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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被拐女人,和她背負了37年的重婚罪

郭小玲今年61歲了,總會想起二十多歲時的光景。

1986年5月,她和年長她兩歲的任金明經媒人牽線,在農貿市場相親。她都不好意思正眼看對方,沒說幾句話就躲到邊上的電線桿後面。兩人結婚後,高中學歷的任金明會念英語給她聽。她不識字,更不懂英語。但提起這樁小事,她還是會笑著望向一旁的任金明,「那時候多開心」。

可供她懷念的婚後生活並不多。新婚不到4個月,1988年6月,她就被人販子從甘肅平涼老家拐賣到山東聊城。一年多後,她被任金明解救回家。

如此「幸運」,是因為任金明聽了律師的意見,出了個下策:為了讓公權力機關介入調查,他自訴妻子重婚。1989年10月,郭小玲和買家都被定了重婚罪,二審維持原判。

到現在她也沒想明白,在買家生活是無可奈何,怎麼就犯罪了?被拐賣的受害者郭小玲,回到老家後成了鄉親們背地裡議論的「牢犯」。這難以辯駁,在法律意義上,她的確背著罪名。

她和任金明沒有停止過申訴。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檢察院陸續駁回他們的申訴後,2026年5月26日,兩人向最高法提交了申訴材料。這不單單有關一份判決,他們還要為過去的37年討個說法。

一個「肥差」

平涼最南端的靈台縣,地處黃土高原溝壑地帶。在這個與陝西接壤的隴東邊緣,鄉鎮散落在難得的平地上。

每年端午節前,靈台縣上良鄉的物資交流會是縣裡最盛大的活動。郭小玲記憶里,這是個古會,打她小時候就存在。會上什麼都有:有賣牲口的,賣扯麵的,賣衣服的,補牙的,還有演雜技的、唱秦腔的。

1988年6月2日,物資交流會開始當天,郭小玲坐大巴,從二十多里地外的婆家到上良鄉的舅舅家,打算去會上湊個熱鬧,順便走親戚。

2026年6月13日,提及自己被拐的經歷,郭小玲忍不住落淚。

那時郭小玲23歲,和任金明新婚不到4個月。兩人都是靈台縣人,相親不到一個月就訂了婚。郭小玲沒上過學,不識字,任金明則是高中學歷。同一個生產隊的十三個女孩里,只有她一人挑到了有高中文化的,這讓郭小玲有些得意。

兩人在1987年農曆臘月二十四結婚。過完正月十五,任金明就到附近村子裡給人蓋房、做小工。娶媳婦讓他增加了不少經濟壓力:彩禮1200元,回門又花了200元,為此背下了外債。

1988年5月末,經同鄉介紹,任金明去蘭州的建築工地幹活兒。在老家,一個月只能掙二三十元,蘭州的工錢能翻一倍。

嫁人對郭小玲最大的影響,是獲得了更多自由。沒結婚的時候,她的活動範圍局限在生產隊內,每年交公糧才有機會去趟鎮上,都沒去過縣城。

去上良鄉的物資交流會,是郭小玲頭回一個人趕集。1988年6月3日上午,剛走到物資交流會門口,她在一個賣五金的小攤兒旁停了下來。她正打算買把剪子,做鞋子用。

攤主匡華英,同郭小玲年紀相仿。兩人談完價,她向郭小玲拋出一個「肥差」:陪她去四川進貨,幫忙提東西。往返三天,工錢一百塊,再送把剪子。郭小玲身高一米七七,體重一百三十多斤。她覺得,攤主大概看中了自己結實的體格,「男人幹的活兒我都能幹」。

一百塊不是個小數目,任金明在工地做一天工,工錢只有一塊五。郭小玲起先有些懷疑,匡華英塞給她十塊錢作定金後,疑慮打消了。

第一次出門遠行,她沒告訴任何人,也沒回舅舅家取行李。「不能告訴俺妗子(北方方言中指舅媽)」,郭小玲擔心,要是讓她知道,一百塊說不定還得分走幾十。

收起五金攤兒,兩人把東西放到不遠處匡華英住的窯洞,出發了。

近一千公里的路程,交通工具換了好幾種。她們先上大巴,下車後換了解放牌大卡車,再倒大巴到西安火車站。凌晨登上火車,坐十來個小時後又換乘大巴,當晚抵達一座縣城,在招待所過夜。

