矢板明夫遇襲案,台灣警方還在調查,北京國台辦已經替案件下了定義。
國台辦發言人說,這是一宗「普通治安類個案」,並稱嫌疑人「出於義憤」才作出有關舉動。短短几句話,既判斷了案件性質,又解釋了犯罪動機,還順便排除了政治因素。聽起來效率極高,幾乎比偵查機關還快。
問題就在這裡。
一個刑事案件,從發生到偵辦,本應遵循最基本的程序:調查、取證、訊問、交叉印證,最後才由司法機關確認事實。無論是普通治安案件還是政治案件,嫌疑人的動機都屬於調查對象,而不是調查起點。
然而,案件尚未查清,國台辦卻已經知道嫌疑人是「出於義憤」。這不免讓人疑惑:這種判斷依據何在?
當然,不能因為一句話,就推論北京一定事先知情,更不能據此斷言幕後存在什麼組織策劃。刑事責任必須建立在證據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猜測之上。
但同樣地,一個政府部門也不能因為自己代表官方,就可以跳過證據,直接替案件完成心理分析。
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誰相信陰謀論,而是誰在繞過程序。
如果今天任何國家的外交部門,在外國一宗尚未調查完成的刑事案件中,公開宣布嫌疑人「出於義憤」,外界大概都會提出同樣的問題:你是依據警方調查,還是依據自己的政治判斷?
如果依據警方調查,那麼調查何時已經完成?如果依據政治判斷,那麼這種判斷又為什麼可以代替事實?
國台辦同時強調,這只是普通治安案件,不應政治化。然而,當官方主動解釋犯罪動機的時候,實際上已經進入了政治層面。因為「出於義憤」四個字,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判斷。它不是描述行為,而是在解釋行為。
這恰恰形成了一種耐人尋味的矛盾:一邊說不要政治化,一邊又用政治語言替案件定性。
中國古話有一句:「此地無銀三百兩。」真正耐人尋味的,從來不是一句否認,而是否認得過於具體。
如果案件確實只是普通治安事件,最自然、也最符合程序的回應,其實很簡單:「案件正在調查,我們尊重司法程序,不便評論具體案情。」這樣的回答既符合國際慣例,也不會留下任何爭議。
偏偏選擇了一種更積極、更確定的說法,結果反而讓外界產生更多疑問。
現代法治之所以強調程序,並不是因為程序比真相重要,而是因為沒有程序,任何人都可以比證據更早知道答案。今天可以說嫌疑人「出於義憤」,明天也可以說別人「別有用心」。當結論走在調查前面,程序便只剩下形式,司法也容易淪為說明既定結論的工具。
因此,矢板明夫遇襲案最終是否涉及政治背景,仍應等待調查結果,也應該由證據說話。但國台辦這次回應留下的真正問題,卻已經擺在公眾面前:為什麼一個仍在偵辦中的案件,官方卻能夠如此確定地解釋嫌疑人的內心世界?
這恐怕比案件本身,更值得深思。


















