書記,如今又把招商企業逼向破產」,看來二者不無關聯。
針對劉虎個人的處理方式惹了眾怒,激起極強的寒蟬效應,媒體和法律界人士紛紛給予呼應,就媒體監督權表達支持,就法律和執法權濫用表示憤慨。這大概是成都方面想不到的。
2月3日的網文將之總結為:舉報信成了「誹謗證據」,網絡發聲成了「製造謠言」,合法信訪成了「擾亂秩序」。在個別地方,公檢法系統被操縱為打擊異己的工具,監督者反成「犯罪嫌疑人」,正當維權被定性為「尋釁滋事」。
看來,個別地方的法治生態倒退不但確有其事,而且正處於進行時。
關於「非法經營罪」和「誣告陷害罪」,爭議很大。
其中,「非法經營罪」就是口袋罪,有的沒的全往裡裝,牽強附會的結果,如同法國大革命時裝人頭的筐,成了永遠裝不滿的無底洞,造成的社會矛盾和群體傷害無法估量。
從法律罪名適用上看,早有諸多可與之對應的、具有替代作用的相關罪名可用,繼續存在純屬多此一舉。
從立法理念上看,是建立在計劃經濟和壟斷加管制思維上的早期過渡性法律,在當下,已成為阻礙市場經濟發展的僵法和惡法,理應廢除。
傳統媒體式微,吃官飯的持證記者會越來越少。隨著自媒體興起和社會作用的同步增強,給予適當的合法地位,為自謀出路的「有償報導」正名,也成為當務之急。
至於「誣告陷害罪」,或更適用於民事領域平等主體之間。
針對官員在公務領域的監督言行,如果僅認知為「造謠,誹謗」水平,屬下執法者動輒以「誣告陷害罪」抓人,特別是流行的「先抓人,後斷案」模式,其中蘊含的暴力威懾,先入為主地打破了主體平等的法治理念。更讓人懷疑,官員是不是確實存在某些不便明言的內情?
如果涉及「造謠,誹謗」之嫌,官員自可動用民事追責手段進行平等維權,體現法律面前官民平等,何必強化至入罪高度,大動干戈,只圖一時爽,落得萬年臭呢?
媒體監督是成本最低的反腐手段。從官民天然的不對等性角度看,不觸及違法犯罪紅線的監督言論,天然具有法律豁免權,也早是法理學的應有之義。
除去宏大敘事和正確言論,但凡現代社會,官員接受全天候的言論媒體、法律監督,早不是什麼新鮮事兒。沒做虧心事,不怕鬼叫門。官員如果確屬無辜,自有諸多條件自證清白。
總之,「非法經營罪」和「誣告陷害罪」已到了重新評估其時效性和適用性的時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