次日一早,匡華英叫了輛三輪車往鄉下趕。下車後,來了幾個騎自行車的男人,載她們進了村裡的一戶人家。到這時,郭小玲才注意到有個男人跟了她倆一路。匡華英一直沒和他說話。

去程就花了3天時間,上火車後,郭小玲就不知道自己去了哪兒。匡華英只和她說要先去看個朋友。

不過,她對此沒太在意。眼前稀奇的事都看不過來。在西安火車站,郭小玲第一次見到外國人,「鼻子愣高,皮膚愣白,個子愣高」;上了火車,才知道原來裡頭擠了那麼多人,過道上、廁所里、座位底下全是人;車窗外掠過的村莊裡,一孔孔窯洞變成了一幢幢平房。

她還盤算著怎麼花掉即將到手的100元。當時買一隻母羊需要80元,這100元加上之前攢下的二十多元,再到娘家借三四十元,就能湊夠買兩隻母羊的錢。一隻母羊一年產一隻仔,兩年後她就有6隻羊了。

不是秘密

進村第二天,郭小玲發覺不對勁。

匡華英帶她去一戶村民家串門。進門後,她看到桌上擺著水果、瓜子和糖果。一個說話有些口吃的男人抓了把糖遞給她,他穿了件淺藍色襯衫,有種與農村生活不符的正式感。

這是匡華英給她介紹的「男朋友」。「那時候才知道,是把我騙來賣了」,郭小玲說,村里人說話她聽不太懂,只好用甘肅方言反抗,「俺是媳婦,已經結婚了」。

在郭小玲記憶里,匡華英和那個同行的男人把她拉出房間,進了院裡的柴房。兩人威脅她:不能說是甘肅來的,也不能說結過婚,最好別說話。要是對方問起來,就說自己19歲,四川人,是閨女,沒結婚,「要是壞了他們的好事,就用刀子攮死我」。

之後,兩人把她帶回「朋友」家,關進一間屋子。

隔天,她就被幾個男人拽到了買主李金玲家。吃過晚飯,李金玲妹妹讓她去一間屋子取東西。房間黑乎乎的,郭小玲一進門,門就從外面上了鎖。李金玲已經提前躲在裡面。

她和李金玲都是文盲,各自說的又是方言,彼此聽不懂對方在說什麼。直到後來有機會和村里人說話,郭小玲才知道自己到了山東省聊城地區(現聊城市)臨清市的老趙莊鄉李將夏村。

臨清市人民法院在此後的調查中發現,匡華英口中的「朋友」,其實是她的表妹匡某榮,四川省大足縣(現為重慶市大足區)人。那個同路的男人,則是匡華英的丈夫。

1989年5月,匡某榮接受法院詢問時稱,把郭小玲賣給李金玲家,表姐賺了2000元,分給了她500元。

匡某榮參與的買賣,也不只郭小玲這一單。她的筆錄顯示,1988年農曆五月,也就是郭小玲被賣到李將夏村一個月後,表姐還領來一個十六七歲的閨女。這個沒成年的女孩,以1500元的價格被賣給了另一位村民,她從中分到200元。

在李將夏村,買媳婦不是秘密。

村委李德連和大隊會計的在案筆錄顯示,他們都知道郭小玲是被拐來的。村里給李金玲和郭小玲開了結婚介紹信,讓他們在鄉上辦了婚姻登記手續。1989年開春,村里還給郭小玲分了地。

李金玲和郭小玲結婚時自稱29歲。臨清市人民法院調查時,曾詢問李德連,為什麼李金玲這麼大年齡才成婚?「李金玲家生活條件差點,再加上說話也結巴。」李德連回答。他還透露,買下郭小玲前,他還買過另一個外地婦女,沒過多長時間,那個女人就跑了。

聊城位於山東省西部,與河北、河南交界。報導文學作家賈魯生1980年代曾在聊城、菏澤、徐州等地調研,與作家謝致紅合作寫下《古老的罪惡——拐賣婦女紀實》一書。書里記錄了兩個聊城的人販子:一個一年內作案24次,拐賣婦女28人,獲取贓款三萬多元;另一人一年內拐賣婦女18人,同樣獲利三萬多元。

