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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三」事件後,對涉及林集團活動的人和事的清查和處理,清查工作主要在空軍、海軍、總後勤部進行,進行得比較順利,基本上查清了與林彪事件有關的人和事。「林辦」的工作人員集中辦了幾年「學習班」,到1975年8月,經毛澤東批示後,另行分配工作。當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不可能不對他們產生傷害性的影響。但同「文化大革命」初期對劉少奇等人的工作人員的處理相比,他們應該是幸運的了。1973年8月20日,中共中央通過並批准中央專案組《關於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罪行的審查報告》,決定開除林彪、陳伯達、葉群、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等人的黨籍,撤銷他們的黨內外一切職務。
中央專案組對林案涉案人的審查處理共147人。其中按敵我矛盾處理的75人(包括按內部矛盾處理的12);按內部矛盾處理的12人(嚴重錯誤10人,一般錯誤1人,無錯誤1人);未定性1人;團河學習班審查結論59人(嚴重錯誤9人,一般錯誤33人,無錯誤17人)。以上涉及軍隊人員132人,省軍級以上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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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三事件」後大半年,以空軍司令部軍訓部第二部長王海為首的中國空軍專家組作出的報告認定:
(256號三叉戟飛機)是有操縱地進行野外降落(也就是迫降)沒有成功,造成破碎燒毀的。作出這種判斷的主要依據有這樣幾點:其一,失事發生的場地是經過有意選擇的。在溫都爾汗附近這片戈壁灘上,這塊地點地勢是比較平坦的,飛機著陸的方向也刻意進行了選擇,這些情況不可能完全是偶然的。其二,飛行員實施了野外迫降動作。他在飛機接地前主動打開了前開縫翼,這是著陸前必須進行的動作,前開縫翼只有人工操縱才有可能打開。其三,起落架輪轂完整,沒有撞擊和磨損的破壞痕跡,主輪胎良好,仍有氣壓,這說明在迫降時飛機沒有放下起落架。其四,飛機是在有操縱的情況下尾部先接地的。而且是主動作出了使飛機迫降的選擇。
根據各種情況判斷,256號飛機當時之所以沒有成功地實施迫降,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其一,飛行員著陸動作不確切,沒有做全,著陸速度過大,而減速板卻未打開;其二,三叉戟是下單翼飛機,它的機翼、機腹部有油箱,在高速接地時,極易造成油箱破裂、機翼折斷,引起燃燒爆炸;其三,當時飛機倉促起飛,機上沒有副駕駛和領航員,飛機迫降時正是夜間,又處在完全陌生的區域,一個飛行員難以應付種種特殊情況。
王海又稱:「我們認為,當時256號飛機之所以要在溫都爾汗實施野外迫降,主要原因是因為該機油料不夠。……另外,因為機上沒有領航員,地面又沒有導航,當日恰逢暗夜,飛行員在空中不可能掌握精確位置,飛機是在這種情況下盲目降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