賈魯生向南方周末記者談及彼時對臨清的印象:土地多是鹽鹼地,收成不好,農民也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只能靠手頭的幾畝地過活。也因此,臨清「在山東也算是(拐賣)重災區」。根據他的觀察,拐賣婦女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主體都是貧困地區。

農民願意花錢買媳婦的主要原因是,買來的女人比明媒正娶的便宜。

書里,一位農民表達了自己的困惑,「從媒人那裡買和從人販子那裡買不是一樣嗎?我真搞不明白為啥買媒人的女人就合法,買人販子的女人就犯法。」

到買主家的頭些日子,李金玲和家人下地幹活,郭小玲就被鎖在屋裡,靠數房頂上的椽子和檁條度日,「尿盆子在床底下,吃的東西在桌上,眼淚就在眼睛裡打轉轉」。

2002年,郭小玲與任金明在西安合影。(受訪者供圖)

山東來信

1988年7月1日,在蘭州打工的任金明回家收麥子,才知道妻子離家已近一個月。

任母李汪氏還以為媳婦回了娘家。兩家人隔了近三十里,沒有電話的年代,離家一兩個月沒有音信並不稀奇。任金明去岳父家找人,得知她把行李留在了舅舅家,然後就沒了下落。

失蹤的郭小玲,讓兩家人陷入漫長的猜忌與爭吵。任金明懷疑岳父郭亨達聯合郭小玲的舅舅把人賣了。

他陸續聽到些傳言。有人說郭小玲在寧夏銀川的一家玻璃廠打工,有人說她去了甘肅慶陽,也有人說她在陝西鳳翔出現。任金明就帶著妻子的相片,坐著大巴車各處打聽。5個月裡,他去了陝、甘、寧3個省區的35個村鎮,沒找到什麼線索,欠下的債務倒是越來越多。

而郭小玲父母,則把女兒的失蹤怪罪於任金明一家。兩位老人如今已經過世,郭小玲父親郭亨達當年寫下的信件里,記錄了女兒與婆婆的過節,認為女兒因此賭氣出走。

郭亨達收集的「罪狀」,都是農村生活中的瑣事。比如,李汪氏曾抱怨郭小玲飯量大,「沒見過莫個媳婦,一頓兩三碗」;任家婚前承諾給郭小玲購置的三大件(柜子、自行車、縫紉機)和兩身單衣,也因經濟情況一拖再拖。

1988年12月1日,兩家人之間爆發的一場衝突驚動了當地派出所。按照郭亨達的記錄,「任金明四爹領了十幾個人來我家鬧事,把我和妻子兩人打傷,大鬧一場」。

這場衝突的緣由是一封山東來信。

到買主李金玲家沒多久,郭小玲就發現自己在離開甘肅前已經懷孕。起先,她試過逃跑。多數時候,她都跑不出村子。有一回晚上,她趁上廁所的機會跑出去,沒一會兒就被在樹底下逮知了猴的小孩撞見,很快被逮了回去。還有一次,也是晚上,她爬上村裡的一棵柳樹。夜裡漆黑,再加上樹葉遮擋,李金玲一家沒找見她。但逃跑計劃最終壞在了狗身上——李金玲家的狗蹲在柳樹底下,望著樹不走。她又被發現了。

唯一一次跑出村,郭小玲說,是她去了鄉里的派出所。不過,李金玲一家追了過去。「他們嘀嘀咕咕和警察說話,我也聽不懂。警察讓我先回家吃飯。」

到派出所之後還是被帶了回去,這讓她對逃跑沒了信心。加上肚子越來越大,她把希望放在了給娘家寫信。

李金玲的弟弟是初中文化,能勉強和郭小玲作些交流。「我就給他說好話,說我馬上快生孩子了,不走了,就在這裡過」。郭小玲記得,大概在1988年10月末,李金玲弟弟幫她寫了封信,信封上填了她娘家的地址。

一個多月後,這封山東來信傳到任金明耳朵里。

他向南方周末記者回憶,那時,他從郭家同村人口中聽說,郭小玲已經在山東和別人結婚,還從山東寄了信回娘家。他向岳父郭亨達要信,岳父堅持說沒收到信,他以為岳父故意隱瞞。

後來他才搞明白,信寄到了村幹部那兒,被私自拆封,信件在村民間被當成奇聞流轉。然而,沒人把這事兒告訴真正的收件人郭亨達。

直到快過過年,1989年1月,郭亨達才找到這封信,但只把信封交給了任金明。照任金明的說法,自己始終沒看到信的內容,只是從信封上的寄件地址得知,郭小玲住在山東省臨清市老趙莊鄉李將夏村的李金玲家。

回憶與筆錄存在矛盾

拿著信封,任金明找到靈台縣警局,希望警方可以協助帶回郭小玲。

那時,他以為是岳父一家把女兒賣到了山東。不過,工作人員告訴他,沒有證據表明郭小玲是被迫去的,公安沒法介入。

縣裡一位律師給任金明出了個主意:他可以向臨清市人民法院起訴郭小玲,控告她犯重婚罪。重婚罪可以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不需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只要他起訴,法院就得受理。

1989年1月25日,任金明向臨清市人民法院寄出刑事訴訟狀。見案子沒有進展,1989年5月26日,他寫信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催促。6月6日,山東省高院將信件轉給臨清市人民法院,「鑑於該案涉及外省,請你們認真對待」。

到了6月中旬,任金明還是沒收到回復,決定動身去山東。

1989年6月21日,臨清市人民法院的一間屋子裡,任金明見到了失蹤一年多的郭小玲。郭小玲記得,當時「任金明問我怎麼來了,我就給他說怎麼被100塊騙來了。他就說去哪裡找過我。剛說沒兩句,俺兩個就傷心地哭」。法院工作人員還有李金玲和他的家人把兩人拉了開來。

在這次短暫的見面過程中,任金明才知道妻子被拐到了山東,他倆的女兒1989年正月已在山東出生。

臨清市人民法院沒有給任金明更多信息,只是告訴他事情還在調查,先回去等消息。

法院協調下,買主李金玲給任金明掏了60元,作為回去的路費。手頭沒錢,再加上一個人不敢獨自進村,任金明回了甘肅。

三個多月後,1989年10月5日,臨清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郭小玲與李金玲站上被告席。

對於這場庭審,郭小玲的回憶與庭審記錄偏差頗大。

在案庭審記錄里,法官詢問郭小玲去留的意願。郭小玲答,「我認為我與任的婚姻是父母包辦,我寧願重婚也不願回去了」。

而郭小玲則對南方周末記者說,自己甚至沒在法庭上說話。任金明還在念訴狀時,她就因情緒激動流了鼻血。法警把她從法院二樓的法庭帶出去,到一樓後院清洗鼻子。等處理完準備上樓,庭審已經結束。李金玲一家人從樓梯上下來,然後她就被他們帶了回去。

任金明也記得,沒等郭小玲回到法庭,法官呂合峰就作出判決:郭、李二人犯重婚罪,郭小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考慮到她還在哺乳期,緩刑兩年,李金玲則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代理郭小玲案申訴的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亮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案件的多份書面記錄也與郭小玲的回憶存在矛盾。

1989年6月21日,也就是任金明和郭小玲在臨清法院見面這天,郭小玲在案筆錄記錄了她相反的態度。

在法院,辦案人員問她,「任金明訴你犯重婚罪,你想怎麼辦?」

郭小玲答,「我不回任金明的家。我死到山東也不回甘肅」。

同一天,李金玲也接受了詢問。他說,任金明起訴後,自己已經叫郭小玲走好幾次了。「她不走,你法院看著怎麼好,怎麼辦吧。」

37年後,郭小玲如今的印象是,沒人找她談過話、做過筆錄。「我天天都想回去,想著任金明是高中文化,李金玲字都不識。」南方周末記者從臨清市人民法院刑庭一名工作人員處得知,法官呂合峰已退休。而案件的另一位被告李金玲已過世。對於庭審時到底發生了什麼,暫無法核實。

一審判決後第五天,任金明向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郭小玲在無可奈何的條件下被逼與李金玲重婚,不應負刑事責任。她作為受害人,應送回原籍。

1989年10月26日,此案二審法官付保文到臨清市人民法院,與呂合峰等人座談。南方周末記者獲得了這場談話的文字記錄。

「郭小玲態度如何?」付保文問。

「郭表示,寧肯坐牢也不回甘肅跟任生活,態度很堅決,就是要與李金玲生活。」呂合峰還補充,老趙莊鄉法庭、刑事審判庭等多次做工作,「她就是不走」。

付保文追問,「郭小玲真的不願回去嗎?」

參與座談的一位馬姓工作人員說,開庭後,郭小玲在大院裡大哭大鬧,說死也不跟任金明生活,「院長制止說,再鬧就收監,郭方才罷休」。

郭小玲現在還記得這場「大哭大鬧」,不過原因與馬姓工作人員所說不同。

她說,自己哭是因為沒有再見到任金明。事情發生在庭審第二天上午,早上不到9點,她同李金玲就到了臨清法院,李金玲被收監。之後,她問周圍人任金明去哪兒了。沒見到任金明,她開始哭鬧,「我說話快,又說的甘肅方言。他們不知道我在說什麼」。

1989年11月3日,聊城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任金明的上訴,維持原判。

2026年6月4日,郭小玲與任金明在北京一間出租屋內,講述申訴37年的經歷。

「失去」娘家

郭小玲回到甘肅,是在4個月後。

任金明的說法是,1990年3月,岳父找了在靈台縣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同學出具了一份公函,任金明等人才得以到臨清市人民法院帶走郭小玲。

接到去法院的通知時,郭小玲不知道是什麼事,沒帶上女兒。等她和家人見上面,想回去接上女兒時,法院工作人員建議,要是再回家接孩子,可能大人也走不了。

於是,任金明等人決定,先帶回大人,孩子以後再說。那時,他和郭小玲的女兒剛滿周歲。

回到甘肅,郭小玲沒敢直接回家。在靈台縣城裡的賓館住了幾天,她才在一個晚上,摸黑回了婆家。

這位被拐賣的受害者,在當地傳言裡成了罪犯。任金明也因為丟過媳婦、對岳父動手,沒留下什麼好名聲。回村後,夫妻倆和親戚幾乎都沒了聯繫,包括郭小玲父母。

郭小玲是在去了舅舅家後失蹤的,為此,當地派出所曾多次去她舅舅家調查,這讓舅舅承受了不小壓力,也導致舅舅不再與郭小玲母親來往,「我媽沒了娘家,她也不認我這個女兒了」。

1991年,任金明和郭小玲的大兒子任飛出生。名字是郭小玲起的。沒結婚前,她就想好要給未來的兒子取名「海軍」,後來有了被拐賣的事,她更希望兒子能「飛」。1993年,他們的小女兒出生。

這個四口之家,除了維持生計,還掉前些年欠下的債務,還有件重要的事:申訴。

1994年,因為覺得靈台縣警局不介入郭小玲被拐的事,任金明決定不交公糧,因此和公安機關發生衝突。之後,一家四口搬到陝西咸陽,靠賣涼皮、肉夾饃維生。

2009年,郭小玲確診膽結石,以為自己活不長了。大兒子和小女兒也陸續到外地念大學,她打算忙活自己的事了。

這一年,她去了趟臨清,見到惦記19年的大女兒。大女兒在買家李金玲家長大,小學三年級輟學,早早進廠打工。後邊幾年,她到臨清的次數愈發頻繁。之後,她常年往返山東,申訴自己的重婚案。

此案一審審理時,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就已經注意到被拐婦女涉嫌重婚的情況。1984年,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明確:對於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不以重婚論處。

這份文件沒有改變郭小玲的命運。

2016年3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郭小玲和任金明的申訴。法院認為,此案不適用1984年的解答。

理由是,雖然郭小玲起初因被拐和李金玲結婚,但在案訊問筆錄和庭審筆錄顯示,郭小玲明知和李金玲的婚姻非法,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明顯故意違法,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

2025年12月25日,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也駁回了兩人的申訴。

郭小玲提交的一項申訴理由是,筆錄中自己「寧願坐牢,不回甘肅」的供述是編造的。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則認為,郭小玲的訊問筆錄、庭審筆錄均有本人簽字確認。所以這項申訴理由不成立。

律師張亮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臨清市人民法院對郭小玲所作筆錄中,郭小玲的簽字字跡筆畫流暢,且與筆錄記錄者相似。除郭小玲外,李金玲和部分證人的筆錄也存在同樣的情況。

郭小玲說,她雖不識字,但父親教過她寫自己的名字。她在2026年簽署的一份申訴狀上的名字,筆畫生硬,與前述筆錄中的簽字差距頗大。

1989年9月18日,郭小玲訊問筆錄上的簽字(左);2026年5月26日,郭小玲在提交給最高法的申訴狀上的簽字(右)。(受訪者供圖)

「驢拉磨」

除了母親過世時奔喪,郭小玲已經快9年沒回過家鄉。她口音里如今混雜著甘肅、陝西和山東的腔調。她的大女兒,到現在還沒喊過她媽媽。兩人偶爾通話,女兒會叫她「孩子她姥姥」,或者乾脆用「欸」代替。

她和任金明在2014年離婚,一個跟小女兒過日子,一個跟兒子。雖然離了婚,但在郭小玲被拐的事上,兩人的想法一致:「這口氣不出不行」。

要出的「氣」,不僅是要求改判重婚罪,還有懲處人販子。

事實上,臨清市人民法院在一審審理郭小玲與李金玲重婚罪一案時,就曾試圖調查匡華英。不過,法院在匡華英的居住地上疑似鬧了「烏龍」。

1989年6月23日,臨清市人民法院給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發了份協查函,希望對方配合調查人販子匡華英的情況。大竹縣人民法院退回了這份函件,稱「縣裡沒有協查函上所指的地址和人」。

大竹縣‌隸屬四川省達州市。而1988年5月臨清市人民法院向匡華英表妹調查時,她說的地址是「四川大足縣」。當時大足縣隸屬四川省,1997年重慶升格為直轄市後,大足由重慶管轄,並於2011年撤縣設區。

再之後,直到2012年,郭小玲獲得了短暫的希望。在她持續控告下,這年6月21日,臨清市警局將郭小玲被拐賣案立案偵查。

不過,3年後,2015年5月18日,郭小玲等來了一份撤案決定書。臨清市警局認為,匡華英和她丈夫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

郭小玲被拐賣發生在1988年,按照當年適用的1979年版刑法,若犯罪成立,最高可判5年,對應的追訴時效是10年。只有當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才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1997年刑法修改時,追訴時效的例外條款增加了一項:被害人在追訴期內提出控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如果照此規定,郭小玲被拐案就不存在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

任金明回憶,臨清市警局向他解釋為何撤案時,援引了公安部在2000年發布的《關於刑事追訴期限有關問題的批覆》。

批覆中規定,對1997年9月30日前實施的犯罪,追訴期限問題適用1979年刑法。也就是說,郭小玲被拐案在1998年時已超追訴時效。

「從舊兼從輕是對刑法的基本原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吳宏耀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不過,他也表示,當追訴時效跨越新舊刑法時,這一問題就相對麻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2014年作出《對刑事追訴期限制度有關規定如何理解適用的答覆意見》,規定對1997年前發生的行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在1997年後刑法規定的時效內提出控告,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說,按照1979年刑法,郭小玲被拐賣一案的追訴時效是從1988年至1998年,這段時間跨越了兩個版本的刑法。如果能證明1997年至1998年間,郭小玲及其家屬曾提出控告,那就按照1997年刑法規定,不再受追訴期限限制。

此外,郭小玲的另一位申訴代理律師郭鵬向南方周末記者指出,1984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印發了《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界定了拐賣婦女兒童多人或多次、拐賣不滿14歲幼兒與人同居等情況屬於「情節嚴重」,可處最高刑15年的有期徒刑。這意味著,如果能找到匡華英曾拐賣的其他受害者,或可以增加對她的追訴時效。

2026年5月末,任飛回了趟甘肅靈台。父親告訴他,在控告申訴過程中,他將一些寄信的票據交給了靈台縣人民檢察院。任飛想要回這些材料。不過,靈台縣人民檢察院答覆他,沒有證據證明他父親曾提交過材料。

小時候,任飛印象里的父親,總是在晚上回了家,點著煤油燈寫信。郵局裡兩分錢一個信封,他一買就是一塊錢的。

長大後,任飛知道父親總在埋頭拿著筆寫的是什麼。過去37年裡,寄一封信的費用,從8分錢漲到一塊二。他覺得父母「跟驢拉磨一樣」,「蒙著眼睛不停走,覺得自己會走很遠,但是一直停在原地」。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南方周末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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